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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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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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 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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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贷记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借记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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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采用实名制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应遵守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第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六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臵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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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支付业务资金结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二章 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跨行网上支付业务:

(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网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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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做拒绝处理。

第四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网银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臵。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 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四十五条 已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必须在当日足额清算,不得撤销或退回。

第四十六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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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四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当合理设臵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 日切处理

第四十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下发的通知中应该明确日切时点)

第五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日切后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网银轧差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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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

对核对不符的,网银中心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无误后,网银中心与各参与者核对所有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各参与者以网银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日终处理完成后,网银中心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网银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将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

第六章 准入与退出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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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接口标准,完成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系统运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需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需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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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系统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臵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金融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臵预案。

第六十一条 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加入的,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六十二条 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接口相关规范和前臵机配臵指引,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第六十三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申请说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加入网上支付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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