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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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章 导论

1.■【单选】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了《代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2014.10

2.▲【单选】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

3.【单选】《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单选】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4.▲【多选】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 5.■【单选】国务院于1974年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

8.▲■【单选】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讲环境问题分为: (1)第一环境问题(也称原生环境问题),即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2)第二环境问题(也称次生环境问题),即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

12.●【单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12.【单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大量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为背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14.▲【单选】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14.【单选】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4.【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 6.●【多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国内法渊源包括: (1)宪法中的环境与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包括: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等。

7.▲【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指: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8.■【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体系:是指由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3)环境与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4)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但是,不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也不包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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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单选】▲ (2)污染防治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自然资源法律。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 (4)自然保护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选】▲

12.▲【多选】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另外还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活动中减少自身行为对环境负荷的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14.【单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所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一种道义上的环境保护义务。 15.▲【多选】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1)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2)推行清洁生产;

(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16.■【多选】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的目的有: (1)宣示社会公益性,增强社会认同度; (2)节约能源和资源,削减成本; (3)预防环境风险,避免损害赔偿; (4)宣示环境友好性,提升企业形象; (5)迎合绿色消费需求,促进产品销售。

17.■【单选】环境保护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一般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18.■【单选】1968年,萨克斯教授出版了《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艺术,首次根据公众信托原理提出来“环境权”理论。

16.▲【单选】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管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目前,我国的国务院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部。

17.●【单选】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8.■【单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要素及其性状。 即:物、行为、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21.【多选】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 (1)本能利用行为;

(2)开发利用行为。包括: ①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②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7.▲【单选】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也称环境基本法,或称环境宪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处于最高位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法律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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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有指导地位的法律。在我国,《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

22.▲【单选】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环境质量好坏的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是否行政违法的标准,环境监测,被称为环境保护的耳目。

24.▲■【单选】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25.▲【多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 (1)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2)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3)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4)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27.●◆■【单选】【单选】《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它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28.●■【单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1)综合性规划:就是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2)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8.▲●【多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具体规定包括: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7.■【多选】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4)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5)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8.●【多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0.▲【多选】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实行的收费制度有: (1)环境费;(2)环境税;(3)生态补偿金。 18.●【多选】开征环境税由三种方案:

(1)一般环境税;以筹集资金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 (2)污染排放税;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

(3)污染产品税。依据“使用者付费”原则征收,征收对象是潜在污染的产品【单选】▲ 31.▲【多选】排污费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32.▲【单选】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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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保部门征收,对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

33.▲【多选】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34.●【单选】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当排污者因由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当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35.【多选】根据所收费用使用的目的不同,自然保护费可以分为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和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两大类。

37.▲【单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世纪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37.●■【多选】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大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38.【多选】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39.▲■【多选】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 40.●【单选】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1.●【单选】我国《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事件是1小时内。 42.▲【多选】《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6.▲【单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7.▲【单选】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8.●【多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9.▲【多选】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为“两控区”。

10.▲【单选】为保障公众的大气环境信息知情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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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9.【单选】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按照规范对船舶与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9.▲【单选】198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10.▲【单选】《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0.●【单选】《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11.▲【单选】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11.●【单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13.●■【简答】简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198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单选】▲

(1)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15.【多选】海洋功能区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保护区和保留区。

16.▲【单选】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多选】陆原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措施主要包括:

(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废液、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2)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品废物;

19.▲【多选】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我国将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相应的倾废许可证分为三类:

第一类:禁止倾倒的废弃物。主要是指毒性大或长期不能分解及严重妨害海上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单选】■

第二类: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废弃物。主要是指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通过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

第三类: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即可倾倒的废弃物。主要是指前两类物质之外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废弃物。【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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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选】海洋倾倒区分为:

(1)一、二、三类倾倒区;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 (2)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

(3)临时倾倒区。是为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单选】▲

23.▲【单选】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24.▲■【单选】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5.■【单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5.■【多选】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

(1)常规申报;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 (2)简易申报;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3)科学研究备案申报。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26.●■【单选】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27.▲【多选】夜间可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情形: (1)抢修、抢险作业;

(2)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者。对于“因特殊需要”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28.●【单选】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商业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29.▲【单选】在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中,《辐射防护规定》是涉及放射工作、辐射应用、放射性物质的综合性标准。 30.▲【单选】国务院环保部门是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 29.【多选】光污染分成:白亮污染、人工白昼、采光污染等三类。其中,白亮污染和人工白昼是目前光照妨害的主要来源和需要控制的对象。

29.▲【单选】2002年制定的《清洁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全面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这也标志着中国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从末端治理进入到以源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阶段。

30.■【单选】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2012年修订。

31.【多选】《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分为指导性、自愿性和强制性规范三种。

30.▲■【多选】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2)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4)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30.■【多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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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选】自然保护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2.【多选】自然资源保护法主要有:《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等。

2.▲【单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单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 4.●◆【单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

7.▲【单选】法律上保护的野生动物按保护程度可分为: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8.【单选】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8.●【单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9.▲【单选】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9.▲【多选】外来入侵物种的引人方式包括: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和自然入侵三种。 10.▲【单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

11.▲【多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1)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单选】▲

(2)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单选】●

11.【单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12.■【单选】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13.▲【单选】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14.【单选】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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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15.■【单选】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15.■【多选】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15.【单选】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16.【单选】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8.■【单选】我国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17.【单选】《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最高效力。

18.▲【单选】土地用途是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8.●【多选】按照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9.▲■【单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20.■【多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4条的的规定,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20.【单选】国务院水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21.■【单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23.▲【多选】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25.【单选】根据《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

26.●【单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沙治沙工作,对防沙治沙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26.●【单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以及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8.【多选】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包括: (1)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29.▲【多选】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森林法》第15条规定了两种限制条件:

(1)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防止森林资源因转让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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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30.▲【多选】我国《森林法》把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特种用途林。

31.【多选】森林资源清查分为三类:即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34.【单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35.【多选】《草原法》中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36.▲【多选】根据《草原法》的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除外。因此草原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所有。

36.【多选】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是草原监督管理主管机关。

37.▲■【单选】征用和使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37.▲【多选】根据《草原法》第42条的规定,基本草原包括: (1)重要放牧场; (2)割草地;

(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38.【多选】根据《草原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1)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3)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39.【多选】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是我国草原最为严重的生物灾害。

40.▲■【单选】根据《水法》第3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41.■■【多选】根据《水法》第48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41.●【单选】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4.▲【单选】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44.【单选】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45.●【多选】捕捞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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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单选】▲

(2)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3)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47.【单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使用权。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48.【单选】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享有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权,海域使用者因此需向国家支付一定的海域使用金作为使用海域资源的代价。

49.【单选】海域使用权: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50.●■【单选】我国《渔业法》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51.■【多选】《渔业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50.【单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51.▲【多选】矿产资源规划按其内容可分为: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52.●■【单选】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3年、石油、天然气最长7年。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

52.◆■【多选】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53■【多选】依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可以申请将采矿权转让的法定事由有:

(1)企业合并、分立;

(2)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

(3)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54.【多选】《可再生能源法》中所称的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单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的主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侧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旨在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督促企业守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2)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以“损害赔偿”为主,侧重受害人的救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4.▲【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其中罚款是最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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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处罚方法。 5.▲【单选】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5.【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1)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公民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2)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

(3)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的罚款(个人5000元、单位5万元)或者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多选】◆

6.▲【案例分析】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9.▲【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处分期间为6个月; (2)记过。处分期间为12个月; (3)记大过。处分期间为18个月; (4)降级;处分期间为24个月; (5)撤职。处分期间为24个月; (6)开除。

11.【多选】我国《刑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刑罚包括: (1)自由刑。即,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其中有期徒刑最广泛。 (2)财产刑。即,罚金、没收财产

12.◆【单选】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单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行为犯。 13.【单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结果犯。

17.【多选】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1)移送;(2)侦查;(3)审查起诉;(4)审判。

18.▲ 【多选】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9.【多选】根据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行为的不同,环境侵权分为:生态破坏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两大类。

21.▲■【多选】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

(1)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等。 (2)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

26.●■【单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其6年。

27.●◆【案例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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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28.▲■【多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侵害排除;(2)损害赔偿。 28.▲【多选】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单选】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

3.【单选】目前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仍然是主权国家。

4.【多选】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是指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环境要素;主要包括:

①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例如:被国际条约赋予特殊地位。如被确定为“世界遗产”的那一部分和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单选】▲ ②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2)行为。

7.●【多选】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

8.▲【单选】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的20年间,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 8.▲【单选】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宣告成立。

9.●【单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成立于1972年,是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

9.●【单选】1999年12月10日,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签订了《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第一个关于废弃物造成环境法损害与赔偿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

8.【多选】根据实施手段和方法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

(1)“命令与控制”措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多选】▲ (2)经济刺激措施;包括:税收、贷款、保险、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 (3)综合措施。

9.【多选】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2.●■【单选】《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适用于公约附件一和非公约附件一缔约方之间。

11.▲【多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国际环境条约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2.●【单选】在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

13.▲【单选】1954年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是第一个旨在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

13.●【单选】以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为标志,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基本建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法典”,是国际海洋法规则和制度的基础。 14.【多选】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主要包括三个: (1)国际海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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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3)联合国粮农组织。

15.【单选】废弃物的国际管制方面最重要的条约是,1989年签订的《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

16.【单选】1999年签订了,第一个关于废弃物关于废弃物造成环境损害与赔偿责任问题的议定书,《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与赔偿的问题议定书》。 17.【单选】1994年的《核安全公约》是国际上关于实现和维持核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18.【单选】1960年在法国巴黎签订《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规范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多选】“生物多样性”是指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19.【单选】1946年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是签订较早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一般性多边条约。

20.▲【多选】1945年以前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环境纠纷案例: (1)白令海太平洋海豹仲裁案;(2)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20.【多选】栖息地的保护的国际条约。 (1)湿地保护的国际条约; (2)森林保护的国际条约; (3)防止荒漠化的国际条约;

(4)南极和北极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21.●【多选】关于南极的国际法律管制体制主要是以1959年的《南极条约》为基础的一系列公约和议定书。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其中与环境有关的包括《养护南极海豹公约》、《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又称《马德里议定书》)。 22.▲【多选】《南极条约》的宗旨:

(1)冻结和搁置所有的领土主权要求,在《南极条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的基础;

(2)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永远专为和平的目的而使用,禁止建立任何军事性设施和从事军事性活动;

(3)各国有权在南极自由地进行科学调查和科学研究,并为此要促进相互间的国际合作; (4)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制度。

26.▲【多选】有毒有害物质的国际法律管制主要包括: (1)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法律管制;

(2)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的管制; (3)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管制。

27.●【单选】国际环境法萌芽时期是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28.■【单选】1973年,在华盛顿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根据不同种类野生动植物的濒危程度,采取了分类控制的措施。

29.■【多选】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公约和文件有: (1)《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2)《21世纪议程》;

(3)《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4)《生物多样性公约》; (5)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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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6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1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的结果,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那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1)该化工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工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实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2.●■【案例分析】2013年3月初,某水泥厂计划投资建设新的水泥生产线。为向新生产线提供原料,水泥厂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在本厂矿山开采区域内采用深孔爆破方式开采出大量水泥用石灰岩,供本厂生产使用。2013年4月,当地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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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其立刻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问:(1)水泥厂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违法之处?

(2)国土资源局对水泥厂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① 水泥厂擅自采矿的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虽然水泥厂是在本厂矿山开采区域内开采矿石,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② 水泥厂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开采属于无证采矿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国土资源局对水泥厂的处罚是合法的。因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案例分析】某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每年的7.8.9三月为黄海渔场的休渔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从事捕捞活动。2012年8月,A渔业公司私自组织5艘渔船在黄海渔场进行捕捞活动,被渔政监督部门查获。渔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确认,A渔业公司在2012年休渔期内总计出动22船次进行捕捞活动,获利367万元。 问:A渔业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渔业法》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鱼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根据本案的情况,渔政部门可以没收A渔业公司的鱼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A渔业公司的渔具,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2)《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本案的情况,A渔业公司以及对非法捕捞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A渔业公司可以判处罚金,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案例分析】A和B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子啊附近有一家工厂C,其排污渠道与A的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同时,由于雨势较大,污水浸入了邻近B的鱼塘,造成B经营的鱼塘中鱼苗大部分死亡。 问:(1)本案中,A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B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A的损害应当由A自己承担。依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B的损害应当由A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C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A追偿。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案例分析】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元。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大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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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是由于郭某自己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养鱼池造成的。通常情况下,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6.▲【案例分析】甲市A企业根据该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本市D河排放污染物,该市B企业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符合该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D河排放污染物,该市C企业超过该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向D河排放污染物。大量的长期的排放污染物导致该河流污染十分严重,用该河水养殖鸡鸭的养殖户损失惨重。

问:(1)根据我国的水排污收费的规定,A、B、C三企业分别要缴纳什么费用? (2)这些受到财产损害的养殖户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

答:(1)《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单选】● A企业需要缴纳排污费;

B企业排污虽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而B不仅缴纳排污费,还需缴纳超标排污的罚款;

C企业不仅缴纳排污费,还需要缴纳超标排污的罚款。

(2)这些受损的养殖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三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三企业不能以已缴纳排污费或罚款而免除其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

7.▲■【案例分析】2012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1)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答:(1)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予承担:

①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② 受害者自身造成的;

③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本案中甲某的损失是由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化肥厂不用承担责任。

(2)如果甲提起诉讼,应以化肥厂为被告。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化肥厂负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15年8月。

8.▲■■【案例分析】2012年2月,云南某县村民武某未经批准擅自闯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猎。进入保护区后,武某发现前方有一只老虎,遂隐藏在树丛中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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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打死。后经鉴定:武某所杀的老虎是一只印支虎,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问:(1)本案中武某是否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如果构成,具体罪名是什么? (2)对于本案,政府是否有权要求武某就其杀害老虎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猎杀野生老虎就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政府有权要求武某承担赔偿责任。

9.■【案例分析】【2014.04】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上的粘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余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问:(1) 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2) 余某将基本农田用于取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10.■【案例分析】【2014.04】S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特种鱼苗,经济效益颇高。2012年冬季开始,?养殖场?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经市环保局监测查明:?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印染化工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下游90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因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构成威胁。2013年春,?养殖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停止排污、尽快治理,但?5企业?未予理睬。2013年4月,?养殖场?的特种鱼苗开始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养殖场?因此遭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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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达29万元。事后,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罚款5000元,同时,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问:(1)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 如果养殖场对环保局作出的调解结果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

告?为什么?

(3) 如果“5企业”否认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4) 对于水域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11.■【案例分析】【2013.10】2012年3月15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黑鑫矿业集团开始在翁江村后山开采煤矿。开采过程中,黑鑫矿业集团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违反开采规程造成地面塌陷,导致村民舒某的房屋墙体出现严重开裂,无法居住。

黑鑫矿业集团将开采出来的煤矿石堆放在矿山某处较为平缓的斜坡上,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7月21日,翁江村遭遇五十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堆放在斜坡上的部分煤矿石被雨水冲到山下村民严某的农田里,经雨水浸泡后生成的污染物质导致农田中的庄稼全部死亡。

舒某、严某与黑鑫矿业集团交涉损害赔偿事宜未果,遂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 黑鑫矿业集团给舒某的房屋以及严某的庄稼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侵权? 如果构成,分别属于何种环境侵权?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2)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黑鑫矿业集团辩称:严某农田中庄稼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构成环境侵权。

① 该矿业集团给舒某的房屋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生态破坏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② 该矿业集团给严某的庄稼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不成立。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的过错。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在本题中,该矿业集团将开采出来的煤矿石堆放在矿山某处较为平缓的斜坡上,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在下雨时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导致严某的庄稼全部死亡,因此其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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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案例分析】【2013.10】2010年8月,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福坤公司向白龙江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遂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对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福坤公司按时完成了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2011年10月,福坤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为了尽快完成订单,公司总经理袁某指示生产部门继续开工生产,所产生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白龙江,导致白龙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对福坤公司及其总经理袁某给予罚款。

请问:(1)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2010年8月福坤公司的超标排污行为给予款 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2) 依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在发现白龙江受到严重污染之后应当如何履行报告义务?

(3)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福坤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行为给予罚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除了给予罚款之外,还可以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4)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福坤公司总经理袁某给予罚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1)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当地环保部门在发现白龙江受到严重污染之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对福坤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行为应当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除给予罚款外,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对福坤公司总经理袁某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13.■【案例分析】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两厂排污浓度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排污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花费医疗费86000元。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表明,其排污均无异常,属于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承担43000元。 问:(1) 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 两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1)环保局对两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两个工厂并没有违反法律超标排污,属于合法排污,所以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两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但造成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14.■【案例分析】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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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1)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

(2)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征收排污费制度。

15.■【案例分析】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1)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16.答:(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正确。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不以其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为要件。

(2)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因环保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属行政调解的行政,不是行政决定,也不是行政处罚。它无强制执行力。所以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6.■▲【案例分析】A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一条三氧化二砷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由于其排放的含砷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中,造成与A相邻村庄的村民在饮用河水后出现了砷中毒的症状。此后环保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责令A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A遂委托B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认为:由于A工厂排放的含砷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河中,导致该评价区域内水环境中砷物质含量严重超标,在未彻底消除污染的情况下,河水不适宜再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为此,报告表的结论是:除非A工厂投入技术先进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全面回收处理废水中的砷物质,否则A工厂应当另行选址建设。然而,由于污染物回收处理设备成本过高,A工厂难以投入相应资金,且A工厂在当地属于利税大户,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令其搬迁。环保部门只好以?A工厂应当积极治理已产生的污染,减少废水排放并缴纳排污费,补偿村民所遭受的损失?作为审批意见通过了该项目,但河水被污染的状况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厂群纠纷时有发生。

(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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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2)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补办?环评手续也作为合法行为对待,因此我国许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先建设、后‘补办’? M的现象非常严重。请结合本案谈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补办?环评规定的不足。

答:(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事前防范项目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擅自施工的行为只做出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因此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存在先建设、后环评的问题;

② 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导致大量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开工并投入使用,或者环评审批出现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③ “补办”的环评对于预防环境损害根本没有意义,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患于未然”的最高指导原则和预防目的完全落空;

17.■■【案例分析】A矿业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邻近的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的养殖户及居民屡次投诉并受到环境保护部的点名批评。但由于A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和排污费缴纳大户,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并未依法要求A公司采取整改措施。2010年6月的某一天,A公司邻近的河流散发出刺鼻的异味并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附近养殖户纷纷向当地环保局反映A公司私设暗管并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要求环保部门责令A公司拆除暗管并治理污染。但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既未指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2010年7月初,当地连降大雨,A公司污水池中储存的大量污水在雨水的冲击下通过其私设的暗管溢流至邻近的河流,致使下游养殖户养殖的300多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

问:(1)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造成本案所属级别的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罚款?

(2)A公司认为:污染事故是天降大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无需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A公司和当地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是否已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分别是什么? 答:(1)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2)A公司抗辩不成立。在本案中,该公司私设暗管是导致最终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公司不能免责。

(3)A公司和张某均构成犯罪。A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张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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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2)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补办?环评手续也作为合法行为对待,因此我国许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先建设、后‘补办’? M的现象非常严重。请结合本案谈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补办?环评规定的不足。

答:(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事前防范项目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擅自施工的行为只做出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因此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存在先建设、后环评的问题;

② 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导致大量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开工并投入使用,或者环评审批出现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③ “补办”的环评对于预防环境损害根本没有意义,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患于未然”的最高指导原则和预防目的完全落空;

17.■■【案例分析】A矿业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邻近的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的养殖户及居民屡次投诉并受到环境保护部的点名批评。但由于A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和排污费缴纳大户,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并未依法要求A公司采取整改措施。2010年6月的某一天,A公司邻近的河流散发出刺鼻的异味并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附近养殖户纷纷向当地环保局反映A公司私设暗管并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要求环保部门责令A公司拆除暗管并治理污染。但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既未指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2010年7月初,当地连降大雨,A公司污水池中储存的大量污水在雨水的冲击下通过其私设的暗管溢流至邻近的河流,致使下游养殖户养殖的300多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

问:(1)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造成本案所属级别的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罚款?

(2)A公司认为:污染事故是天降大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无需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A公司和当地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是否已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分别是什么? 答:(1)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2)A公司抗辩不成立。在本案中,该公司私设暗管是导致最终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公司不能免责。

(3)A公司和张某均构成犯罪。A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张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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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gg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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