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行与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定—安徽富城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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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富 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安徽富城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行与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富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明确

双方的主要职权,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各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权部门经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作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通则和纲领性文件,是集团公司与子

公司集权与分权的基本文件,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依据本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职能权限分配表》;

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种专项管理制度中(如《成本管理规定》、《预算管理规定》等专

项制度)的权限分配;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所属最高权限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确立的权限分配;

第二章 相互关系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集团公司的管控权利:

1、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依法取得资产收益和转让其股权而取得的收益。

2、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对子公司的融资、信贷、资金使用、对外担保、

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资产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使决策权;子公司在获得集

团公司的授权下,可行使授权范畴内的职责权限。

3、 集团公司享有选择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4、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

5、 各子公司必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应有

的贡献

二 平等的法律及经营关系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的经营关系为:集团公司为各子公司的“决

策、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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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子公司的经营实行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

上,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当各子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出现异常或

集团公司下达给各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集团公司行

使监督、管控的权力。

第三章 权 限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权

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决策中心、财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将在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管理集权、财务与稽查、人力资源管理、品质管理、信息化管理、企业文化及品牌管理等7

个方面予以合理集权,以期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

一、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部门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有决策权。

2、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在战略控制与实施上,

集团公司拥有战略制定权和审批权,子公司拥有战略建议权和实施权。

3、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有审批决策权。

4、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审批决策权。

5、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定价策略(包含产品毛利率等)有审批决策权。

6、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主要原辅材料以及年采购额在万人民币以上的供应商开发

有批准权,对采购策略及采购价格有控制权。

7、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在

8、对外投资权归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的权利。如因经营需要,确需要对外

投资的,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9、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和投资有审批权。

二、管理集权及管理信息渠道控制

1、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管理体系有指导、考核、控制的权力,各子公司必须遵循集团公

司规章制度、规范、程序、行政性指令等前提下运行。

2、集团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协调各子公司的关系,对不符合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

有权进行指导、稽查和纠正,以期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3、为保证各子公司的各类信息能及时传递到集团公司,设置3大类信息控制渠道:

1)工作计划、报告提交与管理者定期述职制度;

2)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3)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三、财务和稽查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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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子公司设财务部,其财务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派,并由集团公司负责其业绩考核,实行轮换制或调离岗位。各子公司对财务经理无任免权,业务上受集团公司领导,行政上受子公司总经理领导。

2、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查。

3、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日常经营管理资金除外)统一由集团公司调度、分配。

4、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或规定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5、集团公司享有财务稽核权,可随时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稽查。

四、人力资源管理集权

1、各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人员由集团公司任免。

2、各子公司对部门经理(不含财务经理)任免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公司可行使否决权。

3、各子公司对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有任免权,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4、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总经理进行绩效管理。并指导子公司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绩效管理。

5、 根据集团公司薪资体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各子公司可制定本公司的薪酬和劳动用工体系,

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6、各子公司对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在确定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可行使否决权。各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的工资,福利的确定与变更,需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五、品质管理

1、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子公司的现状,按照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2、集团公司有质量稽核权,可随时对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进行稽查。

3、各子公司的品质管理工作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监督。

4、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或者自行制定质量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六、信息化集权

1、各子公司应在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统一模式下运作,

2、集团公司在各子公司有信息提取权,各子公司须保证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

3、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信息部人员招聘有否定权,子公司信息人员招聘入职须须接受集团公司的信息部经理的面试。

4、各子公司信息化软件由集团公司统一指定,数据库集中在总部放置。子公司如有信息化软件单独采购的需求,须经集团公司信息部经理审核批准。

5、各子公司信息化规划及相关文档受集团公司指导、管理、监督。

七、企业文化及品牌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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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公司品牌、产品品牌,下同)管理有集团公司集权,各子公司没有品牌管理权利。

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建立自己的品牌,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方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

2、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集团公司的客户

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因实际需要,需另行制定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含客户服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3、各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必须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并服从集团公司的文化导向。

第六条 子公司的主要职权

各子公司既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同时又是集团公司的被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能是: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贡献。具体表现在:

1、依据《管理职能权限分配表》实施子公司的权利。

2、按照集团公司的授权,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

3、采取各种管理措施,确保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

4、制定和实施产品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制定和实施各子公司的人才发展计划,

5、享有除由集团公司集权事项外的其它全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 负责解释和修改,并于2014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ek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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