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评级方法

更新时间:2023-09-14 11:49:01 阅读量: 初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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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客观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提供信用发放的科学依据,保证全行客户评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总行重新设计了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出台《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新的客户评级体系具有如下特性:

一、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和结算情况、发展与潜力、修正调整项和限定指标调整项,共七个方面量化客户评级指标;

二、对应企业评级总分和信用特征,评级体系设立了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和C级,共9个级别;

三、考虑我行业务定位,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评级体系按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不同特性分别制定了评分标准;

四、根据行业间经营、财务和资源上的差异,评级体系分别制定了工业、商贸、公共事业、房地产和综合五类评分标准;对于非单纯工业、商贸、公共事业或房地产类客户,要依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确定所属行业,不能简单归属为综合类。

各信贷业务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部风险管理部反映。

附件:《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发放业务,科学准确地反映客户资信状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不断提高信贷业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对客户进行分类,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作为确定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信用发放形式、金额、期限和担保等内容的重要依据,也是测算贷款风险度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客户信用评级以“真实、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全面实施、统一管理、定期测评、适时调整、分级认定”的方式。

“全面实施”是指: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信用支持的企业法人、以及提供以本行为受益人的信用保证的企业法人,且已有至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均应按本暂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统一管理”是指: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由总部风险管理部统一组织管理。 “定期测评”是指:对在本行已有信贷业务的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于每年一季度进行集中评定;对新发生信贷业务、且于当年度未经我行信用评级的企业,于上报贷款时进行评定;

“适时调整”是指:如发生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办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重新测评、调整客户信用等级;

“分级认定” 是指:BBB级以下(含)的评级结果由信贷业务经办机构审贷小组审议、签批人认定,A级以上(含)的评级结果由信贷业务经办机构审贷小组审议、签批人认可后报总部风险管理部认定。

第四条 本行信用评级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两类指标体系和记分标准。其中,中小企业的标准如下:

1、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2、建筑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3、批发零售业:零售业为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批发业为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4、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为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邮政业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5、住宿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上述职工人数、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以上年度年末数据为准。 超出上述标准的,按大型企业指标体系和记分标准进行评级。 第五条 非法人企业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本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系统。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分支机构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评级结果在本行系统内通用。

第二章 客户信用等级的内容

第八条 评级企业按主营业务的不同分为工业、商贸、公共事业、房地产开发和综合类五种类型,每种客户类型均设AAA、AA、A、BBB、BB、B、CCC、CC、C级,共九个信用等级。

1、工业类:工业生产类企业;

2、商贸类:商业、内贸、外贸、旅游、服务类企业; 3、公共事业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邮电通讯类企业; 4、房地产类: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类企业;

5、综合类:主营业务跨行业较多的集团公司,业务类型无法归入上述4类进行评级的企业。

第九条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包括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和结算情况、发展与潜力、修正调整项和限定指标调整项,共七个方面。每一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内容根据客户所属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十条 客户信用评级按《客户信用评级等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附件1)和《客户信用评级限定指标表》(附件2)进行评定。评级采取百分制,区别行业特点分别给予各项指标不同的分值,并依据各项指标汇总分数和修正调整项分值(见附件1:《客户信用评级等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说明第五项)之和得出评级总分,考虑是否存在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调整项因素(见附件2:《客户信用评级限定指标表》),最终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在不存在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调整项因素的情况下,评级对象的评级总分与信用等级的关系如下:

评级总信用等分 级 ≥90 ≥80 ≥70 ≥65 ≥60 ≥55 ≥50 ≥45 <45 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信用评价 优秀 优 优良 良好 良 一般 稍差 较差 差 企业特征 企业信用很好、整体业务稳固发展,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营过程中现金流量较为充足,偿债能力高,赢利能力强,信用风险较小。 企业信用较好,现金周转和资产负债状况可为债务偿还提供保证,有一定信用风险,需落实有效担保防范风险。 企业信用能力较差,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佳,信用风险较大。 企业信用能力差,经营和财务状况差,偿债能力低,信用风险大。 若存在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调整项因素,须根据调整结果所确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对应上表中的“信用评价”项和“企业特征”项。

第三章 客户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客户信用评级依据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涉及评级指标、调整因素的有效文件资料。对于成立不足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至少应依据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df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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