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补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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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补缴办法

为了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断档或从未参保均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具体补缴办法如下:

不管是有缴费记录之前年份未缴费,还是有缴费记录之后的缴费断档,均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为2270元)或其60%(即1362元)为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有缴费记录

之前年份未缴费可追补至1995年9月。

从未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想要参保的话,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基数和比例为: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株

洲为1995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

其中,男已年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

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可从缴费之下月起按规定享受

养老待遇。

2010年一次性补缴满15年,需缴纳81720元(月缴费基数按

2270元)或49032元(月缴费基数按1362元),每月待遇根据缴费档

次和年龄不同有所差异。

如果未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后,可再逐年缴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

《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

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

数和补贴月数。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简明步骤

第一步:到职介、人才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具体:先执身份证领取商调函、二表→回原单位填二表,办理转档→到职介、人才办理委托存档

第二步: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必须是本地城镇户口,外地户籍不能在本地办理。

中止社保补贴的情形

已经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

(三)中止就业;

(四)未缴纳社保费;

(五)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六)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满3年。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1.保障性

我国之所以实施社会保险,为的是让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2.法定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立法,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因此享受保险待遇的个人及其单位必须按时地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够拖欠和不交。只有依靠一定的法定性,社会保险才能够得以实现,广大的享受保

险待遇者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证。

3.互济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原则是社会共担风险,也就是由社会统筹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然后根据互助互济的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

进行统一调剂,提供相关服务,进行收入再分配,保障社会保险参

与者的基本生活。

4.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以最少的花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它具有福利性质。

5.普遍性

所有的职工和其供养直系亲属都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是非常广的。

社会保险还能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

它能够服务于基层和社会,方便群众的生活;通过社会保险,可

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调节劳动的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

生活。因此社会保险是我国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在新的时期,我

国还必须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并且优化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

以保证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和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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