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有关会计核算口径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5-21 00: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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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医院经济业务核算口径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会计核算方法,提高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现将有关医院经济业务的核算口径统一如下:

1. “对外投资”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被投资单位的“实收资本”金额(或所占份额)相一致,并且不低于被投资单位的注册资本(或本单位应投入的注册资本额度)。

2. 单位以经评估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经双方协商确认价,借“无形资产”、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对外投资时借“对外投资”、贷“无形资产”,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3. 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暂估入账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时借“专用基金”、贷“固定基金”。

4. 基建费用应在基建户相关科目或在事业户“在建工程”相关明细科目中核算,不得直接在事业户支出科目中列支,具体规定参见基建会计制度“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说明。

5. 用医院自筹资金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均在“在建工程”反映,待工程结束后转基金支出。

6. 对随房屋建筑物一同移交的附属设施(如电梯、空调、立体车库等)及购置的成套设备,在登记财产二级明细账时,在摘要栏中应注明各附属设施或配套设备的明细金额,以便在局部更新时能及时

调整财产价值。

7. 应收、应付款项明细科目应力求合理,通过分类明细账能基本反映单位经济往来关系的全貌,对金额较小,又不能归入到相应项目的,再归入至“其他”项目。

8. 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不得直接冲减“社会保障缴费”科目。

9. 特约保证金、省厅、科委转拨的政府特殊津贴列“其他应付款”。

10. 发放工资(指劳动工资表中的全部项目)应一律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并按需设置相应明细科目,以全额反映单位工资总额;年终预提的在年度发放的本年度奖金列“应付工资”,发放后如有余额应冲减“奖金”科目。

11. 以前年度会计事项调整或变更,涉及以前年度结余的,应通过“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不得随意变更年初数。

12. 住房基金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列“专用基金—住房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设备查账单独核算。

13. 职工租用单位公有住房上缴的房租费,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发生毁损取得的价款或变价收入列“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4. 超标准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补助给职工的临时困难补助,职工商业保险费不得在成本列支,应列“专用基金—福利基金”支出,并控制在工资总额2.5%的额度内。

15. 福利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

贴、奖金、加班费、离退休金。

16. 坏账准备按年末“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自费病人欠费”余额的5%提取。

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人员支出—社会保险缴费—其他保险”。

18. 医学院校教育编制人员工资补差列“津贴—其他补贴”,发放的确奖金、课时津贴列“奖金”;本院职工带教授课费列“奖金”。

19. 临时护士工资、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性补贴(含补差)列“人员支出—其他—临时工工资”。

20. 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全额列入差旅费。

21. 会议费仅指单位举办会议的开支,职工应邀参加的各类会议支出列差旅费。

22. 培训费包括单位举办培训班的开支和参加培训班的住宿费、交通费和培训费等开支。

23. 支付给进修人员属劳务性的费用列“日常公用支出—劳务费”,其他费用按业务性质分别列入相关科目。

24. 档案代管费、家政人员费用、废物处置费、垃圾清理费以及属环保性质的排污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列“物业管理费”。

25. 广告费、审计费、人事档案代理服务费、党群活动经费列“日常公用经费—其他—其他”。

26. 离退休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发给的各类补贴、津贴。

27. 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仅反映离退休人员奖金以及养老保险等机构发放工资由单位补差部分。

28. 医学院校向附属医院收取的管理费列“其他支出”。 29.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核算原则,不得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 30. 收入款项不得在应付款科目挂账。

31. 各类协作费、医药公司以科研费的名义付给的赞助费应列“其他收入”科目;其他单位的赞助费应“其他收入”科目。

32. 病历及磁卡收入列“门诊收入—其他收入”。

33. 门诊及住院病人的诊察收入、护理收入按医疗收费项目单独列示,并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

34.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的项目不得随意列到的其他科目。

35. 单位按比例配套的科研费在规定的额度内按实际发生列支,并登记经费备查账簿,不得预提。

36. 管理费用不分摊到“在加工材料”科目中。

37. 领用其他材料按材料类别直接列“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的办公费、维修费等明细科目中。

38. 提取的专业设备购置费按使用部门(金额)直接列“医疗支出”、“药品支出”,不按人员比例分摊。

39. 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应列“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支出,并对在成本中列支的年修缮总额实行按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的0.4%控制的办法。

40. 水、电、煤、油、电话费等公共费用发生时,先列“待摊费用”科目,有条件的单位,根据相关受益科室在相应支出科目列支,没有条件的单位,月末再按一定比例分摊计入相关科目。

41. 案。

流动资产、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报当地主管局备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财会管理中心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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