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如何防范分包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4-01-17 13:0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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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如何防范分包法律风险

现实中,有资质的施工总包单位承接到工程后,往往通过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分包单位,并与分包单位在质量、安全方面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倘若该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在分包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欠款(如:材料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及租赁合同)、所聘人员的工资、工伤费用等方面的风险将急剧上升。

实践中,无资质分包单位收款后携款潜逃或因故丧失支付能力,致使设备材料商、施工班组、工伤人员等将施工总包单位告上法庭,最后只得由施工单位自己埋单的不幸遭遇也不在少数。

【案例一】2004年1月,兴

盛建筑公司承包房建工程后,组建了A项目部,并将部分附属工程分包给某施工队。后该施工队以A项目部的名义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05749元。2007年3月,施工队与混凝土公司办理结算,并在结算书上加盖有A项目部的印章。2008年5月,混凝土公司因无法找到施工队负责人索要余款49561元,遂将兴盛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案例二】2005年3月,海尚建筑公司承接自用厂房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分包商。该分包商雇用的工人陈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遭受了机械伤害,要求分包商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等327198元人民币。因分包商没有为其所雇佣工人购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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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害险,也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付这笔赔偿费用,最终由海尚建筑公司以分包商的名义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

实务操作中,施工总包单位为防范分包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包单位选择要慎重 总承包方要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有经验的、经评定合格的或有良好信誉的分包单位。

1、在选择分包单位时,总承包方可要求分包单位提交填写完整的“资格预审表”、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几年业绩、所做项目的合同原件等;比较特殊的专业还应提供电焊、气焊、特种作业等工种的操作证。

2、要核查分包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如:对分包单位

的正在施工或完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项目的施工管理水平、施工质量如何,工人持证上岗程度如何;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从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方了解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等情况等等。

这样就可事先将那些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排除,避免今后出现各种纠纷。

二、分包合同约定要严谨 施工总包单位要高度重视分包合同,应将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的签证变更条款、工程款支付条款、质量与工期条款、违约处罚条款、结算条款等方面的风险,在分包合同中化解。最基本的约定应有以下三点:

1、对于签证条款,可约定“若在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或修改时,且影响造价的,分包单位可办理签证,以总承包方名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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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签证纳入结算,执行总承包合同有关计价和本合同管理费的规定。若建设单位拒绝分包单位有关签证的要求,则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亦无任何补偿”。

2、对于支付条款,可约定“总承包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在财务手续办理的许可时间内,不延迟地将分包单位应得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但是若建设单位延迟付款给总承包方,则总承包方亦相应延迟付款给分包单位。若总承包方能追索建设单位延迟付款赔偿,则总承包方按相应比例(亦即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税金之后)支付分包单位延迟付款的补偿。若总承包方未能获取延迟付款赔偿,则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亦无任何补偿”。

3、对于结算条款,可约定

“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方收取的管理协调费、税金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其他费用和违约罚款之后,才是分包单位应得合同价款。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致使审价延迟的,若建设单位对总承包方不予补偿,则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亦无补偿。总承包方可尽力协调与建设单位的关系,以促使结算工作及早完成”。

上述条款虽然严苛,但当建设单位有意拖延工程验收、结算,迟迟不支付工程款时,总承包方无须承担额外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避免出现分包单位的结算价款大于总承包方从建设单位结算的款项。

三、分包单位应提供担保 由于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要共担责任和风险,要求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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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供担保也是合理合法的,同时还可要求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对分包单位所负债务提供共同连带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分包项目相关的债务本金、利息、税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处理债务纠纷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等,这样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将债务推给总包单位,而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则置身事外。

四、督促分包单位规范用工 施工总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一要尽量聘用成建制的、有资质的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施工班组,并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二要为所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总承包方可以出面协助办理手续);三要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到所聘人员手中,并留有原始凭证。

五、介入过程管理

1、安全方面应特别当心。分包单位进场前,应进行安全培训、配置必要的安全人员和安全设施以及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总承包方应掌握分包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

3、指导分包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在分包协议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未经书面批准,不得以总承包方、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对外洽谈、签订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文件。”若该分包单位无资质,还应约定“分包单位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必须经过总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到总承包方备案。”

4、指导分包单位及时进行签证索赔工作,如签证单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要素完备,内容应符合约定、完备、准确;签证单上的签字人必须为具备签证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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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制作签证的期限、程序应符合约定、及时等等,以避免无效签证或签证索赔时效已过而使权利丧失。

六、工程款收取、支付须谨慎

工程款的收取、支付是最容易出纰漏的环节之一,总包单位应格外谨慎:

1、可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款项由发包方以支票支付方式汇入承包方签约帐户,承包方签约帐号列于本合同签章页,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承包人公司全称。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一般不会被认定无效,而且也会引起发包方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在实际操作上,施工总包单位还可在交付给业主的每一张收据上都

特别注明 “工程款必须汇入本单位,否则,一切经济损失有建设单位承担”。

2、可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情况与分包单位完成作业的质量、安全、进度挂钩。分包单位完成作业的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有权扣除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处理纠纷的费用等后,按总承包方的规定拨付的工程款”,以避免总包单位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连带责任后,无法向分包单位追偿。

3、支付分包单位款项时,遵循“不打破合同关系”的原则,即:与谁签订的分包合同,款项就要支付给谁。分包方是公司的,付到分包公司的帐上,且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分包方公司全称,不用空白抬头的支票;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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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是包工头个人的,打到包工头的法律风险。

个人的卡上,不要将款付给包工头指定的他人的帐上,除非有经专业人员确认的委托收款协议。另外,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供收款收据。

4、对无资质分包方收款后支付民工工资、设备租金等情况进行观察、监督。若该分包方负责人拖欠支付,项目部可暂扣其款项,要求分包方负责人、设备租赁商(民工)同时到场,由该负责人向总承包方出具收款收据,设备租赁商(民工)等向分包方负责人出具收款收据或在有关单据上签字,而后将钱付给设备租赁商(民工)等。以防范分包方负责人携款潜逃,民工、设备租赁商向总承包方索要款项。

实践中,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以上措施,以防范、降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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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是包工头个人的,打到包工头的法律风险。

个人的卡上,不要将款付给包工头指定的他人的帐上,除非有经专业人员确认的委托收款协议。另外,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供收款收据。

4、对无资质分包方收款后支付民工工资、设备租金等情况进行观察、监督。若该分包方负责人拖欠支付,项目部可暂扣其款项,要求分包方负责人、设备租赁商(民工)同时到场,由该负责人向总承包方出具收款收据,设备租赁商(民工)等向分包方负责人出具收款收据或在有关单据上签字,而后将钱付给设备租赁商(民工)等。以防范分包方负责人携款潜逃,民工、设备租赁商向总承包方索要款项。

实践中,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以上措施,以防范、降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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