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台建规298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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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规〔2008〕298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管理)的通知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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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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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折减值 0°~15°(含) 15°~30°(含) 1.0L 0.9L 30°~45°(含) 0.8L 45°~60°(含) 0.9L >60° 0.95L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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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米。

第十条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建筑与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二)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二)的标准控制。

(三)建筑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被遮挡居住建筑不论是低层、多层或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均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四)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无论在旧区或新区的加层或拼接部位,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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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1:1.2H计算。

第十一条 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1。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平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间距和日照分析标准。 (二)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还应按如下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2、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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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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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应地段的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第六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六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按照《台州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 表3 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项目类别 新建居住区(住宅) 商业网点 工业企业、仓库、港区、车站 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商住楼、商办 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 市区主干道 市区次干道及其它道路 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30% 20% 20% 30% 25% 35% 20% 15% 其它项目 30% 注: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12—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类型及折算系数: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阻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折算系数见表4。 表4

绿化类型 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 要 求 悬空高度≥2.2米 2.2米>高度≥1米 高度<1米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100% 50% 不予计算 折算系数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下列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态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等水体)。折算系数见表5。 表5

建设项目 居住小区 其它项目 要求 100% 折算系数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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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6。 表6

绿化类型 要求 平均覆土厚度≥1米 高度≤1米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0.6米≤平均覆土厚度<1米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平均覆土厚度≥1米 2.2≥高度>1米 0.6米≤平均覆土厚度<1米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平均覆土厚度≥0.6米 折算系数 100% 80% 40% 80% 50% 30% 20% 40%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绿化类型 草坪砖停车场 要求 停车位采用草坪砖铺装 停车位采用草坪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折算系数 20% 树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50% —14—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绿心生态区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内的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生态区、生态廊道的自然景观。建筑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第四十条 建筑沿城市主、次干道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得放置空调外机,确需放置时必须作遮掩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构筑物的,在方案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确切表示。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集中建设,鼓励建成会所(馆)形式。不集中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也应集中安排,一般为一处,最多不超过二处,大型住宅区可适当增加。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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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基地

建筑基地即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指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外的净用地。

2、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5、绿地率

指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6、居住建筑

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7、公共建筑

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8、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9、建筑间距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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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用于居住的建筑。

11、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含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用于居住的建筑。

12、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其中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13、点式高层建筑

指总建筑面宽小于等于32米(按建筑物最突出部分计,下同)的高层建筑。

14、条式高层建筑

指总建筑面宽大于32米的高层建筑。 15、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6、层高

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7、地下室

指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房间。 18、半地下室

指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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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的房间。

19、日照分析

指建设业主委托符合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科学分析拟建或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或者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受周边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程度,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依据的过程。

20、日照标准

指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1、日照分析对象

指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22、老人公寓

指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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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 二、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

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2.8米。当标准层层高3.3米<层高≤5.0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5.0米<层高≤5.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立地式住宅、排屋、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户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通高底层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30%。

住宅的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幢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2%(含12%)。超过12%的,计算容积率时,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城中村立改套,对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其底层架空层(最多为一层)层高≥2.2米且≤2.6米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5米<层高≤5.4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大型会议室等,可按实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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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5.8米;当层高>5.8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标准层的2倍计算。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8米;当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1.5米以内)及2.2米以下自行车房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架空层: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底层宜架空,架空层层高应达到3.9米以上。建筑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集中建设成会所(馆)形式的,可以适当增加会所(馆)规模,其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一倍以内(含一倍)的,可以不计算容积率。否则,仍按规定计算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计算

1、骑楼、有顶盖的且直接有柱落至室外地面或地下层顶板面的连廊、门廊、挑廊和阳台等,按柱外围的投影面积计算。

2、雨篷、外挑阳台、檐口、连接两座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楼梯或坡道和街坊内连接建筑物之间的过街楼不计算建筑密度。

四、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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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建筑的不连续凸阳台,不计入日照间距(连续凸阳台按阳台外边计算),凹阳台按凹阳台外墙边计算。

2、外墙凸出部分宽度之和不超过整幢建筑长度的1/5,可不计入建筑日照间距。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2.7米宽(含2.7米,轴线尺寸)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长度不超过1.2米(含1.2米),不计入;宽度不超过2.7米(含2.7米,轴线尺寸),凸出超过1.2米时,按1/2计算;宽度大于2.7米(轴线尺寸),按凸出最外边缘计算。

3、建筑挑檐按挑檐外边计算。

4、空透的构架等构筑物(包括空调外机)不计入间距。 五、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定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计算。有建筑限高要求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35°时,高度算至檐口;>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的中点。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其高度在6米以内(含6米),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5(含1/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日照分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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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建设用地适建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 用地 R √ √ ○ 公共设施用地 C ○ ○ 工业用地 M ○ ○ ○ 仓储用地 W 对外交 通用地 T 道路广 场用地 S ○ ○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U ○ ○ 绿地 G 特殊 用地 D √ √ ○ √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W1 W2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U1 U2 U3 U4 U5 U9 G1 G2 D1 D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设施(中、 小学、幼托) 商业服务设施 居文化设施 住小体育设施 区 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行政管理设施 √ √ √ 行政办公设施 商业设施 金融保险设施 服务设施 小商品市场 农贸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文化娱乐设施 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商办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 普通旅馆 旅游宾馆 高等院校、 中等专科学校 成人教育、 职业技校 科研设计机构 无污染工厂 轻污染工厂 重污染工厂 普通仓库 危险品仓库 社会停车场(库) 社会加油站 公交停车场 公交修理厂 长途客运站 货运公司站场 污水处理厂 施工维护设施 和废品场 其它市政 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允许设置 ○有条件允许设置 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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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布局形式 0) m)0m10(1H(9H.80.图 例 间 距 备 注 南北向垂直布置,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10m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10米 1、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按平行关系的建筑间距控制。 0.6H(10m)0.6H1(10m)0.6H1(10m)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均为居住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H1)的0.6倍,且不 小于10米 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其中之一为居住建筑时 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东西向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时 10m10m其间距L不小于10米 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按平行关系的建筑间距控制 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南北向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时 0.6H2(10m)其间距L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0.6H2(10m) 其间距L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H2)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23—

主题词:规划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委办,市人大财经工委,市府办,市政协

经科委,市府办建设处,各县(市)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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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h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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