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开展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doc

更新时间:2023-08-08 08:2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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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开展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强学校科研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时掌握各学科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紧跟知识更新的步伐,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必要的外出考察、调研和有关学术会议。鉴于学校经费有限,按照必要、节约、高效的原则,并在学校提供的专项经费范围之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要求外出考察、学术访问、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科研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目的、时间、地点、经费开支等),报所在学院及校科研处审批。
  第二条 申请参加的校外学术交流活动,其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员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有密切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全国性学术团体、权威性学术机构(含省部级)主办的纯学术性会议(非商业性质)。
  2本人论文或其它研究成果已入选,且符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一定推动意义,并被通知在该会议上宣读或交流。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批准赴南方沿海城市和旅游渡假地区参加学术会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会议,每个专业一般只允许派一人参加。
  第四条 本科研课题组或各学院派出人员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开支,由各课题组或各学院承担
。
   第五条 凡未经各学院及校科研处推荐,主管校长批准,自行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者,所有开支由参加者本人负责。
第六条 经批准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开支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销金额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次1000元(只报销往返车、船费)。
第七条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后,返校一周内应向所在单位及校科研处提交一份简明书面报告(含活动内容、收获及建议)等,派出单位在收到此报告后方可在报销单上签字。
第八条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者在返校后15日内,应在所在单位及校科研处指导安排下,组织开展相应的学术讲座。
第九条 申请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者,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学校优先考虑学科带头人,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具有符合我校重点攻关方向和填补薄弱环节之研究课题者和其它有突出贡献者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我校经费有限,使用学校经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数量,原则上限于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每个一级学科一般每年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 学校另有规定享受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人员,不在本规定

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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