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讨论稿,6.17)

更新时间:2023-03-16 00: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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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武汉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育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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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作风散漫,一学期内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情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二)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三)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的;

(四)教师个人在校内外开展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的;

(五)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或其它商品谋取经济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生及家长贵重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七)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或在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网购、玩电脑(手机)游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严重扰乱课堂教学、考试和集体活动秩序的;

(九)玩忽职守,导致教育教学或考试秩序混乱的; (十)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和同事,态度恶劣,严重影响教育形象和校园和谐的;

(十一)组织师生参加企业、媒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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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演出、庆典、游学、讲座等商业性质活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

(一)公开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或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

(二)组织和煽动家长、师生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教育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面对遇突发紧急事件不作为,未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四)组织教师开展有偿家教,或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辅导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的;

(六)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八)巧立名目,向家长、学生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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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活作风不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十)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职务等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三)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

(四)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学生严重伤残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

三、罚则

第七条 教师有第四、五、六条所列行为受处分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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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对违反第四、五条相关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可加重处罚。对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退。

第九条 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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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g6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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