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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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一、 警务督察的含义及意义

警务督察是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符合警察工作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司法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警察队伍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0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这是共和国警察制度史上的一个路标:它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

监狱警务督察是应司法部警务督察部门应运而生的,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职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约束、监督、纠正和保障,是确保监狱执法工作公正、文明、廉洁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保证监管安全的有利武器,为保持队伍战斗力提供了有利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警务督察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湖南省司法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把警务督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监管安全、队伍建设工作一起研究、部署,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究警务督察工作制度。从而将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 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与公安警务督察的区别

在2011年修订后颁布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本职工作,也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的警务督察工作。在此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并提出要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

三、监狱警务督察的重点

1、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对监狱来说,重要警务部署诸如武器弹药库、民警值班室等直接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的部门,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以确保监管安全稳定。这些部门理应成为警务督察的重点,以确保各相关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2、警容风纪督察。民警警容风纪、文明执法是警务督察的常态化督察重点,督察人员要对民警是否按规定穿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是否存在警便服混穿,警容是否端正,是否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在我狱存在着警便服混穿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上身警服,下身便裤”,其次就是警衔佩戴与实际授予警衔不符。最后就是新入职民警,往往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领上警服,因此在监管区内存在着“便衣警察”。其次、对民警素质养成、文明执法、警务礼仪等方面进行督察。对八小时以外着警服问题,应由警务督察部门下发《警务督察通知》向全监民警重申着装要求和纪律,杜绝穿着警服“饮酒,扯皮,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警察形象的问题。

3、 罪犯三大现场的管理警察履职情况、罪犯劳动以及生产安全等情况。在罪犯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生活现场等三大现场必须有民警二十四小时直接管理,重点督查民警能否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执法差错,是否存在“警囚不分”现象。其次,在办公、监管区域内发现违禁物品或疑似违禁物品,可责令当事人交出,如手机,牌具等。个别民警为了蝇头小利,给犯人传递违禁物品,此种行为以往都是由纪委来查处,但现在可以先由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处理后再交由纪委调查。再者,随着监狱经济的转型,外协技术人员入监次数逐渐增多,应同时督察民警对外协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有待建设完善之处

首先,建立专业的警务督察队伍

《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并指定了人员结构组成,但是我们要看到警务督察应成立专人专门的队伍,配齐配强警务督察人员,而非由其他人员兼任。督察人员首先要有一定的从警经验,要有较好的职业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意见》要求:警务督察人员行动先于一般干警、标准高于一般干警、要求严于一般干警,定期组织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出警务督察是一种信任,是一种责任,是一种管理,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关心和爱护。同时,要对督察人员进行教育学习,并制定相关考核内容,以真正的起到督察的作用,而不能只做“老好人”,表面上指出问题的存在,根本上则不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其次,要对警务督察机构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警务督察人员按照执法勤务类进入警察职务序列套改工资,对基层警务督察人员实行“三同”,即警务督察人员的执勤岗位津贴、加班补贴标准和一线警察相同,评优评先比例和一线警察相同,从而充分调动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警务督察不在流于形式,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其次,民警集中学习

相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一直是薄弱环节,民警普通认为警务督察只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对象也是针对公安民警。因此,在全面推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时,必须先制定出相关条例内容,对民警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学习,给大家一个适当的“缓冲期”,以便以更好的姿态来迎接督察。

第三、警务督察结果与考核挂钩。

警务督察结果充分运用与否,是决定督察工作成效的关键所在。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将督察结果与监狱民警考核挂钩,与中层领导干部管理考核挂钩,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同时作为监狱领导研究决策部署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要求警务督察人员每月汇总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此对所有督察小组进行排名,对排名末尾和督察问题较少的督察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或谈话教育,连续三次排名末尾的一次性取消督察人员资格;要求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督察出的问题进行追踪关注,督促整改落实。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要重视、听取、采纳警务督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四、及时巩固督察成果

及时公布警务督察结果,不仅能让当事人敲了警钟,也让广大民警充分认识理解警务督察的重要性,并能以此为鉴,从中反省发现自身所存在的问题,继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有利于巩固警务督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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