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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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2010年11月9日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部署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

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

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 3.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对外投(融)资等企业重大结构调整事项;

4.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本(产权)管理事项;

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6.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7.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事项;

8.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 党建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9.有关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选聘、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3.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调整事项; 4.企业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融)资计划;

2.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3.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4.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5.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6.采购大宗物资及购买服务;

7.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

2.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3.超预算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4.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基本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1.议案提起程序。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需要由党委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动议分别履行相应程序后列为方案。

2.调研论证程序。对存在决策风险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实施法律审查。

3.意见听取程序。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应事先与本企业党委沟通,充分听取党委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采取公示、厂务公开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4.提前告知程序。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基本程序。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等方式作出最终决策。

1.会议决策程序。党委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决策事项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或者重新提出议案。

2.临时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外,企业应避免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完善“三重一大”程序,并予以追认。如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失误或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3.记录存档程序。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公务回避程序。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参与人遇研究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因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时,应实施公务回避。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基本程序

1.决策报告程序。企业作出决策后,按照上级出资人的规定,将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进入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

当认真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并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决策执行程序。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决策任务。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推动决策事项的落实,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反映。

3.控制和评价程序。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完善风险评估、关键节点等工作流程,强化控制措施,确保决策全面受控。

4.纠错改正程序。国有企业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和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对原决策的执行。

5.责任追究程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结合上级和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者给予扣减薪金、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对获取的不当正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明确责任主体

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责任主体。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母公司)对直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审查批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制定实施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母公司)审查批准。

1.明确职责权限。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而具体地划分党委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班子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2.规范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应完善和规范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

3.量化决策标准。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细化重大决策的具体内容;量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标准;明确重要人事任免的具体范围。

4.健全保障措施。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5.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公司(企业)章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纳入公司(企业)章程。

(三)严格审查批准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1.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实施办法。采取市国资委纪委综合处统一受理,相关业务处室联审联签,市国资委办公会和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纪委综合处下达审批意见的程序进行。

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指导所属子企业制定实施办法。按照出资和管理层级,层层审查批准。其审批办法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参照市国资委审批办法自行制定。

(四)加强监督考核

市国资委纪委及相关处室、各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实施办法〉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渝国资党委〔2010〕37号)的职责要求,将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

为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1.市国资委纪委和各级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检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2.市国资委企业管理一处、企业管理二处、企业管理三处、企业管理四处在审批国有企业章程,市属国有企业在制定本企业或审批所出资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3.市国资委党群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及纪委综合处、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4.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5.市国资委审计处、各市属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将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6.市国资委监事一处和监事二处、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将其作为监督情况的重点内容向股东(大)会和上及国有出资人机构报告。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市国资委《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减发绩效薪金、奖金比例;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当正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依法予以追偿。

(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国有企业。 2.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表 附件: 国有重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表 企业实施 办法名称 审查处室名称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改革与产权管理处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规划发展处 (安全监察办公室)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企业管理处室 纪委综合处 专业审查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以及涉及本处室监管职能的其它审查内容。 专业审查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以及涉及本处室监管职能的其它审查内容。 专业审查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以及涉及本处室监管职能的其它审查内容。 专业审查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内容、程序、监督检查等事项。 综合审查除重要人事任免以 外“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内容、程序、监督检查等事项。 综合审查“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事项,专业审查责任追究事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 办 公 会 审 查 意 见 委 党 委 会 审 查 意 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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