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煤尘爆炸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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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煤尘爆炸措施

一、防治煤尘的措施

1、?矿长对本单位防尘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防尘所需人员、资金和装备,使所有粉尘作业场所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

矿总工程师负责防尘技术领导工作,组织编制、审批防尘设计方案,长远规划和措施,检查督促防尘设计方案、规划、措施的贯彻执行。

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防尘安全措施的执行,并行使监察权,即有权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其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提出处理意见。

2、 防尘工程费用由年度安全技措费用中安排,防尘材料消耗费用必须列入生产成本,矿每月必须分别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防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矿必须划分好防尘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内的防尘工作由区(科)长负责,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备、设施的完好率;运输部门要负责运输巷道及煤斗的防尘设施的完好率和并正常使用,采掘工作面必须维护和使用好防尘水幕以及皮带道、溜子道转载点的防尘设施、做到定期冲洗和清扫。通风区负责大巷、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的扫尘和巷道冲洗工作。 4、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系统

(1)、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积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2)、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井下供水管大巷每隔100m,采掘工作面巷道每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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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3)、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之间。 5、回采工作面防尘

(1)、矿应组织人力,对回采工作面实行静压注水,对坚持煤层注水的工作面矿务局实行奖励。

(2)、必须使用煤电钻侧式供水器湿式打眼。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其容量为200-250ml。

(3)、在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4)、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回风巷应在距工作面30m,距回风巷出口50m各设置一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5)、工作面两道必须每周至少冲洗或清扫一次煤尘,并将浮煤及时运走。冲洗或清扫煤尘要有台帐。 6、掘进工作面防尘

(1)、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电煤钻侧式供水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

(2)、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放炮必须喷雾,水幕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min。装煤(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煤(岩)堆洒水,在装煤(岩)过程中,边装煤(岩)边洒水。

(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规定的要求〈岩巷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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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煤巷小于5m〉,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 (4)、距工作面5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5)、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周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6)、压入式通风的风筒必须安装风流净化器。 6、锚喷除尘

(1)、打锚杆眼必须实施湿式打眼。

(2)、必须采用潮料喷浆,拌好的料应当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

(3)、锚喷工人应佩戴送风口罩或压风呼吸器等。其它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7、转载点装煤站防尘

(1)、刮板运输机及皮带运输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转输。

(2)、各转载点装煤站应设置喷雾系统,转载、装煤时实行自动控制或人工控制喷雾。

(3)、煤斗放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4m 8、运输大巷及采区内巷道防尘

(1)、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采区进回风巷要安装净化水幕,且应封闭巷道全断面。

(2)、主要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采区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旬冲刷一次,并有冲刷制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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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测尘机构及人员职责

(1)、矿必须建立健全测尘制度,并配备专职测尘员;由通风区具体领导测尘工作。

(2)、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作业工龄,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方可从事测尘工作,且测尘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

(3)、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 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

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②、 呼吸性粉尘:对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

定1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对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

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测尘员每半月向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报一份测尘报表,每月向局通风处上报一份测尘报表。

10、粉尘检测的技术要求 (1)、粉尘测点布置要符合规定。

(2)、测尘仪表由测尘员每天检查维修,每月一小修,每半年送矿务局一大修,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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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粉尘测点合格率和矿井平均粉尘浓度与国家卫生标准比值K的计算: ①、粉尘合格率:

X=M/N.100%

式中: N-实测粉尘点数〈个〉; M-合格粉尘点数(个); ②、K值:

K=L/3(Y/2N1+M/10N2+S/6N3) 式中:Y=岩尘的粉尘浓度之和(mg/m3) M=煤尘的粉尘浓度之和(mg/m3) S=水泥的粉尘浓度之和(mg/m3) N1-岩尘的测点数(个) N2-煤尘的测点数(个) N3-水泥的测点数(个)

L-当只测岩、煤尘、水泥一种时取3; 当三种都测时取1; 当只测二种时取1.5; 2、6、10-国家卫生标准(mg/m3)。

二、防范点火源的出现

防范点火源的出现,就是要严禁一切非生产火源,严格管理和限制生产中可能出现的火源、热源,特别是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更应该重点防范。 1、 加强管理,提高防火意识:要大力宣传井下防火防爆知识,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发现隐患和违章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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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范放炮火源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炸药,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超期的炸药。

(2)、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 (3)、禁止使用明接头和裸露的放炮母线,放炮连线、放炮等工作要由专门的人员操作,要严格执行“五人联锁”放炮制度。

(4)、炮眼的深度、位置、装药量要符合该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炮眼充填要填满、填实,严禁使用可燃性物质代替炮泥,坚持使用水炮泥。 (5)、禁止放明炮、糊炮。

(6)、严格执行井下火药、雷管的存放、运输管理规定,放炮员要持证上岗。

3、 防范电气火源和静电火源

(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要,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需由专门的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电气应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4)、井下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5)、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等)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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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期普查井下杂散电流的分布,针对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杂散电流。

4、 防止磨擦和撞击火花

(1)、在磨擦发热的装置上安装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2)、在磨擦部件金属表面附着活性低的金属,使其形成的磨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或在合金表面涂苯乙烯醇酸,以防止磨擦火花的产生。 (3)、工作面遇坚硬夹石或硫化铁夹层时,应放炮处理。 5、防范明火点燃

(1)、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严禁携带易燃物品入井。必须带入井下的易燃物品要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2)、严禁在进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

(3)、不得在井下或进口房内从事电气焊作业,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道和进口房内从事气焊或使用喷灯作业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防范火源的出现。在回风巷内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4)、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巷道、硐室及采空区内。

(5)、井下严禁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6)、严格按照《英岗岭矿务局火区密闭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井下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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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及时截断通往密闭、盲巷或其它高瓦斯区域内的管路和钢轨等导电体。

三、煤尘爆炸事故灾害扩大的防范

1、 对井下各工作区域实行分区通风,每一生产水平,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道,严格要求禁止各采区、水平之间的串联通风,尽量避免采区之间角联风路的存在。

2、 采区内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之间应采用独立的通风线路防止互相

影响。

3、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构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

的,必须安装正、反两道风门。

4、 装有主扇的出风口必须安装防爆门。

5、矿井必须有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6、隔爆水袋棚的安装

(1)、主要隔爆水袋棚设置地点

①、矿井两翼与井筒相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相邻两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内巷。 ③、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水袋棚设置地点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②、采区内的煤巷、半煤巷掘进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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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④、 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2)、水袋棚用水量与棚区长度

①、水袋棚的布置方式,采用集中式水袋棚。

②、主要隔爆水袋棚安装40L/个规定的水袋;水袋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为400L/m2,棚区长度不少于30m。

③、辅助隔爆水袋棚安装20L/个规定的水袋;水袋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为200L/m2,棚区长度不少于20m。 ④、水袋棚的排间距离为1.2-1.3m。 (3)、水袋棚的设置位置

①、水袋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禁止将水袋棚安设在巷道局部挑顶的地方。 ②、首列水袋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③、水袋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应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④、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和煤层巷道掘进中相邻两集中式水袋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特殊情况下不得大于250m,在其它巷道里不得大于400m。 (4)、水袋棚的安装方式

①、水袋棚的安装采用吊挂式,其安装原则是当受爆炸冲击力冲击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②、同一排中,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m,两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③、水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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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至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果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袋的上方增设一个水袋;水袋底部至巷道底板的垂距不得小于1.8m。水袋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袋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④、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不能在整个巷道宽度均匀布置水袋时,可采用半宽度棚子安装;禁止在支柱或其它设施的后面设水袋。

⑤、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布置合理〈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采用6-8mm的圆钢;制作挂钩角度60o〈±5〉,弯钩长20-25mm;严禁用铁丝把水袋吊环扣捆扎固死。 7、、隔爆水袋的使用与管理

(1)、隔爆水袋由通风区统一安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安装地点的巷道修理、挑高、削宽等工作由该使用单位负责。

(2)、矿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并明确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3)、矿必须把隔爆水袋的管理、使用情况列为通风安全质量大检查和矿井综合防尘达标的主要内容之一。

(4)、作业地点的班组长和瓦检员,每班进班前应对自己作业点及其周围的水袋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丢失、损坏或水未装满等,应立即向生产调度室汇报。若发现丢失、损坏现象,矿总工程师要立即组织追查,并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赔偿和罚款等处理。

(5)、实行挂牌管理,其内容应包括:安装地点、数量、水袋规格、维护检查人、检查日期等;在地面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和记录,做到井上下相一致。 (6)、矿井防尘系统图上,必须标明水袋的准确位置,棚区长度、水袋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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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装数量、规格形式及用水量。

(7)、水袋棚区应有水接头,备有加水软管,损坏的水袋要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袋中的水量。隔爆水袋或水面上的积尘应随时清除。

(8)、矿通风、安全部门应对井下隔爆水袋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肓,使职工真正认识到安装隔爆水袋的重要意义,增强对隔爆水袋的爱护和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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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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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fp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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