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 题目

更新时间:2023-10-21 02: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认识和理解债的本质和法律特征,认识和理解债的本质和法律特征,了 解债的发生原因。要求深刻理解债的基本原理,全面掌握债的法律规则。 教学重点:债的含义;债的要素;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难点: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全国首例“忠诚协议”案

夫妻经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损失费30万元。当男方后来真的发生了婚外情并提出离婚后,妻子以其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男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夫妻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男方赔偿女方30万元。

支持方的理由:

1、协议内容的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符合《婚姻法》规定。 2、协议内容与任何法律没有冲突。

3、协议并没有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4、协议签定的赔偿金额具有可行性。 5、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定的、

6、就该案件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法律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禁止签定这份协议。

反对方的理由:

1、“忠诚协议”意味着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 2、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预定。

3、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4、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二章 债的类型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债的主要类型,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的特定;要求深刻理解债的基本原理,全面掌握债的法律规则。 教学重点: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概念;利息之债种类;连带之债概念;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难点: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

第四节 选择之债

二、选择之债

例1:一项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承运人可以铁路运输和水上运输中任选一种运输方式;

例2:食堂和卖方签订合同约定,购买大米5000斤,1号大米或2号大米均可;

例3:买卖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支票支付。

例4:我国《合同法》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练习:甲为买方,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者一级国光苹果。合同履行期内,乙将一级国光苹果送至甲处,但由于市场变化,国光苹果滞销,甲表示如交付一级红富士就接收,国光就拒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本案当事人间的关系为选择之债 B.甲有选择权,故其有权拒收 C.乙有选择权,故甲不能拒收 D.选择之债的选择仅能归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行使,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行使选择权。 答案:A C

(2009年司考 单选第9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第五节 连带之债

练习(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后合伙发生亏损欠债权人丁10万元。对此10万元,丁可以怎样求偿?( )

A、请求甲清偿10万元

B、请求甲清偿5万元,乙和丙共同清偿5万元

C、先请求甲清偿5万元,次请求乙清偿3万元,再请求丙清偿2万元 D、请求甲、乙、丙共同清偿10万元 答案 A B C D

(2008年四川司考 多选第54题)

54.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A B C

第三章 债的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债的履行和债的履行原则,了解和掌握债的履行的分类,加深理解债的履行的基本规则。

教学重点:债的履行的含义;债的履行的原则;债的适当履行。 教学难点:债的适当履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案例: 2002年1月5日,秦某为庆祝自己50岁生日,一家5口在某县剑南酒店就餐。席间点了一道菜叫“春雷一声响”,该菜是锅巴炒鱿鱼,再浇上滚沸的汤料而成。服务员张某在上该道菜时,没有报菜名,又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秦某怕被烫伤而将座椅往后靠,椅子滑倒秦某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酒店称秦某受伤是心理素质差造成的,与酒店无关。秦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在提供服务时,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造成秦某的人身受到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四) 情事(势)变更原则

案例1:“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

---------我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的第一个判例

案情:案中原、被告于1987年签订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要求被告按月供给煤气表散件若干套。后因物价大幅度上涨,履行出现障碍,被告多次协商变更价格条款未果,遂于1988年9月起停止供应煤气表散件,至此发生纠纷。 一审判决被告败诉。 被告提起上诉

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其主要内容为:“……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湖北高院由此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果要求一审被告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将显失公平。对此,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遂于1992年4月3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在重审中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同终止执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1万元。

案例2:“徐俊利诉墩台村经济联合社果树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中原告于1985年1月1日通过社员大会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与被告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后因部分群众反映承包费偏低,被告将原告承包费由原来的年交160元调至700元,因原告不同意未能达成协议。被告又以招投标方式,将原告等5户承包的果园另行发包给第三

人,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又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被告在开始发包时由于缺乏经验,造成承包指标偏低,且承包以来果品价格的不断上涨,收益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以,对原承包费做适当的调整也是应该的。遂判决:果树承包合同有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无效,自1992年至2005年,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承包金1511.45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中承包合同是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由于发包时经验不足及果品连年涨价,造成承包金偏低和收益情况差别较大,故依法适当调整承包金也是应该的。二审判决:上诉人自1992年开始,每年按750公斤二等国光苹果的同年本地收购价格计算当年承包费。

第四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掌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了解债的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保证和定金的法律要求。

教学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债的担保的形式;保证担保;定金担保。

教学难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的效果;保证合同的成立和保证的方式;定金的种类。

第一节 债的保全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案例1: 比如甲、乙、丙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甲对乙100万元债权、乙对丙100万元债权。 甲方行使代位权,法院判决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判决丙方向法院交付2万元的诉讼费。 一般情况下,甲方已经预交了2万元诉讼费,法院就不退了。只是判决中叙明由丙方承担,由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这样,甲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候,申请的是102万元。

案例2:甲借给乙10万元,乙借给丙20万元,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要欠款,乙置之不理。问: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 代位权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债务人乙是第三人,次债务人丙是被告

案例3: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有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第二种意见: 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正确的为第二种意见。

代位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撤销权-----债务人的明示的、积极的行为。

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三、保证

《司法考试》2008年第53.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 B C

案例: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1999年11月2日,某县政府出面要求该县农业银行为该县国有企业压力锅厂的企改发放贷款,并且指令该县电力公司提供担保。

次日,该县农业银行分别与压力锅厂、电力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压力锅厂向农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月利率8‰,借款期限一年,电力公司为压力锅厂的上述借款设定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向压力锅厂发放了贷款。借期届满后,压力锅厂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农业银行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压力锅厂清偿借款本息及由电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诉讼请求,压力锅厂未提异议,电力公司则以县政府指令担保,违背自己的意志,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一种意见是:因电力公司举出了有效的证据证实当时自己确系迫于县政府压力才为压力锅厂提供保证担保的,违背其真实意志,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应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免除电力公司的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虽然电力公司是迫于县政府的压力而为压力锅厂的借款担保,但这种压力不是保证合同的相对人农业银行所施加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电力公司无权以此理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cp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