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招 -

更新时间:2023-08-24 09: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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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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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成本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并利用可转债的内含股票期权,在股市上涨中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将投资一定比例的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一方面把握股市结构性调整的机会,另一方面便于其中基础股票与可转债之间的低风险套利,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可转债、股票、国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所承担的风险水平接近于普通债券并明显低于股票和股票基金;而收益水平接近于股票并高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以及以这些投资品种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产品。总体而言,本基金的风险水平处于市场低端,收益水平处于市场中高端。

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面值为1.00元(本说明书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基金单位净值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由第五位四舍五入而来。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认购费用:投资者在认购时缴纳,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0.8%。 申购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0%。

认购、申购金额的限制: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或申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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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5,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其他代销机构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为1,000(含认购或申购费)元,每次追加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或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或申购费)。

赎回费用: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赎回份额限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销售渠道: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设立募集期限: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税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发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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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5

二、释义..........................................................................................5

三、基金设立..................................................................................8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9

五、本次发行安排........................................................................13

六、基金的成立............................................................................16

七、基金管理人............................................................................17

八、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26

九、基金托管人............................................................................30

十、基金投资................................................................................36

十一、风险揭示............................................................................43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46

十三、基金资产............................................................................47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4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51

十六、基金收益和分配................................................................5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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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56

十九、基金持有人权利和义务.....................................................64

二十、基金持有人大会................................................................65

二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服务.........................................................7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72 .........................................................75 .........................................77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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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转债基金: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证券法》: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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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作

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发起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销售代理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

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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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工作日: 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申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

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它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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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

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其他

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

乱等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7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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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电话: 021-58368998

传真: 021-58368858

联系人:陈静

(二)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五)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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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7839338

联系人:陈文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投资者服务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联系人:顾文松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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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8、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520352,4008888999(广东福建地区开通)

联系人:张秋冰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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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肖中梅

11、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六)直销机构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14536

电话: 021-58368886

传真: 021-58368869

联系人: 江映华

(七)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负责人:陈瑛明

电话:021-68815499

传真:021-68817393

经办律师:张勤、娄鹤

联系人:张勤

(八)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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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63070766

经办注册会计师:陆永伟、秦文君

联系人:秦文君

五、本次发行安排

(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自2004年4月2日起到2004年4月30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工商银行各代销网点销售截止日期为2004年4月27日 )。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本基金上述时间段未达到成立条件,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本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二)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将遵循金额认购的原则,认购金额中包含认购费用;费用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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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笔单次收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0.8%。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采用截尾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8%=80

认购份额=[(10000+3)-80]/1.00=99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9,923 份基金单位。

(七)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当地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工商银行代销网点首次单笔认购金额起点为5,0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机构网点首次单笔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含认购费)。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也可选择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下同)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手段查询或打印确定情况。

1、 代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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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立基金账户:自发行公告所规定之日起,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机构投资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按发行公告的要求,到指定的销售网点,按规定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办理。

(2) 办理认购手续:个人投资者持基金账户卡和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在相应的代理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机构投资者持基金账户卡和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在相应的代理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

具体要求和认购手续参见发行公告。

2、 直销程序

(1) 开立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需持营业执照副本、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等相关资料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按规定填写有关业务申请表办理;符合最低认购限额要求的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按规定填写有关业务申请表办理。

(2) 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持基金账户卡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办理基金的认购,并将认购款项全额汇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直销专户。

具体要求和认购手续参见发行公告。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2) 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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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成立后第三天起到原认购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八)认购期募集目标

本基金认购期的目标募集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目标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九)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其他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具体规则请参照基金各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者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发起人指定商业银行账户,不得动用。各基金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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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设立失败

若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本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则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后)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本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本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800万元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2003 年 9 月30 日成立。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投信用担保公司和福建省邮政局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9,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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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和研究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及相关基金经理等组成,督察员列席会议。总经理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政策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判断,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审批基金经理超出自身决策权限的投资决定。

2、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经营活动中负责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由总经理任命,其成员包括督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等,委员会成员尽量避免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叠。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业务的特点,制订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并以此来指导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3、基金管理部

基金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基金资产尽可能增值。下设中央交易室,负责实施基金经理下达的具体交易指令。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原则及资产分配策略拟定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投资方案。

4、研究策划部

研究策划部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行业与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研究支持。

5、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营销策划、销售,客户服务体系的建立、日常客户服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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