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埋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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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监察厅文件

云监〔2011〕 3号

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

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矿业权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履行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履行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服务职责。

第五条 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采取云南省招标采购局

监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省监察厅依法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 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的相关单位、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对交易行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单项管理制度或细则;

(三)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四)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举报产生的争议、纠纷进行处理;

(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六)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相关的行业管理与监督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括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行业主管项目进入交易申心;

(二)负责拟订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或实施细则;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的交易计划,并指导、监督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 (含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六)办理文件、合同的备案。

第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交易活动冲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 云南省监察厅及其派驻各厅局的监察室对行政主管部门、省招标采购局以及交易中心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监察。 云南省审计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云南省财政厅依法对交易中心的财务实施监督。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二)受理投诉和举报;

(三)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 (四)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主管交易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在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监管办公室;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现场监督交易全过程;

(三)采取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云南省监察厅及其派驻有关厅局的监察室对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开展专项检查或重大抽查;

(二)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 (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对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五)通过随机查看调取电子监控视频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群众的投诉举报;

(三)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建议;

(四)通过新闻媒体,对查处的违法违纪交易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则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或交易中心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包括现场监督)与管理的;

(二)对本行业交易活动末按规定严格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本行业交易活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有特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e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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