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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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作者:王渤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11期

摘 要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自产生以来争议不断。然而争论并没有阻碍其在实践中的发展。我国大陆现行立法对反致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涉外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日益增多,为更好的维护我国国家及个人的利益,并促进我国与各国的交往,我国应借鉴他人的立法经验,明确接受并建立自己科学、合理的反致制度。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反致 间接反致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1反致制度概述

17世纪,法国鲁昂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已经出现了反致制度的萌芽。然而,真正引起法学界重视和探讨则是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福果尔案”。自福尔果案开始至今,国际社会关于反致制度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学术界围绕着是否应予采用反致制度这一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派,即赞成派和反对派。归纳起来,赞成派与反对派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关于尊重各国主权问题

外国法应作整体理解还是应该将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分割开来,是反致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赞成派认为,任何国家的立法无不强调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从根本上维护主权国家的利益。在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院地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外国法,就应该把该外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看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对外国主权的尊重。但反对派认为,法院地国制定冲突规范的目的就是用来指明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而采用反致制度,最终实际适用的实体规范是通过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引的,这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规范制订的宗旨。 1.2关于法院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问题

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也是赞成派支持反致最具代表性的论据。他们认为反致能够使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即使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也因适用相同的准据法而获得一致判决,从而符合国际私法学者们一直以来迫求的目标和宗旨。另一方面,从国际私法新的发展趋势来说,现代国际私法价值体系中,已经不再僵硬地强调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而是更加强调追求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而反致制度的目标也超越了其最初产生时的这个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的目的,而转向服务于三项综合目标,即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以及对适用法院地法和适用“较好法”的追求。三个目标的权衡取舍及实现,构成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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