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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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概念

1、由来: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 2、界定方式 列举式与概括式

3、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3、相近概念

(1)无形财产权(1875年德国学者科拉提出) (2)无体财产权

(3)智慧财产权、智力成果权 (4)信息产权 (二)范围

(1)狭义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2)广义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以下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号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基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七个方面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权利。(私益) 2、知识产权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 3、知识产权是私法上确定的权利。 4、“劳动价值学说”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

(1)无形财产权是指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或非物质性,而非权利的无形性。

(2)注意区分权利、权利客体和权利客体之载体。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国际条约如欧盟1992年《马斯特里赫条约》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

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著作权(财产权):有生之年(合作作品后死者)+50年 商标权:10年(可续展)

专利权: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等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非物质实体的思想、精神及其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存在。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知识产权和物权有可能发生重叠与冲突; 5、知识产权的期限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永续性; 6、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的损耗。

7、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1、文学作品 作品 2、艺术作品著作权 3、科技作品

1、艺术表演 传播媒介 2、音像录制品邻接权

3、广播电视节目 1、发明

工业技术 2、实用新型专利权 3、外观设计 1、商标:商标权 经营性标志 2、商号:商号权

3、地理标志:原产地证明权 特许专营资格 特许交易资格 经营性资信信用 商誉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技术秘密例外。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

品的合法使用。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多样性。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1)审判管辖:一审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可受理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2、刑事救济措施: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假冒专利罪

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行政救济措施。

七、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地位

1、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2、立法体例: (1)编入民法典 (2)单性立法 (3)编纂专门法典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英美法:版权,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经济权利

大陆法:作者权,仅自然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公元1068年(北宋)朝廷为保护《九经》蓝本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

(四)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2010年) 1、增加了著作权出质的出质登记。

2、将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1、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1)不可转让性 (2)永久性

2、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1)可让与性

可就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许可使用。 (2)有期限性

自然人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 (3)可继承性

《著作权法》第19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

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取得条件不同。著作权自动取得,商标权注册取得。

2、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只需独创即使有所相似、相同也受保护;商标权对于与已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受保护。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专利权保护思想内容,著作权保护表达形式。 2、专利权要求首创,著作权仅需独创。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是指作者以自己的知识和技巧为基础,经过独立的思考、判断而创作的,以文字、数据、乐符、色彩、声音、图形等形式表现而出来的智力成果。

1、作品必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2、作品必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其表达的思想。

思想必须能够被某种外界可客观感知的表达形式所表达出来才受到保护。

3、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活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并非任何智力成果均为作品,只有那些能够传递思想情感、信息或展示美感的表达形式才构成作品。

旨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智力成果受专利法保护,不构成作品。 4、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版权理论认为,作品由“思想(idea)”和“表达(expression)”两种成分构成,“思想”是作品内在的主观成分,将“思想”通过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就构成了“表达”。 因此,表达实际上就是作品,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只能及于表达,对于作品中的思想,以及在作品中被描述、解释、分析和包含的任何事实、工艺流程、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规则等,都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构成要件)

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

一作品抄袭来的。

“独”,强调的是独立完成,即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判断、设计的结果,既不是对已有成果的抄袭,也不是按照既定程式演绎的结果。

“创”,强调的是作品的创造性,即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不是简单的临摹或材料的堆集。

独创性理解上注意一下几点:

(1)独创性是作者表达的独创,而非所表达思想、观念、信息、题材等的独创。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对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辅助工作、咨询意见等的不构成创作。 (3)创作是事实行为,无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只要求独创,不要求首创。

(5)独创性对创造性的限度不高。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作品对创造性要求不一样。

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能够通过复印、录制、绘画等受到予以复制。 作者的思想表达只有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和再现,他人才能了解,并进而通过公开和传播带来社会效益,著作权人利益才能实现。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作品作为思想的表达,根据其表达的方式和形式不同,种类丰富多彩。

1. 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作为表现形式创作的作品。 文字作品的载体在传统上主要是纸张,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文字作品的载体还可以是U盘、计算机、光盘等。

2. 口述作品:也称为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并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口述作品要求即兴而作,非即兴而作的口头表演是对其他种类作品的表演而非口头作品。

口述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是现代录音录像等传播技术发展的产物。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者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在词、曲分离的情况下,词属于文字作品。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即由对话、旁白、音乐、配词等形式构成的剧本。

舞台上的戏曲演出是对戏剧作品的表演,而非戏剧作品本身,戏剧作品本质上是文字作品。

戏剧作品与文字作品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目的不同,前者主要用于表演,后者主要用于阅读。

戏剧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对“活的故事”的设计,特别是其中关键冲突情节的设计。

场景如何布置,故事如何开始、发展、达到高潮和结局,以及演员应当有怎样的表情、动作、对话等等表演要素的设计才是戏剧作品本身。

(3)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曲艺作品包括有脚本或底本的曲艺作品和即兴演出的曲艺作品。 有脚本或底本的曲艺作品脚本或底本即为曲艺作品,舞台上看到的是对曲艺作品的表演。

没有脚本或底本的即兴表演的曲艺作品,舞台上表演的即为曲艺作品,如果仅以口头形式表演的同时也属于口述作品。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对舞步、造型、动作、顺序等的设计。 对舞蹈作品侵权往往体现为抄袭动作设计。

(5)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严格意义上来说摄影作品也是一种美术作品,但与一般美术作品不同的是,摄影作品的创作更依赖于被摄影对象和摄影工具。

缺乏独创性或艺术美感等的照相、自动拍照、单纯的翻拍不能形成摄影作品。

摄像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几方面:

(1)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等的个性化选择。 (2)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和敏感度对“瞬间艺术”的抓拍。 (3)对被拍摄对象的姿势、表情的安排,服装、道具的选择等。 (4)后期运用各种软件、硬件进行的影像效果处理。

6.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产出的实物包括两种情形:

(1)一种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准零部件、一般的建筑物等,此时只有平面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2)一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实用艺术品、建筑作品等,此时平面作品、立体作品都受著作权保护,可以排斥平面复制和立体复制。

8. 计算机软件。 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 违禁作品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某些“表达形式”。 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一组指示计算机每一步动作的指令,通常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写,运行于某种目标体系结构上。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内容、设计、组成、功能规格、开发情况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标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早期尝试采用专利法来保护 2、1972年菲律宾第一次适用著作权法。

3、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章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两者区别:

1、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内国主体,创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权; 外国主体,创作完成还需出版。

(1)首次在我国出版。

(2)在中国境外出版,需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一定国际条约。

(3)在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境内出版,视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作者或无国籍人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比如:上海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1、继承 2、遗赠

3、遗赠抚养协议

著作权继承注意事项:

(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继承一般不涉及著作人身权,但对著作人身权有责任进行保护。 (3)生前未发表作品,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得发表的,死后50年发表权由继承人行使;无继承人的由原件持有人行使发表权。明确表示不

得发表的,在保护期内不得发表。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1、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合同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和部分转让给他人。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如果公民死亡以后无人继承或受遗赠,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其他单位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则著作权归国家所有。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职务作品(service works)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

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单位作品和特殊职位作品 1、构成要件不同:

单位作品:(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特殊职位作品(1)自然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工作关系,作品是作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2)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2、特殊职位作品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委托作品(commissioned works),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works of joint authorship)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1.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人共有,可以分割的可就各自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derivative works),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1.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3.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compilation works),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cinematographic works)

(1)电影作品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特征。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works of unknowing authorship)

,是指作者真实身份难以查明的作品,包括作者未署名或未写明真实姓名且难以查清作者真实身份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right of publication):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1)只能行使一次,是行使财产权前提,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无法分割。

(2)推定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作品、转让美术作品所有权。

(3)由他人行使的发表权:生前未发表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发表;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原件所有权人发表。

(4)发表权的限制:作品涉及其他人权利的 发表权与肖像权 发表权与隐私权

2.署名权(right of authorship):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1)署名方式包括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不署名等。 (2)不署名不意味对署名权的放弃,而是署名权行使方式之一。 (3)部分作品署名权归属与作品著作权归属不一致。 (4)署名顺序、署名位置

“?by”是否构成署名?

“?by”后面是版权人,而不是作者。

3.修改权(right of alteration):是指作者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的限制:

(1)美术作品原件售出后,修改需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2)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摄制电影作品的,视为同意作必要修改,歪曲或篡改除外;

(3)报刊、杂志社可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内容除外; (4)出版社可依据通行规范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订、更正、纠正错

误等。

有些国家将收回权与修改权一起规定。

收回权基本含义是指,即使作者已经转入了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行使,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者不希望原作品继续流传,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但行使收回权影响先前合法权利人的,作者在行使收回权是必须进行合理补偿。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4.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 of integrity):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right to reproduce the work in a material form):是指以印

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复制的形式包括: (1)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3)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康福尔电器公司与腾讯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4)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了合理使用: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001年著作权法将“临摹”从复制的方式中删除,但并不意味着临摹就不构成复制,要区分看待。

(1)简单的“依样画葫芦”,没有加入自己的创造性的,构成复制,除合理使用外,不得用于营利。

(2)临摹者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成分的,可以将临摹件作为演绎作品看待。

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复制到芯片、硬盘、光盘等媒介上。

(2)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

(3)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 (4)通过网络向其他用户发送作品。

2.发行权(right to publish the work):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发行行为的构成

A应当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

B一般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2)“发行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或“权利用尽”原则。 所谓“发行权穷竭”原则,是指如果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发行以后,他人转发行作品的行为不受著作权人限制,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例外情形: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发行后其出租权仍旧受到著作权人控制。

(3)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发行的方式、范围、发行者。

发行的主要方式是销售和赠与原件或者复制件,广义上还包括出租和出借。

新的发行方式:信息传输。

3.出租权(commercial rental right):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

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right to exhibit the work):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一条文规定来看,有学者认为美术作品原件持有人只对原件有展览权,对复制件没有展览权,复制件由著作权人享有展览权。

5.表演权(right to perform the work):是指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以及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著作权人对于作品表演的控制仅限于公开表演,不包括仅供家庭范围的私人表演等。

(2)一般情况下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3)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前者是对作品的表演进行控制的权利,后者是表演者对于其表演活动和表演的形象所享有的权利。 (4)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由演员直接向公众进行的表演

机械表演:借助机械设备向公众再现表演现场的表演形式

6.放映权(right to show the work):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right to broadcast the work):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自己或许可他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义上来说放映权和广播权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

8.信息网络传播权(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被统称公开传播权。

9.改编权(right to make an adaptation):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10.翻译权(right to translate the work):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

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1.汇编权(right to compile the works):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2.摄制权(right to making cinematographic work):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摄制权也被统称演绎权。 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国外还有规定追续权,是指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其作品被转卖时,有权从价金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二)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

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三)加注版权标志取得:?+首次出版年份+版权所有人姓名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自主选择是否加版权标志。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一、著作权转让 (一)定义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定义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三、著作权的其他行使方式 (一)债的担保

以著作权作为债的担保措施,具体表现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二)信托

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定的报酬。

第六章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领接权客体并非都与作品有关,国际上通行的观点是领接权用于保护那些独创性程度不高的无形劳动成果。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主要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主要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领接权的客体大多独创性较低,甚至是单纯的机械制作。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自然人作品:有生之年+死后50年 法人作品、电影作品:发表后50年

领接权:表演发生后、音像制品首次制作后50年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

舞蹈家等。

2.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3.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4.注意区分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5.跑龙套或临时演员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 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剧团和演员的名称;

(2)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 (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

(4)在电影、电视和录像制品的片头或者片尾显示表演者的姓名。 (5)通过字幕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1)表演者本身形象受民法人格权保护,表演者形象受邻接权保护。 (2)电影作品中的演员,根据法律规定只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表演形象由制片人统一保护。

(3)表演形象被歪曲的情况有:通过技术手段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丑化或者以不健康的方式表现表演形象等。

3.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

报酬的权利。

4.(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

5.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1、2项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的对象不一定是著作权作品意义上的表演,非作品的表演,甚至根本不是表演的自然界的声音和景物,对于首次制作成音像制品的人均可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

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5.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3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在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权利类型

1.复制权:是指将原有制品中所包含的声音和画面固定在另一载体之上的权利,属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录像制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

4.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播放权: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即录像制作者仅针对电视台享有广播权,但录音制作者无此项权利。

1、表演者

(1)表演者权中不包括“表演权”,这意味着表演者无权控制他人公开播放载有表演的音像制品的行为。(机械表演)

(2)表演者权中除了现场直播权外,也没有广播权,这意味着广播、电视台只要不是直播表演,而是播放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无权加以控制。

2、录制者

(1)录制者不享有表演权,因此歌舞厅、超市等播放录音录像制品无需录制者许可,但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需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机械表演)

(2)录像制作者针对电视台享有播放权,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需录制者许可。

(3)法律未规定录音制作者对电视台享有播放权,也为规定录像制作者广播台享有广播权。

(二)保护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权的概念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台、电视台等广播电视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他人的作品、广播电视台自己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和不构成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的需取得制片人和录像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的权利

1.转播权: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录制权和复制权: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

12月31日。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一、出版者

出版者主要是指出版图书、期刊的出版社、期刊社。

二、出版者的权利

(一)版式设计权或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权),该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通常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

出版权是针对作品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与针对版式设计、来源于出版者的设计行为的出版者权不同。

(三)修改和删节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三、出版者的义务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出版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七章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

第一节

概述

一、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的概念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又称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使所规定的限制和例外。

二、限制的理由

1、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在前人文化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也应回馈社会。

2、为了实现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二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新闻使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还应当包括网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av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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