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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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1、在鄞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2、有意向来鄞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

1、项目资助。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3、融资支持。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件执行。

4、社保补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创业培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经项目审核,可享受区大学生创业园3-6个月的免费创业见习;可每年选拔部分鄞州生源大学生(包括在校生)到区内优秀大学生企业担任“实习经理”,进行为期1-3个月的创业实习。对有创业意向或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或9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6、创业奖励。鼓励创业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创业评选,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优秀创业大学生,区财政将给予50%以内的配套奖励。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大学生在本区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一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吸纳人数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鄞州生源大学生,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服务保障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可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大学生用住宅用房登记为经营场地;鼓励大学生在校园内从事流动经营等政策。

2、拓展创业孵化平台。在办好鄞州区首个大学生创业园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区内重点骨干企业投资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对经考核,挂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30%-50%的配套奖励。

3、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团区委等相关部门成立区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大学生创业事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营造激励大学生“勇于创业、理性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1、对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按照区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和创业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10〕202号)精神,实施创业补助。

2、本政策若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意见由区人社、财政、税务、工商、农林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ax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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