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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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08?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及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含厂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道、通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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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
第七条 各水电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制度;
(二)审查直接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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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各发电企业所管理水电站大坝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计划的实施;
(三)审查各发电企业水电站年度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并上报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四)对发电企业水电站的大坝巡查、大坝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和监督做好对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除险加固项目、方案审查或审批工作;
(六)审查或审批水电站大坝事故预防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七)组织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注册、大坝年度检查、安全检查等专题报告,报国家电监会大坝中心进行审查;
(八)组织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大坝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的关于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准实施;
(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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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检修,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组织做好大坝日常检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大坝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报注册;
(六)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定年度演练计划,组织进行演练;
(七)根据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八) 组织分析异常现象和险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好水电站大坝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实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检查、率定、校验、鉴定工作,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十)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十一)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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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大坝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工作考核;
(十四)按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异常)、报表、材料。
第三章 大坝的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大坝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的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调洪方案。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包括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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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项目法人单位要委托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管理。成立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观测系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专项检查。工程竣工后,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对观测设施不完备或观测项目不完全的大坝,应当限期整改,确保大坝施工期间的大坝观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大坝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前,应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及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做出评价,提出鉴定书,并收入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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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坝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坝监测、水库调度及防汛管理、大坝安全检查、安全注册及评级、大坝维护、加固和改造、大坝信息化管理、预险预警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批准的水工模型试验成果提供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
第十七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 各水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大坝防汛管理制度和防汛责任制,水电站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遇超标洪水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坏减轻到最小程度。
每年汛前,水电站应当按照水电站防汛要求,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防汛设施(包括启闭设备、闸门、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机电设备、孔洞封堵及水库上下游岸坡、防汛措施落实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信畅通、照明充足,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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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期前后,水电站应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水电站必须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 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维护。
大坝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增加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
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 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
经常性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站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确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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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观测资料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经过专家系统鉴定,鉴定结果及分析结果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大坝运行单位每年开展对水工建筑物的设备评级工作;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分一类、二类、三类。
大坝运行单位对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掌握工作状况,发现隐患,消除缺陷,大坝运行单位应每年汛后组织对大坝进行评级,水工建筑物按照《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评级,编写评级报告并备案。
在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建筑物严重异常或重大缺陷处理后,由上级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组织有关设计、科研、运行等单位或专家及时进行评定和鉴定,编写评级或鉴定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经评级为二、三类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维修、消缺处理方案、措施进行处理,遇较严重缺陷或严重问题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要按照规定应做好大坝安全异常情况的报告。当出现大坝监测值异常、大坝出现严重裂缝、有较大漏水或透水、边坡护坡坍塌、水工建筑物不均匀沉陷或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工程措施,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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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严重程度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各水电站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对各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有上岗资质。
第二十四条 各水电企业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档案。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定期检查等相关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监理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档案应准确、完整。定期应收集、整编、整理和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坝观测资料月、季、年度资料分析报表、分析报告; (二)大坝日常检查记录表、维护记录表、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检查、维护记录、报告;
(三)大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年报、有关会议纪要; (四)大坝缺陷处理、补强加固、改造等的申请批复文件、设计报告、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验收报告等;
(五)有关专项检查专题报告,包括注册复查报告、年度详查报告、专项检查、检测报告等;
(六)上级单位及本单位大坝运行管理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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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坝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企业,必须建立大坝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水电站的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此外,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或机组检修情况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要详细记录,并将检查项目及结果以图表方式记载保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报告。发生地震、大风、暴雨、暴雪、较大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二十八条 年度详查是每年年未或年初由水电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的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观测资料分析,审阅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年报表和编写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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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四)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及改造情况; (五)检查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
年度详查所进行的现场检查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检查表项目、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是由大坝中心或由大坝中心委托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组织实施。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可根据大坝实际情况和大坝中心审定的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计划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工作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进行。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大坝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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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中心委托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三十条 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大坝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向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提出特种检查申请,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审查确认后向大坝中心接到申请,申请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大坝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指利用机组检修机会进行水下部分检查或大坝某一建筑物、设施的安全专项检查。大坝运行单位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对机组过水流道,包括尾水管、蜗壳、钢里衬、闸门门槽、引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等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上市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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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省发电公司、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章 大坝安全注册
第三十二条 大坝安全资料、档案应可靠、完整,并妥善保存。水电站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资料,并建立大坝安全档案。
第三十三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竣工安全鉴定后一年内,或水电站大坝首次定期检查完成后半年内,大坝运行单位必须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施行细则》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应当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应当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及评价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各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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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已注册的水电站大坝,大坝运行单位在大坝安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的前三个月,需重新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施行细则》的要求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审核后上报大坝中心进行审查。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注册情况发生变化,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第三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等级,考核评分为病坝的,不能注册,要求对病坝进行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是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绩考核评分表》注册评分进行评定,大坝管理实绩考核的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大坝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大坝安全工作人员素质和培训情况; (四)大坝安全检查、监测情况; (五)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健全情况; (六)大坝维护、缺陷处理及安全经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现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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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运行管理单位结合水电站实际运行情况和管理情况,编制年度大坝安全注册复查报告,按规定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复核后报大坝中心审核评定。
第三十八条 经鉴定为病坝、险坝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方案、措施,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第七章 大坝的维护、加固和改造
第三十九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护,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物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
第四十条 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必须进行消缺、加固或更新改造时,水电站应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计划。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保证,对已确认的险坝、病坝项目,运行单位要积极做好有关实施准备工作,确保大坝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检查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水电站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尽快对大坝进行消缺、加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水电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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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的同时,有权采取紧急的除险加固措施。
第四十三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应根据加固改造计划提出项目任务书,采用招标的方式,由持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四十四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进行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过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由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大坝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的更新改造设计应在完成原有仪器设备检验和鉴定后进行;大坝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大坝安全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消缺、加固和改造,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科研和其它技术活动费用,经批准后,必须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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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大坝安全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大坝运行单位和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结合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要求,建立本单位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或大坝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以实现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管理。
各大坝运行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并逐步实施大坝运行安全监测信息自动化采集、管理和报送。
第四十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监测技术规范的大坝运行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监测项目;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的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
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保证相关设施全天候连续正常工作。不能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按照测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以便上级部门远程采集到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要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大坝安全信息的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内容及要求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信息报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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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险情预警和应急处理
第五十条 水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备案。
大坝运行单位应当配置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应明确险情预警的启动程序、方式。
第五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五十二条 大坝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尽快制定修复方案,经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审查后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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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大坝安全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按责任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坝日常检查或大坝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大坝年度评查、注册复查,未提交年度评查、注册复查及年报表的;
(三)对上报的大坝安全信息或相关报告、报表,并经核实常有“错、迟、漏”报的,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和时修订完善及大坝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细则、规程、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的; (六)发现险情、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
第五十五条 对影响大坝安全,或导致大坝事故的,依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电监会《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规定》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大坝日常考核工作由大坝运行单位提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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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行考核,并实施,同时上报备案;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出现大坝安全影响较大、重大的事故等情况,由主管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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