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更新时间:2024-06-06 00:3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项目名称)
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PPP) 采购文件
采购人: (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1. 说明6 1.1 定义6
1.2 PPP项目采购须具备条件7 1.3 采购当事人7 1.4 合格的投标人7 1.5 项目概况8 1.6 采购需求8 1.7 费用承担8 1.8 保密9
1.9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9 2. 采购文件9
2.1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9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 3. 投标文件10
3.1 投标的语言与计量10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10 3.3 投标价格11
3.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1
3.5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11
3.6 投标文件有效期11 3.7 投标保证金12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12 4. 投标文件的递交13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13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3 5. 开标1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4 5.2 开标14 6. 评审14
6.1 评审小组14 6.2 评审原则15 6.3 评审15 7. 合同授予15 7.1 定标方式15 7.2 中标通知16 7.3 履约担保16 7.4 签订合同16 8. 重新招标16 9. 纪律和监督17 9.1 纪律要求17 9.2 质疑、投诉处理17 10. 政府采购政策17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 第三章 PPP项目合同(草案)19 合同协议书20
合同通用条款(建议内容)23 说明:23 第一节 总则23
第二节 项目合同主体25 第三节 合作关系27
第四节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29
第五节 项目前期工作30 第六节 工程建设31 第七节 政府移交资产33 第八节 运营和服务34
第九节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36 第十节 收入和回报38
第十一节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39 第十二节 项目合同的解除40 第十三节 违约处理41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42 第十五节 其他约定42 合同专用条款45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51 一、项目概况52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52 三、项目运作方式52 四、交易结构52 五、合同体系53 六、监管架构53 七、附件53
第五章 评审方法54 评审方法前附表55
1. 评审方法56 2. 评审程序56 3. 投标文件初审56 4. 澄清有关问题57 5. 比较与评价57 6 评审结果5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8 一、投标函59 二、开标一览表53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4 四、授权委托书55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56 六、投标保证金57 七、项目总投资58 八、偏离表59
九、项目公司设立方案60
(一)拟组建项目组织机构组成表60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61 十、资格文件6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63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PPP项目)情况表64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64 十一、投标人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65 一、融资方案及融资能力证明65 二、建设方案及建设能力证明65 三、运营方案及运营能力证明65 四、投资回报(收益)分析66 五、风险责任划分66 六、移交方案66
七、其他,如保险、审计、安全、劳务等法律规定的实施方案66
十二、声明67 十三、其他材料68
第一章采购邀请 采购邀请书
致:(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项目名称)投标。 1.采购文件的获取
1.1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本采购邀请书及授权委托书购买采购文件。 1.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
2.2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
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于(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采购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1.3 采购当事人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投标人资格条件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否允许未参1.4.5 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1.4.1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4 □否 □是,按资格预审要求进行资格后审。 后审 1.5 1.6 项目概况 采购需求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1.9.1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考察地点: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2.2.1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提出疑义的截止时间 报价方式及控年月日时分 2.2.2 报价方式: 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 3.3.2 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 采购人特殊要求 投标有效期 3.5.5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6.1 3.7.1 投标保证金 3.8.5 3.8.6 投标文件份数 装订要求 正本份,副本份,其他。 采购人的地址: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数5.1 6.1.1 评审小组的构成 量:。 其中,财务专家:名;法律专家:名。 评审小组推荐6.3.3 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 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 人 7.1.3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 7.3.1 履约担保
1.5.3 项目概况:见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6采购需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7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8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1.9.1 采购人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组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
2.1.1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
(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11)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2.1.2本采购文件包括: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PPP项目合同(草案) 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所有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为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如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2.2.1条执行。
2.2.3潜在投标人收到书面答疑后,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3. 投标文件
3.1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3.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投标人
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3.1.2 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2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采购文件的招标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采购文件为准。
3.3投标价格
3.3.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3.2 投标价格可以是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可以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投标价格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投标价格中。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3.3.3 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3.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完整提供各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联合体的响应可被否决。 3.4.2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前、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3.5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3.5.1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5.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3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3.5.4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3.5.5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6投标文件有效期
3.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
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以予以否决。
3.6.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6.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7投标保证金
3.7.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7.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3.7.3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7.4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8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内。 3.8.4投标文件必须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投标文件内容缺页或遗失对投标人造成的影响投标人自行承担。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8.5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8.6 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提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8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启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不出席,视为同意此次开标结果。
5.2 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设有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的,公布PSC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1人)。
6.2 评审原则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 评审
6.3.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的,评审小组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6.3.2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3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4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3.5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7.1.2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7.1.3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标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标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标人即为预中标投标人。
7.1.4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
7.1.5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投标人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投标人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2 中标通知
采购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7.4.2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
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7.4.3 采购人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4.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5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纪律要求
9.1.1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1.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1.3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9.1.4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1.5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1.6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2 质疑、投诉处理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0. 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PPP项目合同(草案) 合同协议书
政府主体(甲方): 社会主体(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规模: 4.合作模式:
5.预期目标:
6.项目概况及委托范围:
(至少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准备及审批情况) 二、合作期限
项目建设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运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合作)期限: 三、产品或服务及其标准 项目产品标准: 项目服务标准: 运营经济效益: 移交范围及标准: 四、投融资规模
1.项目投资规模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政府主体投资:人民币(大写) (¥元); (2)社会主体投资:人民币(大写) (¥元); (3)项目公司融资:人民币(大写) (¥元); (4)项目合同价格形式: 五、建设及运营主体 建设及运营单位: 六、项目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采购需求; (6)其他合同文件。
在项目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项目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政府主体承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社会主体或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营合作项目,并通过政策、税收、使用者付费、可行性补贴等方式,促使合作项目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技术、经济效益。
2.社会主体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项目合同约定自行或由项目公司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保障项目产品和服务的持续性以及无债务移交政府等。
3.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达成合作,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人执份,乙方执份。 政府主体(甲方): 社会主体(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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