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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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程结算和远程结算。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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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管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阶段,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根据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 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特殊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的个别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中所称的“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经办行”指受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认真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

(一)了解客户和交易。经办行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规定了解相关客户和交易,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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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相关资质。原则上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如未开有账户,经办行应根据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公司客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应核验其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备案表等文件,对于个人客户,应核验其有关个人证件。通过我行办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企业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根据所在地外汇局规定),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

(三)做好风险防范。对于受我国参加并认可的国际组织制裁的机构和个人的国际结算业务,我行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受美国制裁国家或地区的业务,以及涉及政治局势紧张或发生战争的国家的业务,经办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总行相关规定向客户提示有关业务风险,必要时还应要求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承诺承担有关业务风险的函。

第十一条 严格核对印鉴

客户首次委托我行办理业务时,应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出具预留印鉴授权书(见附1)或在我行的开户预留印鉴卡中注明可使用该印鉴卡办理的国际业务范围。受理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核验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等文本上的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洽客户修改,经办人员应在已审核的印鉴旁签字确认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要求客户提交书面申请

(一)受理各项业务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书或申请书应内容清楚,指示明确。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二)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认可的格式,明确我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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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客户与我行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委托书或申请书应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委托人的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

第十三条 维护客户资料

符合以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叙做业务之前,经办行还须在我行系统内进行客户资料基本维护。

第三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第十五条 遵守国际惯例。

如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遵守我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如客户指示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国际惯例等相冲突、或有可能损害我行利益和形象,我行应拒绝执行客户指示,并及时向客户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 按权限管理规定处理业务,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经办行必须在批准和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业务,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总分行规定的权限对外签发有关文件、凭证。

第二十条 遵守“及时处理”的原则,对业务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第二十一条 遵守“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按照“先内后外”的方法及时办理查询、回复。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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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遇案件或重大纠纷,以及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重大可疑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还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汇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业务,但不包括信用证、托收项下的付汇、收汇业务,不包括外汇买卖、资金调拨项下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一节 境外汇出汇款

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汇出汇款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外汇局规定格式提交英文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见附2),客户可提交纸质申请书,也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进行申请。

(二)外汇政策规定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

(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详尽、清晰、正确、完整。

(二)依据预留印鉴授权书或开户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相符,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三)审核客户提供的附言、单据和凭证是否符合外汇政策要求。

(四)检查汇款申请人账户(现汇账户或需购汇的人民币账户)余额是否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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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业务时,还应参照我行零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落实备付款项

(一)使用现汇账户办理汇款者,从汇款人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需向我行购汇支付的,我行根据客户提交的购汇申请书按结售汇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二)客户账户余额不足,我行不得受理客户的汇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根据?招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

第二十八条 选择账户行 (一)遵循的原则:

1.执行总行代理行政策,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

2.优先考虑我行的海外分行。

3.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缩短解付周期,提高汇款效率。

(二)选择的顺序: 1.我行的海外分行。

2.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账户关系的我行账户行。 4.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美元汇款时,如收款人、收款人地址显示其所处国家、地区或收款行所处国家、地区(包括其海外分行)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录的,为避免汇出款项被美国财政部冻结,不得选择在美国境内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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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美资海外分行。对此,经办行应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征求客户意见,是否需兑换为其他币种汇出。

2.除非客户另有特殊要求,汇往香港的汇款,对于已开通对香港分行系统内汇款的经办行,可优先选择此方式办理对港汇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选择汇款方式

(一)电汇:通过系统,经经办、复核授权无误后,选择适当的SWIFT报文格式对外发出电文。

(二)票汇:坚持“中心汇票”制度,以汇票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为付款行。开出汇票应用压码机压印币种、金额,并填写有关要素后,按总行对外有权签字规定,送相应级别的有权人员签发。我行应按照各付款行的具体要求,发送加押电予以证实;如需要,我行也可主动以加押电通知付款行。

办妥的汇票原则上应交给汇款申请人本人,且须办理签收手续。如非汇款人本人签领汇票,来人须持汇款人的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我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将汇票交来人签收。

第三十条 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统计、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一条 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

款项汇出后,若汇款人申请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汇款人应在经办行填写?汇出汇款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经办行应核实申请书内容和申请人签章,根据不同业务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及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

(一)查询: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向相关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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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及时通知汇款人。

(二)更改:

1.对于更改内容不涉及币种、金额和收款人的情况,我行按汇款人的申请直接向收款银行发送电文,要求更改,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收款行在我行指示到达前,已按原指示办理了解付,则我行更改无效。

2.对于更改内容涉及到币种、金额及收款人的情况,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涉及增加金额,我行对新增金额部分,应视同新业务处理、审查,在审核客户账户余额充足、且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后,收取费用和办理汇款。

(2)如涉及减少金额,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款行退回应减少的金额,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更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我行更改无效。

(3)如涉及修改币种,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后,视同一笔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4)如涉及修改收款人,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或收款行。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修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则修改无效。如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则视同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三)退汇:

1.电汇、信汇业务:我行依据客户申请向账户行或收款行等发出电文或信函,要求退汇。我行只有在收到收款行退回的头寸后,才可将相应款项退回客户账户。

2.票汇业务:退汇应以收妥正本汇票为前提。退汇前,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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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并在退回的原汇票上注明“注销”字样和注销日期后,方可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如办理票汇时,我行曾向付款行发送了付款通知(MT110),则在收妥正本汇票,办理退汇前还应对其发送止付通知,经付款行确认后,再办理有关退汇手续。

(四)汇票挂失、止付:

汇票解付前,我行依据汇款人的申请,向汇票的付款行发出挂失及止付通知,待收到付款行加押电确认已办理止付的通知后才能办理退汇入账手续。在办妥退汇有关手续之前,我行不得就同一笔业务为汇款人另开新票。

第二节 境内汇出汇款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汇出汇款是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在我国境内(含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汇出的币种为外币的支付业务,包括同城转账和异地汇款(?境内汇款申请书?见附3)。

对于个人境内汇出汇款业务,受理环节除要求客户填写?个人银行业务服务规范——负债及中间业务?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相关单据之外,还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同城转账

(一)通过账户行处理:缮制账户行的付款凭证,经有权人签字后,通过交换系统交换至账户行;也可采取电汇形式,通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通过同城外汇票据交换所处理:参加同城交换的网点,依照当地票据交换所的要求,将票据打码后交换到票交所。

(三)本行系统内转账:通过行内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地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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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先通过同城转账将款项划至收款行的同城机构,再由其转汇至异地收款行,或采取电汇形式通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如收款人所在地有我行机构,也可通过我行系统内汇划渠道将资金划至系统内异地分行,异地分行接到款项后,按同城转账处理,汇出行在汇款前应与异地分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账务处理

款项汇出后,旧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七条 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请参考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操作。

第三节 境内、外汇入汇款

第三十八条 汇入款项解付

(一)解付原则。我行汇入款项解付应遵循“谁款谁收、准确解付、及时快捷”的原则。

(二)解付流程。总行清算中心接账户行贷记通知或对账单后,将款项直接下划至分行相关网点。总行单证中心或分行经办人员应每日核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因信息不全、错误等无法自动下划的款项,如有,应及时查询。落实相关信息后在系统中进行核实登记,并按客户的指示或有关业务规定划入客户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的暂收科目。网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客户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客户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非本分行客户的汇入款及其他无法确认的无头汇款等,应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及时联系本行或总行清算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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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提货函(见附5),付款人凭我行出具的委托提货函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业务操作

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并针对不同托收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一)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必须收妥付款人对外付汇的足额资金和付款确认书,办妥外汇政策要求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将全套单据释放给付款人,按照托收行指示对外付汇。

(二)承兑交单(D/A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B/L DATE)。收妥付款人提交的已承兑汇票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见附6、7),办妥外汇政策要求的有关手续后,将单据释放给客户。已承兑的汇票,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或“ACCEPTED”字样、到期日、付款人签章以及承兑日期。我行只能通知托收行付款人已承兑。付款人按已承兑金额缴足款项后,按照托收行指示于到期日对外付汇。

(三)远期付款交单(D/P XX DAYS AFTER SIGHT)。我行验单无误后,如果付款人愿意立即付款,则按即期付款交单处理。如付款人承诺按托收指示的日期付款,我行须及时将付款人承诺的内容通知托收行,但不得将单据释放给付款人,通知前,须要求付款人提交相关资料,办妥有关手续(具体参照即期付款方式)。只有在收妥付款人提交的付款确认书和足额对外付款资金后,方可将全套单据释放给付款人。付款人付款赎单后,按照托收行指示对外付汇。

第四十八条 收取费用

(一)我行代收业务的费用原则上单到时按照国外托收行面函的有关指示收取。若付款人拒付退单,应向托收行收取我行费用。如托收面函明确指定费用由付款人承担的,应在提示付款、承兑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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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委托书明确规定托收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我行需征求付款人意见,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如付款人同意支付费用,我行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与付款人办理交单手续。

2.如付款人拒付费用,我行应通知托收行。如托收行同意放弃费用,我行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与付款人办理交单手续;如托收行不放弃费用、付款人又不承担费用,我行可将托收单据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拒绝承兑/付款的处理

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应要求付款人提交书面声明。我行应及时通知托收行,持单听候托收行的处理意见。如托收行同意退单,我行将全套单据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有关费用。如托收行不同意退单,可按托收行新的指示办理(无偿放单或转寄第三方等),所有费用由托收行负担。

第五十条 业务跟踪及退单处理

(一)我行通知付款人后,如付款人没有及时答复我行是否接受单据,我行应就如何进一步处理单据,至少每两个星期要向付款人查询一次;如付款人在我行首次通知60天内,对代收的单据无任何处理意见,我行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退单前应发电征得托收行同意;如超过90天,托收行无进一步指示,我行应将单据退回托收行,并收取相关费用。

(二)如托收行要求退单,而付款人尚未办理承兑/付款手续,则按托收行指示办理,但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有关费用;如付款人已办理承兑/付款手续,则征得付款人同意后,办理退单手续,并向托收行追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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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修改托收指示

(一)若托收行修改托收指示,联系付款人,并经我行确认后,按修改后的托收指示办理;如付款人不接受更改,则应立即回复托收行。

(二)若付款人要求修改托收条件,我行在收到付款人书面指示后通知托收行。经托收行书面确认后,我行可按修改后托收指示办理。否则仍按原托收指示办理。

第五十二条 无偿交单

如托收行要求我行无偿交单,我行在收取或托收行明确承担我行有关费用后,按托收行指示交单。

第二节 出口托收

第五十三条 业务受理

所有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托收单据,均须附有?客户交单联系单?(见附8,以下简称联系单)。

(一)联系单上的指示必须清楚、完整,应包括的内容有:付款人和代收行名址、交单方式、期限、金额、发票编号、单据种类和份数、费用由谁承担等,托收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须在联系单上签字或盖章。

(二)认真验收联系单中所列单据是否与委托人实交单据相符,若不一致,则应与委托人当面确认后再签收。如有必要,应要求委托人补正,直至完全一致。

(三)委托人若须对其联系单上的指示作出修改,原则上必须提交书面指示的正本。

第五十四条 选择代收行

(一)原则上由委托人选择代收行。如我行对委托人选择的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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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名称、地址等存有疑问时,应联系委托人确认。

(二)若委托人委托我行选择代收行,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选择: 1.符合总行代理行政策。

2.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国家的银行。 3.资信较好,与我行有过业务往来。 第五十五条 寄单、催收

(一)认真缮打托收面函。注意应正确填写以下内容: 1.代收行名址。 2.单据名称、份数。

3.付款指示(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付款行将款项付至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

4.交单方式及期限。

5.遵守现行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如提交汇票,且汇票以我行为抬头,则汇票应背书。 核对以上内容无误,寄发单据。

(二)催收:单据寄出后,如在合理时间内未收汇/承兑,应定期(原则上每2或3周,可视以往收汇时间而定)与委托人联系一次。如委托人指示我行催收,应收取相关费用后进行催收。

第五十六条 承兑处理

收到代收行承兑电后,应审核承兑金额、到期日是否正确,若有错误应电洽代收行,无误则及时通知委托人。到期注意跟踪催付。

第五十七条 收汇处理

总行清算中心接账户行贷记通知或对账单后,通过清算系统将款项下划至相关分行。相关分行依据总行清算中心发来的?招商银行外币清算划款通知书?(用于深圳地区)或?招商银行总行清算划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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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后,在系统中对照其中收汇栏的各项内容逐笔核实登记,除收汇金额与应收金额差异较大或出现其他疑问需洽付款行澄清外,均应按照业务编号在系统作收汇处理,并按委托人的指示或有关业务规定,划入委托人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的暂收科目。网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委托人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委托人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非本行部业务的收汇,应及时联系清算中心处理。

第五十八条 无偿放单处理

委托人要求无偿放单,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指示包括我行和代收行的相关费用安排,我行根据委托人指示通知代收行无偿放单,并销卷。若代收行要求偿付其相关费用,我行有权从委托人账户上扣收。

第五十九条 退单处理

(一)单据因种种原因被退回后,应立即调出有关档案,参照我行的寄单面函检查退回的单据是否原样退回,若发现有误,应立即与退单行联系。

(二)如要求支付银行费用的,应通知委托人并与其确认扣费账户。

(三)将退回的单据连同退单面函副本退还委托人,并办妥签收手续。

(四)如不再更改出单,可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和扣费后,即可结案并归入死卷。

第三节 光票托收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光票托收业务,是指委托人委托我行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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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向境外银行办理收款的业务。

第六十一条 托收的方式

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一般通过与我行签订相应协议的银行办理,如不属于协议内的票据或在委托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付款行托收。因此,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我行与签约银行签订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 托收的范围

我行可办理不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外币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等有价凭证的托收,但下述票据除外:

(一)票据残损不全者(不影响票据完整性的除外)。 (二)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者。 (三)有涂改、毁损的票据。 (四)美国财政部签发的票据。 (五)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 (六)我行牌价表中未对外公布币种的票据。 (七)未到期票据(期票)。

(八)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影印件。 (九)异常大额、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 (十)已遭止付的票据。 (十一)经背书转让过的票据。 (十二)非我行往来客户委托的票据。 第六十三条 业务受理

(一)委托人要求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与我行签订“外币票据托收委托总协议”(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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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已签订协议的委托人在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我行凭委托人提交的票据在“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上登记票据有关要素后,由委托人在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二)未签订“外币票据托收委托总协议”的委托人,须逐笔在经办行填写“招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字,如申请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公单位,申请书应加盖单位在我行的预留印鉴。

第六十四条 审核

(一)认真审核票据大小写金额、币种是否相符,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控制在出票后半年内)。

(二)审核申请书(如有)的内容与票据是否吻合、正确。 1.如申请人为个人,须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验明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核验申请人的其他有效证件。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光票托收业务,原则上在受理时还应要求客户提交合法资金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

2.如申请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公单位,须核对申请人的预留印签。

3.如委托他人办理,除验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须审查委托手续是否有效,并坚持票据抬头人收账的原则。

4.若票据的抬头为并列多个人,应同时由多个人背书,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应由多个抬头人签字,或通过委托授权书委托一人办理,并注明收汇后的贷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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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确定托收方式

票据经审核无误后,必须将正反两面复印留底,并根据下述规定,选择采取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第六十六条 办理“立即贷记”的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信誉良好,在我行无不良记录。

(二)提交的票据符合总行与国外代理行签订的光票托收协议中适合办理“立即贷记”的要求。票据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立即贷记:

1.曾遭拒付的票据。

2.票据的出票行/付款行没有登入最新的世界银行年鉴中,没有详细地址。

3.出票行/付款行的资信不佳,位于政局不稳及/或经济落后及/或国际诈骗多发地区、国家等,所在国已列入美国财政部冻结资产国家的名录。

4.单张票据金额超过“立即贷记”协议的规定。 5.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6.预签或倒签日期的票据。 7.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8.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9.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立即贷记方式仅适用于美元光票托收业务。不符合立即贷记条件的,应采用收妥贷记方式托收。

第六十七条 操作流程 (一)立即贷记的操作:

1.填写“行内外币票据交换清单”(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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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设立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逐笔登记,办妥签收手续。

2.我行应在收汇后第十五个工作日再贷记委托人账,或结汇后贷记委托人账。

(二)收妥贷记的操作:

1.填写“行内外币票据交换清单”(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设立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逐笔登记,办妥签收手续。

2.我行在收汇后贷记委托人账,或结汇后贷记委托人账。 第六十八条 托收

(一)票据寄出前,我行须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处), 背面由有权人签名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臵、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须按有关规定背书。

(二)根据票据货币种类和与代收行签订的光票托收协议,选择代收行,并确定收款路线。我行在选择不同的代收行及不同的服务方式时,应注意协议要求的起始金额、限额和费用等具体条件。

(三)经办人员在系统光票托收业务项下逐笔登记,按系统规定的程序,打印“票据托收委托书”一式两联,或预先联系代收行,填妥代收行为我行提供的特定存托面函,交有权人签字后,一联随票据寄送至代收行,一联留存。托收委托书(或特定存托面函)的内容,应符合代收行的有关要求,并须明确以下内容:

1.对代收行的付款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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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遇付款行拒付, 退票的处理指示。

(四)委托书(或特定存托面函)寄发之前, 须复核信封上收单行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是否正确、完整,复核信件内容,防止错寄漏寄。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以分清责任。

第六十九条 收汇处理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条 收汇查询

下列情况,我行应主动向外查询:

(一)以“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在寄出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既没收到贷记通知, 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二)以“收妥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寄出票据30天后, 既没收到贷记通知,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第七十一条 退票处理

(一)收汇前退票的处理:收汇前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须在系统中向委托人据实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和我行退票费。各分行可根据协议中规定的退票费标准,并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及往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预收相关费用;收到国外代收行退回的票据后,注销我行在票据上的背书,将退回票据连同“退票理由书”退交委托人并办妥签收。并及时在“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或/和“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上注明“退票”。

(二)收汇后退票的处理:收汇后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应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1.票款尚未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应立即冲回票款,并向委托人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及我行退票手续费。

2.票款已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可主动借记委托人账(需办理售汇的还需遵守售汇有关规定),冲回票款及相关费用,另收我行退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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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费。

待收到国外代收行退回的票据后,注销我行在票据上的背书,将退回票据连同“退票理由书”退交委托人签收,并及时在“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或/和“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上注明“退票”。

第四章 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 进口信用证

第七十二条 开证受理

开证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 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开立信用证承诺书?(首次开证)(见附9)。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见附10)。如申请人提交纸质?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 我行应核对其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申请人通过网上银行向我行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无需加盖预留印鉴,我行可直接打印使用。如申请人使用电子版开证申请书,我行可先审核,信用证对外开出前,申请人须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纸质开证申请书提交我行。申请人申请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情况下,应提请其选择开证申请书特别条款中“We hereby instruct you or any third party authorized by you to pay the usance draft(s) on sight basis ,the relevant interest and charges will be for account of us.”

(三)申请人与出口商签署的进口合同,如为代理进口,还应提供代理合同。

(四)除非当地外汇局另有规定,如申请人不在“对外付汇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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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录”或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录”的,或属异地企业的,应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五)对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殊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对于实行进口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登记表格等。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对外付汇前,补交我行,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三条 审核资料 (一)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1.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2.明确申请开出信用证的种类(议付/承兑/延期付款/付款)。 3.明确指示信用证采用信开还是电开方式开出。 4.信用证的币种、金额大小写应清晰、一致。

5.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不接受以合同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做法。

6.货物数量和价格应与开证金额相吻合。对于存在溢短装条款的开证申请,我行应按溢装金额扣减额度,落实担保措施。对于开证申请时无法确定成交价格的原油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开证,除非已落实了有效足额的抵押担保条件,原则上我行不接受金额敞口的条款。

7.单据要求应合理,切合实际,种类不宜过多;单据的份数、出单人应明确、具体;非单据要求的条件应转变成单据要求。

8.价格条款须与相应的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 以及何方负担运费、保费、运输单据的运费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9.明确规定最迟装期或分期装运时的每期装运时限、交单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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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前后一致,内容完整,明确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各条款间不能相互矛盾、模棱两可。不能有不利于我行资金安全的条款。

11.须注明扣费账号。

12.申请书须用英文填写且不得手写,应以打字机或电脑缮制。 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 如发现有不妥之处, 应立即联系申请人更改,申请人须在更改处签章证实。

(二)外汇政策审核要点:

1.申请书上所列的货物名称、 规格、数量等应与相应批件(如有)相符。

2. 除非当地外汇局另有规定,查验“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如申请人不在名录内,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

3.查验“真实性审查名录”,如申请人被列入名录内,则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

4.如为异地企业,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

第七十四条 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参照?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按下列要求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一)收取全额保证金:

1.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保证金的,我行应将外汇转入保证金账户。

2.申请人使用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的,我行应将人民币转入保证金账户或要求申请人购汇后将外汇转入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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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免保证金:

1.如申请人尚未获得授信额度,应按?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授信额度的核定、审批,批准后按审批意见办理。

2.如属授信额度内开证,在进行用时审查、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

(三)如开证金额允许增减一定幅度,授信额度扣减及/或保证金的收取应按信用证金额上限落实。

(四)在开证审批完成以前,我行不得向申请人提供信用证号,更不得向申请人提供信用证底稿副本。

如不接受开证申请, 应尽快通知申请人并将开证申请资料退回。 第七十五条 开出信用证

审查批准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迟于2个工作日内,对外开出信用证,同时扣收相关费用。如费用账户无足够余额导致在系统中开证无法被授权通过,应立即通知申请人补缴有关费用。由此引起延误,应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具体操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定通知行:根据总行代理行政策的规定, 选择信用证的通知行。在符合总行代理行政策的情况下,如申请人指定通知行,可按申请人要求办理。

(二)严格按照申请书缮制信用证文本, 如需变动申请书内容,应商申请人同意,并由申请人加签证实。

(三)根据申请人选择的信开/电开方式,在系统上缮制信用证。 1.信开:

(1)缮打信开信用证格式, 要求做到: 字迹清楚, 内容齐全, 准确无误, 排版美观。文本表面出现任何文字改动, 应加盖我行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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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款完整、明确,各条款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

(3)合格无误并经授权通过后,打印信用证,按权限规定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签字后的正本及一份副本,按申请人要求的邮寄方式办理快邮, 寄往通知行。同时交申请人一份副本,留副本一份存档。

(4)寄送信用证的信封及信件内容要经过复核。 (5)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以分清责任。

2.电开:原则上我行应使用SWIFT方式,采用MT700、701格式对外开证,在无法使用SWIFT方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加押电传或公众加押电报等。如使用电传、电报或无密押的SWIFT报文格式开证,须加押后才能对外发送,并特别注明信用证适用UCP最新版本。

(四)注意事项:

1.我行原则上不开出加列允许电索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如需要,应要求申请人交足保证金,或在我行授予的进口押汇额度内开证,信用证须指定付款或承兑或议付银行。并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接索偿电后3(或5)个工作日起息”字样,以保证我行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2.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 应在信用证中加列条款,要求寄单行向偿付行索偿,同时发电通知我行。我行收到通知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偿付行授权确认,通知总行计划财务部向偿付行调拨头寸,以便向偿付行付款。

3.如我行指定保兑行,应选择保兑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和付款/承兑/议付银行。

4.我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须指定转让银行,转让行为被指定银行,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原则上应指定信用证通知行为转让行。

5.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详细地址。收单部门和地点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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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分行单证部门。

6.我行不以“套证”(套用旧证)的方式开出信用证。

7.我行开出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中,应要求提交受益人接受修改的声明,以便审核进口到单。

8.如我行开出信用证过效期未使用或受益人不承担通知费,国外通知行向我行收取通知费时,我行应及时联系申请人,确保对外支付。必要时,可从申请人账户中扣收。

第七十六条 信用证修改受理

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须提交经加盖预留印鉴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见附11)。若修改内容,如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批件核准的范围,申请人还须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批件。 我行原则上不受理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对受益人的修改应视为撤销原证并重新开立信用证,应按照本规定中撤销信用证以及开立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如收到通知行或交单行加押报文确认原受益人已不再使用该信用证且无已寄出在途单证,并通知信用证现有余额,我行可视同信用证修改进行操作。

第七十七条 审核

(一)修改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与我行预留印鉴相符。

(二)调出信用证留底, 修改申请书的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应与原证相符。

(三)对照原信用证条款, 审查修改内容是否合理。审查重点与审查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条款时相同, 并注意修改后条款应与信用证其他有关条款衔接一致。

(四)如修改内容涉及信用证金额增加、付款期限延长等增加我行风险的修改, 应相应落实担保措施,并按原开证的有关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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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修改内容因增加货物数量、金额,以及更改货物名称等涉及有效批件内容,应审查修改部分是否符合有效批件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修改操作

审核合格后,按照申请人申请信开/电开方式,选择原证的通知行作为修改的通知行,在系统缮制修改,具体操作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三),同时按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以SWIFT方式修改时,应使用MT707报文格式。

第七十九条 信用证修改注意事项 (一)修改书中要列明修改序号。

(二)如原证为保兑信用证且保兑行为非通知行,应将每次修改内容通知保兑行。

第八十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担保提货,应遵照?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进口到单收单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单据,经审核,如确认为我行单据,须在寄单行面函上批注收到日期, 并保留快递公司的邮件单。

第八十二条 进口单据审核 (一)审核面函:

1.审查寄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尽快去电要求澄清、补寄。

2.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3.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4.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 5.面函所载付款期限和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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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单据: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依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据。

2.如提交的单据中,含有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我行可不予审核,视情况退寄单银行,或照转申请人。

3.将我行审核发现的不符点及寄单行在面函上列明的不符点,在审单记录上作出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进口单据放单

(一)我行各级单证部门应在收单后1到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在系统中进行登记,从系统中缮打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并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注明审出的所有实质性不符点以及申请人承兑/付款/拒付(包括拒绝承兑,下同)的最后期限。单证部门在将单据交给基层营业网点前,应留下国外寄单行面函,并复印运输单据、发票留档。如单证部门将单据直接释放给申请人,除遵守本款规定以外,还须遵守本条以下各款规定。

(二)各基层营业网点须敦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

(三)申请人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时,应在我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同意付款时,还须注明扣款、扣费账号。

(四)我行经办人员须查验申请人指定账号资金是否充足,依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人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无误后,将单据释放给申请人,同时办理签收手续。在申请人未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前,我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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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本单据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后,我行应在不迟于2个工作日内对外承兑/付款。

(五)如通过邮寄方式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给申请人时, 信封要经过复核,保证信封上申请人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无误, 还要复核信封内容, 防止错寄、漏寄, 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以分清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受益人直接交单

原则上我行不接受受益人直接到我行柜台交单,如遇特殊情况,需受益人直接交单,交单人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交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附有通知行面函的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正本信用证及修改还应盖有通知行印章。

2.注明单据种类、份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付款指示并盖有受益人所在单位印章的交单面函。

3.所交正本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4.交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所需要的文件。 (二)进行必要的审核:

1.审核交来的信用证是否为我行所开立,以及信用证是否还有未付余额。

2.审核我行的付款记录和信用证上审单银行的背批是否吻合,是否存在已经背批、但我行没有付款的情况。

3.审核所交单据是否与交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相同。 4.审核面函上的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可行。 5.审核交单人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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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要时,可向受益人银行查实交单人所提供账号的户名是否与信用证受益人相符。

(三)办理签收及有关处理:

以上审查无误后,复印交单人的有效证件归档,在交单面函上注明签收日期,复印后保留正本,将交单面函的副本退交单人。

后续处理参见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承兑/确认付款

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接受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加押函电方式,向寄单行承兑(远期议付、承兑信用证)或确认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明确我行承兑/确认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 我行对外承兑后,应及时告知客户付款到期日。如申请人申请延迟付款须先得到国外银行的确认,再按照原开证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八十六条 付款

(一)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放弃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但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最迟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付款的资金可来源于外汇开证保证金、申请人账户外汇存款,或申请人以人民币购汇支付,也可来源于进口押汇,以进口押汇支付的,应按?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而其在我行账户又有资金者,我行有权主动扣划其账户资金,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

对于清洁单据或已承兑到期的单据项下的付款,如申请人没有资金或没有足够资金对外付款,且无进口押汇额度或未及时办妥进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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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手续,我行应以信用证项下贷款对外付汇,以免影响我行对外声誉和被追究罚息。有关利率执行?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我行应将申请人指定账户上用于对外付款部分的资金,转移到我行内部往来账户,用于对外付款,以防资金被挪用。

(三)经办行每天应在业务平台中打印出来单待备付清单,以确定当天或近日信用证项下须对外付款的币种、金额。

(四)经办行应按来单待备付清单准备头寸,并按?招商银行外汇资金头寸管理规定?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对于账户行不能当天起息的小货币付款,应于起息日前1至2个工作日准备头寸。

(五)单证部门在系统中按照寄单行寄单面函指示,扣除我行有关费用后,对外付款。

(六)对于付款到期日在节假日的,应在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七)若付款当日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上级行有权使用行内139科目强行从经办行扣款,保证及时对外支付。

(八)因经办行原因造成账户行账户透支,透支利息由经办行承担。总行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经办行的责任。

(九)经办行会计/信贷与国际结算人员应做好内部联系及衔接,确保付款报文发出前,相应的付汇款项已转入我行内部往来账户,防止挤占、挪用不同用途的资金。

第八十七条 电索的处理

(一)收到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信用证号调出相应档案,核对其索汇是否符合我行信用证的要求,是否有单证相符的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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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定银行等。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作出电索批注。

(二)洽申请人办理对外付款手续,注意应在索汇电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外支付。

(三)收到进口单据后,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处理,如单证不符我行拒付,我行应及时追索已付款的本息。单证相符的单据,办妥签收手续后,将单据交申请人。

(四)注意不得重复付款。 第八十八条 指定偿付行的付款处理

(一)收到索汇通知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信用证号调出相应档案,核对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其索汇是否符合我行信用证的要求,是否有单证相符的声明等。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作出偿付批注。

(二)洽申请人办理对外付款手续,通知偿付行需偿付的信用证号、币种、金额,以及议付行名称等,并在偿付到期日前,备妥头寸,供偿付行付款。

(三)收到单据后的处理与本规定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相同。如后续进口单据存在不符点,以申请人自有资金对外付款的,应洽申请人决定是否向被指定银行追索;以我行进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贷款支付的,应立即向被指定银行追索。

第八十九条 担保提货项下的单据处理

已办理担保提货的信用证项下正本单据到达我行后,无论单据有无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均应按相符单据办理承兑/付款手续。

非全套物权单据的信用证项下,如单据未到,申请人凭受益人直接寄给申请人的以我行为指示抬头海运提单或以我行为收货人的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向我行申请背书及办理提货手续时,应视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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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业务,须按照?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落实保证条件,进行审批,并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三)的规定,在海运提单项下,为申请人办理背书,在其他运输单据项下,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我行据此为申请人出具委托书,申请人凭以提货。我行收到单据后,申请人应按相符单据办理承兑/付款手续。

办理提货担保及销保应严格执行?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接受不相符单据的处理

对于不相符单据,开证申请人若接受不符点单据,必须尽快(一般应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明示的对外承兑/付款时限之内,特殊情况下最迟也不得超过我行收单次日起第5个工作日)办妥承兑/付款赎单手续,经我行确认后,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已接受不符点单据的交单、付款及承兑的程序,与单证相符单据处理程序相同。

第九十一条 对外付款/承兑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按索偿行的指示对国外付款或承兑。如该指示与我行信用证条款矛盾,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并向索偿行说明。

(二)按现行的?招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及时准备、预报头寸。

(三)经办人员收到电讯人员的付款或承兑电文稿后, 应和电文稿留底核对,以防止错漏。

(四)信用证付款后, 应将付款日期、金额、信用证余额在信用证留底批注(由经办人签署并加具日期)。

(五)对于办理进口押汇或已发生信用证项下贷款的进口货物应根据?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加强跟踪管理,监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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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回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我行权益。

第九十二条 拒付

开证申请人若不接受不符点,必须于?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明示的日期前通知我行,我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并原样保留全套单据。开证申请人若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明示的日期前未给我行任何答复,我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对外拒付。

第九十三条 拒付通知

对外拒付时应一次性地列出所有不符点,并根据具体业务和不同系统选择以下相应的拒付处理方式以MT734或其他加押报文通知寄单行:

(一)如接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我行将直接释放单据给开证申请人。

(二)表明持单听候交单人指示处理或按交单人之前的指示处理单据或退单。

第九十四条 异议的处理

开证申请人若对我行审核为相符的单据有不同意见,必须于?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明示的对外承兑/付款日期前通知我行,并将全套单据原样退回我行复审。我行复审结果原则上代表我行是否接受单据的最终意见。如申请人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经办行应立即向上级行汇报解决。申请人就单据是否相符问题,如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注明的答复期限内没有向我行提出异议,我行均视作申请人已接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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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接受不相符单据的处理

单据拒付后,如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我行按本规定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办妥交单手续后,方可将单据交申请人。

第九十六条 交涉

如果寄单行对我行的拒付提出异议,我行应据理向寄单行交涉。如出现性质严重的纠纷,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九十七条 拒付档案的保管

有关拒付项下的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应单独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九十八条 退单处理

(一)我行可应寄单行或申请人要求, 经有权人审批后将单据退回寄单行。对长期(半年以上)悬而不决的拒付单据, 经有权人审批后, 可主动将单据退回寄单行。

(二)向寄单行退回拒付单据时, 应注意以下两点:

1.信封要经过复核,保证信封上寄单行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无误;还要复核信封内容, 防止错寄、漏寄,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以分清责任。

2.应向申请人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第九十九条 降价处理及无偿放单

如因单据存在不符点, 申请人要求降价处理或无偿放单,我行必须征得寄单行书面同意、寄单行以加押电文或其他书面形式授权我行办理后,才能照办。降价处理的交单手续,同本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无偿放单时,须办妥签收手续。

第一百条 撤证与注销 (一)申请人要求撤证:

1.信用证开出后,如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人必须提交?信用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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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申请书?(见附12),注明撤证原因;受益人要求撤销,必须通过通知行电/函告我行其撤销要求。

2.撤销信用证只能对信用证未经使用的部分撤销;已经使用的部分不可撤销。

3.我行须核对撤证申请书签章是否与开证申请书或预留印鉴相符。

4.调出信用证留底, 核对撤证申请书的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项目与原证是否相符。

5.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办理撤证: (1)信用证未过期:

1)致电通知行,要求其将申请人撤证的要求转告受益人,并以加押电回电确认。

2)我行收到通知行加押电确认受益人同意撤证、并证实信用证未经使用,或虽已使用但剩余部分将不再使用,信用证正本已退回通知行后,经核押无误,才能办理注销信用证手续。如受益人不同意撤证, 则信用证仍然有效。

3)如信用证经保兑,我行与受益人联系撤证的同时,还应通知保兑行有关撤证事宜。信用证只有在我行、受益人和保兑行都同意的情况下,方能撤销。

(2)信用证已过期、但未超过1个月:我行电告通知行,对开证金额与信用证效期内已交单金额差额部分已予以撤销,请其通知受益人。后续处理程序同上述5.(1)。

(二)受益人要求撤证:如受益人通过通知行以加押报文通知我行要求撤证,我行应联系申请人、保兑行(如有),征求其书面同意,经二者同意后方可撤证,否则信用证仍有效。我行应将有关结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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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押报文告知通知行。

(三)信用证注销:

1.信用证过期1个月以上,无论是否有未被利用的余额,可视同自动撤销,我行洽申请人后应办理相应内部注销手续。

2.办理注销信用证的有关手续后,可将开证保证金退回申请人, 恢复申请人授信额度。

3.因我行错开信用证或由于其他原因, 要求撤回原证, 另开新证者,须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原证注销手续后, 才能开出新证。

4.我行对已注销信用证不再办理修改。

(四)收费:按我行国际业务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撤证费用。 (五)已注销信用证项下来单处理:收到已注销的信用证项下国外银行来单,不论是否表提不符点,我行原则上仍应该在收单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银行说明该证已被注销,并以过效期和其他不符点(如有)为由先提出拒付,将单据按托收处理或退单,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寄单行同意按托收处理,我行应在系统代收项下进行登记,并按进口代收进行后续处理;如寄单行不同意按托收处理,我行原则上应将单据退寄单行。

第一百零一条 法院止付

我行收到法院止付令后,应及时通知寄单行止付事实。我行对法院的止付令,可视具体情况,同法院交涉。但在法院撤销止付令前,我行不得对外付款。

第一百零二条 冻结

如申请人的账户遭执法机关冻结,我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没有因此而解除或延迟,仍须按正常手续对外付款、承兑。

第二节 出口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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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保兑书等,下同),我行须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信用证通知或转通知处理。经审核如有对受益人或我行不利的软条款等,应提请受益人注意,由受益人径洽开证申请人修改或直接向开证行查询。

第一百零四条 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审核

(一)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开信用证,须审核印鉴是否相符,如我行无此印鉴或印鉴无法核实,应要求国外银行以加押报文确认。电传及SWIFT MT999开来的信用证(及修改等)要核对密押,通过加押SWIFT格式开来的信用证及修改,无须再核对密押。

(二)印鉴/密押核实相符的,盖“印/押核符”章并由核验人签名或盖章, 编号登记, 加盖信用证通知章和通知编号, 注明通知日期。

(三)印/押不符的, 应在查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如果装效期临近可以将信用证副本或复印件先行通知受益人, 但须在信用证上加盖“印/押未符, 仅供参考”戳记。经查实相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在信用证上补盖“印/押核符”章,并由核验人签名或盖章。

(四)如果查实信用证确系伪造,应据实通知受益人,将已通知的信用证副本(复印件)收回,并向监察保卫部门报告。

(五)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国外来证以及有关的附件必须完整。如发现短缺,应马上联系开证行。

2.如信用证中存在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应提请受益人注意。 3.如信用证中存在对我行不利的条款,应及时与开证行联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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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修改或取消。

4.如系信用证修改,应核对修改次数是否连续。若发现缺号, 应立即电询开证行予以澄清。

第一百零五条 信用证保兑

原则上我行仅对以我行为通知行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开证行必须是信誉好、国家风险小、业务往来正常的我行代理行。

转让信用证项下,原则上我行不加具保兑。

如果开证行要求我行对其信用证加具保兑,我行不同意加具保兑时,必须立即通知开证行。

办理信用证保兑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我行加具保兑前,应根据总行代理行政策,对开证行的资信、往来情况及其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等因素以及受益人的信誉状况进行审查,报总行同业银行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保兑。并在同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面函上注明 “此证由招商银行保兑但暂不包括修改,请将单据交至我行,否则我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字样。

(二)对我行保兑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能否加具保兑,应经有权人审批,对于加大我行付款风险的修改内容,能否加具保兑,应按照开证的审批手续报批。经审批已加具保兑的修改,应在该修改的通知面函上注明“此修改由招商银行保兑,但暂不扩展至其他修改,请将单据交至我行,否则我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字样。

如受益人要求来证经第三家银行保兑,我行可代受益人向第三家银行转告,并将联系结果及时通知受益人。如第三家银行同意加保,对有关修改,我行应与保兑行联系,请其确认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信用证的通知及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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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

1.在系统中缮制我行信用证通知书面函, 连同信用证一起交给受益人签收, 以明确我行的责任。

2.办理信用证通知时,一律将正本通知受益人, 副本留存(如无副本,我行须制作复印件作为副本)。加押电传开立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中的密押需涂抹后再行通知。

3.我行应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我行通知章,注明编号、日期,然后附上通知面函,我行留存副本。

4.通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受益人来我行取信用证或修改通知书,须证实来人身份并办理签收手续。

(2)将信用证或修改通知书邮寄受益人时, 信封要经过复核, 保证信封上受益人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无误,还要复核信封内容, 防止错寄、漏寄,并与收寄部门交接手续完备,以分清责任。

(3)受益人如拒绝接受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书, 应将修改书退回我行,由我行转告开证行。对于修改内容,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接受,而不能部分接受。

(4)来证面函中规定有偿付、寄单方式及其他特别内容者, 应将面函附于信用证正本之后,同时复制影印件附于信用证副本之后存档。

(5)来证有附件, 除信用证规定只能由我行保留的以外(例如有关单据的签样等), 应连同信用证正本一并交受益人, 另复印一份副本留存。

(二)转通知:

1.我行各分支机构接到境内、外其他银行要求我行转通知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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