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8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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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及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改工[19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

一、职员等级设置原则

(一)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要在单位机构改革、推行聘用制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合理设置。

(二)设置的职员等级属于非领导职务,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三)职员等级要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单位内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主义。 (四)专业技术职务与职员职务不能相互兼职。 (五)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按本暂行办法确定其职员等级。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事业单位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职员等级设置规格和等级名称

(一)职员等级设置的规格

职员等级设置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行政领导最高职务的相似级别(即执行职务工资所对应的职员等级)。

(二)职员等级的名称: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六级职员,其中四级及以上职员又分副职和正职。

三、职员等级的对象及任职条件

(一)对象:事业单位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列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岗位和工勤岗位的人员除外)。 (二)任职条件:

1、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身体健康,年度考核连续5年合格以上。

2、资格条件(限三级职员及以下等级):三级职员(正职)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三级职员(副职)5年以上;三级职员(副职)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职员(正职)5年以上;四级职员(正职)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任四级职员(副职)4年以上;四级职员(副职)应具备中专、高中学历,任五级职员4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任六级职员4年以上;六级职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职员等级确定:新录用的高中、中专、大专毕业生,在管理岗位上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六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六级职员满1年,考核合格可确定为五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管理岗位上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确定为五级职员;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后可分别确定为四级职员(副职)和四级职员(正职)。

四、职员等级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三级职员的职数,不得超过相似三级职员领导职数的1/3,其中三级职员(正职)不得超过30%。四级职员的职数,不得超过相似四级职员领导职数的1/2,其中四级职员(正职)不得超过50%。

(二)单位在职员等级设置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占上述规定的比例限额和不受职员等级设置规格的限制。 1、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组织原因而改任同级职务的。 2、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首次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团(含技术8级)对应三级职员(正职),副团(含技术9级)对应三级职员(副职),正营(含技术10级)对应四级职员(正职),副营(含技术11级)对应四级职员(副职)。 3、大学本科毕业直接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满10年的,确定为四级职员(副职)。

4、连续工龄满20年,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满5年,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确定为四级职员(副职)。

5、连续工龄满30年,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满8年,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确定为四级职员(副职)。

6、连续工龄满35年,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满10年,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内、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确定为四级职员(副职)。

7、原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工作,其职员等级可按下列标准确定:技术员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六级职员;助理工程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五级职员;工程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四级职员(副职)。 8、担任相似四级职员(副职)领导岗位任职10年以上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内、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因组织原因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确定为四级职员(正职)。

9、担任相似四级职员(正职)领导岗位15年以上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内、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等次,因组织原因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确定为三级职员(副职)。

五、职员的聘任(任命)程序

(一)四级职员及以上聘任(任命)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聘任(任命)相应等级的职员职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聘任(任命)相应等级的职员职务。职员的培训由市人事局干部学校负责。

(二)五、六级职员由各单位根据相应条件自行聘任(任命)。

(三)四级及以上职员由各单位在岗位职数限额内择优推荐,填报《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职务设置审批表》、《事业单位职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附后),并附必要的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按行政人员管理权限聘任(任命)。 六、职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职员的聘任(任命)要有明确的职责,有一定的任期,不搞终身制。任期的长短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3年。

(二)职员的管理及其它有关待遇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聘任(任命)相应职员职务的人员,在任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受到行政(含党纪)处分的人员,应按行政人员管理权限对其职员职务作出相应的处理。工资待遇按降职人员处理。落聘人员按落聘后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为了保证设置职员职务工作的质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职员职务的数量,保留适当的职务空额,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广泛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要加强对职员职务设置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放宽条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解释

自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1]84号)下发后,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进行了贯彻,并提出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温政办[2001]84号文件精神,针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经研究解释如下:

一、现担任单位领导副职对应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的人员,若符合四级正职员条件的(含占指标或不占规定比例限额),是否可以参加四级正职员聘任?

答:对于现担任单位领导副职对应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的人员,若符合四级正职员条件的(含占指标或不占规定比例限额),是可以参加四级正职员聘任。

二、对于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5款所提到的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按本暂行办法确定其职员等级,如何理解?

答:上述所提到的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已享受相应职员等级待遇,不再确定其享受的职员等级名称。如:某人担任副所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为副科级,即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那么这个人就不用重新确定四级副职员名称。 三、申报四级职员的人员如何进行培训?

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的暂行办法》(温政办[20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培训方案: 1、培训的目的:通过职业道德、公文写作能力和行政管理理论的培训,从总体上提高我市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公正、廉洁、精干、高效的事业单位职员队伍。 2、培训科目设立:设四门,内容涉及职业道德、邓小平理论概述、公务文书处理知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等。 3、培训形式:采取自学与集中面授辅导相结合。 4、培训时间总体安排:一年举办二期,分别上半年一期,下半年一期,每期培训时间为2周,共70个课时。其中一周时间集中面授,一周时间自学复习。分三个阶段,集中面授阶段、自学复习阶段、考试阶段。 5、培训结束后考试、考查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项目分别为公务文书处理知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二门。

考查项目为职业道德、邓小平理论概述。 考试形式:书面开卷或闭卷考试 考查形式:写出学习体会 考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

四门均为60分以上为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及存入本人档案的成绩单,作为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如不及格,予以淘汰。

6、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培训考试具体工作委托温州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由温州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制定出具体的培训大纲负责实施。考核考试由市人事局负责实行。

7、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任职培训的对象须经过资格审定。

市直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定后,开具同意参加任职培训通知书,凭任职培训通知书到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注册。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各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负责审定后,报市人事局复核,由市人事局开具同意参加任职培训通知书,凭任职培训通知书到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注册。

8、培训收费标准按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四、现行执行工资标准为职员工资标准,但身份为工人,而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属不属职员设置范围?

答:根据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三条第1款规定,以现行岗位来确定。应该属于职员等级设置范围。 五、某人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现要求转为行政管理岗位,其职员等级如何确定?

答:根据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四条第7款规定,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予以转岗。若同意转岗的,则职员等级可按文件中第四条第7款规定确定。转到管理岗位工作一年内,其待遇按原职务待遇发放,满一年后按所确定职员等级享受待遇。

六、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护士转为职员后是否取消教护龄津贴?提高工资标准10%是否继续享受?

答:教师、护士转为行政管理人员岗位的,其教护龄津贴、提高工资标准10%能否继续享受按浙改工[1986]17号、浙劳人复[1989]225号、浙人薪[1997]220号、浙改工[1987]7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从次月起停发教龄津贴;对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育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教龄津贴。

七、如何填报《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设置审批表》?对栏目中“拟设置非领导职务职员数”与“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职员人数”如何理解?

答:《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设置审批表》是一张经常性使用的表格,故各单位首次使用时,对表格中的各个栏目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来填写。“拟设置非领导职务职员数”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可以配置的职员数。“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职员人数”首次填写时,只填单位领导享受相应的职员等级。

八、单位的财务会计、图书、档案管理岗位可否按职员岗位设置?

答:根据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三条第1款规定,以现行岗位来确定。其财务会计、图书管理、档案管理岗位属于列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故不能按职员岗位来设置。

九、在职员设置中职员学历条件可否放宽?符合四级副职员条件人数较多,职数有限,可否增加职数?任职条件还差几个月是否可以报批?或先参加培训?

答:严格按照温政办[2001]84号文件规定办法,不存在放宽条件和增加职数及先培训等。

十、行政管理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后兼行政管理工作(工资还按专业技术工资标准),其兼行政管理工作时间可否作为行政管理工作时间计算?

答:行政管理工作年限原则上按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时间来确定。对于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后兼行政管理工作(仍

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其兼行政管理工作时间,除有单位任命为行政职务外,其余均不能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年限。

十一、现有行政管理工作时间何时起计算?现有职员任职时间何时起计算?

答:行政管理工作时间从本人实际从事行政管理岗位时间起计算。对于现有职员任职时间的计算,属于单位领导以担任领导职务时间起计算职员任职时间;属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以执行职员的工资标准时间起计算职员任职时间。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dl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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