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

更新时间:2024-05-08 16: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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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新修改民事诉讼法适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萍,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在开幕式上致辞,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年会。

在主旨发言阶段,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首先回顾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和成绩,包括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新修改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参加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工作、参与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各项研究工作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厅长郑新俭在作主旨发言时指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监督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民事检察监督由以前单一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包括审判、执行活动在内的全面监督,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格局;二是裁判结果监督和抗诉案件数量逐年减少。郑新俭认为,数量下降的原因与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检查机关规范监督行为、社会公众对检察监督知晓率不高都有关系。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的主旨发言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他说,《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就民事诉讼法而言,应当承认存在不少立法上的欠缺,在某些方面未能反映审判规律,条文过少,有些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公布,导致一些新制度形同虚设,难以适用,未能达到立法的目的。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小额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等规定,实践中法官普遍反映很难操作。

“在此前的两次修法中,学界的很多意见未得到重视。两次修法均属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修补补,缺乏整体规划和细致的考虑,因而难免顾此失彼。我们衷心期望,在新一轮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体现民事司法新理念、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法作出应有的贡献。”齐树洁说。

本次年会为期一天半,在随后举行的分组讨论中,与会代表围绕“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理论与实务”这一主题,分成总论,审判制度与特别程序,证据制度、证明责任、保全制度,执行、检查制度、诉讼与仲裁及其他重要问题四个小组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成都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60名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围绕“新修改民事诉讼适用理论与实务”的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教授在上午的开幕式上说,“我们要进行广泛的调研,用可靠、详尽的数据,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进行研究。这将是中国法学会2015年课题支持的重点。”

新民诉法实施近两年,新增的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的具体适用尚处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逐步摸索和积累经验。与会代表纷纷表示将加紧新民诉

法司法解释的讨论和起草。

在下午进行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分组讨论中,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丁向东建议将食品安全案件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提出要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泽勇也认为需要讨论原告主体的资格权限划分问题,“如果赋予行政机关提起公诉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如何界定,这是不太好处理的问题”。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柯阳友认为要既区分对人的损害与对环境的损害,又要区分环境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因而“对人的损害不应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损害,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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