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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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河南煤业化工?2012?90号

关于印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生产安全 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的

通 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试行)》已经过将近三年的试行,在总结试行期间管理经验及存在问题基础上,结合集团公司现行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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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

标 准

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事故管理规定,努力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管理,统一统计口径,便于安全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非伤亡事故的认定 煤矿和非煤矿山(以下简称矿山)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 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50吨以上的;

5.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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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面被淹的或采掘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的;

7.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8.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

9.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30分钟以上的;

10.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

12.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3.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4.主排水、主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 15.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的; 16.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17.集团公司认为应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3~8 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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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达到10~50 吨的;

4.同一个采掘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2次以上的; 5.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6.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24~96小时的;

7.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火影响正常采掘活动8小时以上的;

8.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风10~30分钟的; 9.因采掘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排放瓦斯的; 10.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10m以上的;

11.其他巷道冒顶长度在5 m以上的; 12.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的; 13.提升设备卡罐达4~8小时的; 14.提人设备发生中蹲罐、过卷的;

15.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的; 16.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的;

17、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8小时的; 18.煤业公司认为应由煤业公司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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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非伤亡事故的认定

未列入矿山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确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其标准由各成员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严自行划定。

二、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的认定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2.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8小时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或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以上的;

3.工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产48小时以上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10~100万元的;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爆炸的; 6.化工等企业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大量煤气、有毒性及刺激性物质泄漏的;

7.工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 8.建筑企业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

9.正在施工的厂(库)房等建筑垮塌面积50 m2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100m2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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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尾矿库发生溃坝的;

11.非煤矿山老空区垮塌造成车辆或设备陷入的; 12.钢水倾倒外泄超过1吨以上的;

13.6000V以上主要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影响主要用户24小时以上的;

14.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24小时以上的;

15.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48小时以上的;

16.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集团公司认为应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30万元的; 2.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6小时以上的;

3.工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等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2~48小时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2~10万元的;

5.化工企业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未造成系统及主要设备损坏的;

6.工厂车间天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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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 8.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 9. 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

10.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20~100m的; 11.尾矿库发生漫坝而未造成溃坝的;

12.非煤矿山老空区无计划垮塌而没有设备或车辆陷入的;

13.钢水倾倒外泄超过0.1~1吨的;

14.380V~6000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影响主要用户12~24小时的;

15.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6~24小时的;

16.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12~48小时的;

17.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三)三级非伤亡事故的认定

未列入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其标准由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严自行划定。

三、人身未遂事故的认定

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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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1.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个以上人员的;

2.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的; 3.采掘工作面个别人员未撤出提前放炮的;

4.运人系统、车辆行驶中人车颠覆或跑车或无级绳连续100m脱槽的;

5.立(斜)井(坡)提升人员绞车在运行中突然失电或出现紧急刹车的;

6.矿井井巷或作业地点造成瓦斯积聚需要停工排放的; 7.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

8.化工等行业在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

9.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现场有人未使用安全带进行施工作业的;

10.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未列入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范围,或由事故调查组认定的其它人身未遂事故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四、其它

(一)凡非伤亡事故与矿井有关联的,按矿井非伤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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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认定标准执行。

(二)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死亡事故认定。

(三)在上述标准中,凡数字后有“以上”的包括本数,数字后有“以下”的不包括本数。

(四)在集团公司内部事故统计时,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

(五)凡未列入上述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认定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制订的《非伤亡和未遂人身事故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2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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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c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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