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试行办法浅析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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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宪法 指导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试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 渝府令〔1998〕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换届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乡、民族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的村选举小组主持。村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7人组成。村选举小组成员应报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村选举小组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村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村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村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证明为准。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村民义务,本人要求或征得同意登记的下列人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村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户口农转非后,因本村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同意长期留居本村的;

(三)乡镇政府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村引进的村委会工作人员;

(四)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定居本村的离退休人员和回乡人员。 (五)外来本村兴办经济实体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村超过1年未承担村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雇佣的外来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村的村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

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选举小组提出,村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候选人由本村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3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名;

(二)村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村民附议提名; (三)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 第十九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5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选举小组应向村民普遍征求意见,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村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人数、代为投票人数、不能参加投票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好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村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人。

第二十五条 享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村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外出1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行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村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如遇特殊情况在1天内完成投票确有困难的,经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可以把投票时间延续1天,对前1天的选票,必须严格封存,妥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但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二十九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条 村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20日内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年任期目标和本村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撤换。

第三十三条 罢免、撤换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参加会议并作会议主持人。

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但应经所在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对停职处理的村委会成员,停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并召开村民会议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届中罢免、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其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ch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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