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
更新时间:2024-06-30 17: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讲 金融基础知识
一、为什么要学习金融基础知识
金融法,就是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学习金融法,首先必须了解有关金融的基础知识。这是很重要的,没有“金融”这一现代经济的核心,就没有金融法存在的物质基础。总的来讲,我们作为法律学人,学习金融基础知识的原因不在于两个:
第一, 知识结构的需要。
虽然金融法与金融不同,前者主要是法律规定,后者是经济政策与工具的引用。但作为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具体规定中将不得不涉及很多金融概念,比如货币政策、风险基金、金融市场,等等。不先理解这些概念。当然,就难以把握金融法律规范的内容。我们法律系的同学,从一入大学就进入专业知识学习,这不得不留下许多必要的跨学科知识的缺漏。
其实,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在本科专业是不会直接让您学习法律的,它们的法律专业设置与学习一定是需要在你修完其他方面的本科课程后。其一是学习法律确实需要其他方面的知识作为基础;其二是它们把法律工作作为比较慎重与神圣的职业,认为任何知识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成千上万的经济损失,或者关系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利,所以,这些国家对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
第二,知识层次的需要。
大家都学习过法理学,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法理学,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上层建筑。金融法是否表达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我们暂且不管。不过,它们确确实实建立在金融活动这一“经济基础”确是无疑。金融法的产生一个漫长过程。交换——货币——资金融通——国家——金融法。
在最远古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匮乏,国家尚无产生,交通极端不便,人们习惯于自给但不自足的时代,没有交换,没有货币,没有立法机构,更不需要资金融通,也就没有产生金融法的经济基础。大家不难想象,在这个时期,穿着兽皮,拿着磨制石器的山顶人,或者北京猿人,会有着制定“金融法”的需要。到奴隶社会,国家出现,交换开始频繁,商人开始职业化,国家开始固定的铸造、发行货币,资金融通成为必要。既然有买卖,就有货币流通,就需要制定有关铸造货币、货币流通的法律,这就是中国最早的金融法。
总之,我们必须明白的是,金融活动决定金融法的建构,决定金融法的修改,也决定金融法的未来。简单的讲,没有金融活动就没有金融法存在的必要。这就是我们学习金融法之前必须学习有关金融基础知识的理由。 二、金融的概念
一般来讲,金融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就是指资金的流通,即将供给者的资金调剂给资金的活动。按照这个定义,一切涉及资金流通的活动都可称之为金融。这种定义太为宽广,宽广的让在座的各位有点不相信。因为根据这种定义,你们不管是新学期注册交学费把钱存入学校在南光建行或工资的账户,还是把几块钱交给小卖部的售货小姐买一根牙膏,都是包括在广义的“金融”范畴里。所以,“金融”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崇高与神圣的字眼,与世俗生活紧密相关。
不过,狭义的金融就没有这么日常化了,与我们的普通生活有点距离。具体的讲,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存款、国内外汇兑的往来、贴现市场和证券市场活动等。你们在建行或工行,或自动柜员机的存款、取款,在商场涮卡等活动都属于狭义的金融范畴。
更具体的讲,狭义的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可以依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关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那里取得所需资金。比如,企业通过金融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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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这种金融活动强调的是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关系的直接性,中间没有诸如银行般的作为资金链条上的中转站。当然,在这种证券或债券的发行中有着像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服务,但它们不是资金流通中的一个中转站,而是提供某种专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如:普通百姓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再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款给企业。大家可以看出,其与直接融资的质的区别是资金链中间有中介者,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包括你们在银行的存款,是将资金存入银行,在这种关系中,你们是银行的债权人,银行是你们的债务人(你们在修饰豪华的银行大厦面前,一定在挺直腰杆,你们可是债主);同时,这笔钱成为银行的资产,当银行将其贷给某个公司企业,或者我们校园里的经济更为困难的同学时,它将成为债权人,而接受这个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就是它的债务人。
在这里,大家必须注意的是,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概念与上述直接融资和间接投资的概念紧密相关。在投资法中,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获得长期股权并以收取利润、分红为目的的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债权(或短期股权)并以收取利息为目的投资。显然,直接融资与直接投资有着紧密联系,当然也不是完全相同,比如企业发行债券是为直接融资,但却属于间接投资;同样,间接融资可能就是间接投资,但企业发行债券这种间接投资却是属于直接融资。因此,大家对这些交叉概念也该提起注意。 三、货币的概念
货币是金融的最初形式和基础,也是我们最熟悉或是大家最向往的东西之一。 (一)货币的产生与种类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是金融运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么一条发展逻辑。金融活动是金融法的产生的基础与前提;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和基础。有了货币,才逐渐有金融活动;有了金融活动,才有产生金融法的需要。金融法的产生必须是在有着国家产生之后,而货币产生的历史却是更为悠久。
在原始社会晚期阶段,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逐渐有了一些剩余产品;也随着农业与打猎的社会第一次分工,靠近平原的一些部落开始固定从事农业生产。这样,部落之间商品交流成为必要。
在这种互通有无的商品交流中,最先并没有货币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需要用一种固定的、大家都能认同的商品来表现其他的商品。这种商品就是一般等价物,也就是最早的货币。比如说,羊比较能代表各种商品的价值,人们就用它作为一般等价物。在历史上,许多商品都做过一般等价物,包括粮食、动物、布匹,甚至贝壳等,都做过一般等价物。
在中国,最早的纸币交做“交子”,出现在北宋时期。早期的纸币与金属货币紧密联系,国家发行纸币必须国库里装满足够的金银。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大不列颠王国殖民地多得号称“日不落”,意思是它得领地多到太阳不管是照着西半球,还是东半球。这个时候,英国凭借着强大的经济实力,维持着全球自由贸易秩序,在国际金融方面,大不列颠维持的是金本位制,即它承诺对其所发行的,国际上自由流通的纸币英镑有足够的黄金储备。您有多少英镑,就能从它的国库中换取多少黄金。一战以后,英国的国势逐渐衰落,尤其是经历了20世纪末30年代初的资本主义的大萧条以后,它对于英镑换黄金的做法或承诺也顶不住了。大约是1933年,它宣布取消英镑与黄金的挂钩。这时,国力渐强的美国也不愿意承担起这个责任,说实在话,这时它承担不起。国际金融领域处于一遍混乱,直到二战结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成立。
在金本位制下,实际在这以前的各国,所发行的纸币叫做代用货币。为什么叫代用货币,是因为发行货币的国家或银行,总是有足够的金属,不管是黄金还是白银,储备着满足纸币的兑换。因此,这种纸币只是代替金属货币的一种符号,是实打实的Money,不是“空手道”。不过,随着国家信用的发展以及银行信用的发展,人们都相信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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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骗人,国家与银行逐渐发行信用货币的代替以前的“代用货币”,人们总是相信,国家或取得授权的银行发行的这种货币能够买到东西,一般来讲,国家与银行也不能轻易欺骗,这就是“信用”。因此,这种货币叫“信用货币”。为什么要发行信用货币代替代用货币,这里有两个理由:第一,二战后各国与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货币的需求量大增,无论是国家还是得到授权的银行,都不可能有足够的金属满足这种货币兑换的需要;第二,国家与银行在发行代用货币时,逐渐发现,即使没有足够的金属维持,即使金属“短斤少两”,人们也会相信与使用货币,逐渐的明白只要这种“信用”的存在,“信用货币”就能够与代用货币一样使用。
您们钱包的钞票就是信用货币,不要以为人民币上有根金线,就是它的金属储备,它只是防伪标志。当然,这是建立在人们对国家或授权银行的信任的基础上,后者也不能随便滥用这种信用,否则通货膨胀太过利害,人们就会对信用货币失去信用,转而储存黄金等投资。在前苏联一解体时,卢布贬值的像一堆废纸。今天一万卢布还能买个电冰箱,明白一万卢布只能买两个鸡蛋,后天说不定只能拿来烤火炉。这样,人们对货币没信心,经济不萧条才怪。后来,为了经济恢复与人们信心恢复,叶利钦与普京废了很大功夫。值得一提的是,计算机的发明与普及,以及互联网的普遍使用,给人类打开另外一个网络世界。这时,电子货币出现和普及,成为当代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与驱动力。现在,电子货币已经进入日常生活。如你们使用的饭卡,建行的龙卡,工行的牡丹卡,中行的长城卡,都属于电子货币范畴。电子货币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为它具备以下优势:
第一,方便。第二,安全。第三,卫生。 (二)货币的功能
货币的功能,其实我不说大家也能列举许多。概而言之,主要有几下几点: 第一,价值尺度。
第二,流通功能。在商品交换中,货币不停的流通,以实现不断的交换。 第三,储存功能。 第四,支付功能。 四、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在金融市场可以买卖,载明了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股权、债权或债务)关系的信用工具。包括:股票、票据、债券、衍生金融工具等。有流动性、风险性以及收益性等特点。比如风险性,即投资于某个金融工具都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具体得讲,金融工具的风险包括:
第一,市场转化风险。金融工具往往只是一张纸,或纸都没有,不是实物,不可避免的存在转化风险。我们常说某某股票套牢了,就是指这种股票跌到最低,没人愿意接手了。
第二,利率风险。
第三,市场风险。与市场转化风险不同,可以转化但有价格风险。如遭遇“熊市”,股票及时抛出,庆幸没有套牢。尽管比买来时估价缩水一半也不管了。
第四,制度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金融工具的管理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现有政府管理市场经常经验不足,政令朝令夕改的现象不是偶然发生,而是经常发生。其中风险就不言而喻。 金融工具的种类:
第一,票据。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形式。它们是发票人依据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第二,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作为入股凭证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表明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拥有一定的股权,并表示股票的权益人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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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金非返还性。 (2)报酬的剩余性。 (3)清偿的附属性。 (4)权属的所有性。
第三,债券。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承诺在将来预定的时间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通常债券复兴人就是债务人,债券投资者就是债权人。债券代表的是债权,不是股权。与股票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赎回性。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的契约中约定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价格或条件赎回其债券。一般债券都附有时限,一年、三年、五年等,到规定的时限债务人即债券发行人必须支付债券持有者本金及利息赎回。这与股票不同,你持有的股票除掉流通几乎是难以兑现。
(2)清偿次序上的优越性。在企业破产时,债券在受偿次序上先于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3)转换性。债券作为标准化的投融资工具,通常可以自由转让,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在债券和现金之间进行转换。
(4)税前付息。发行债券的企业,其债券利息作为企业经营成本可在税前开支,这不同于股票的红利要在税后利润中开支。以上的比较,似乎债券比股票强很多,事实不是怎样的,股票仍然有自己的优势,否则就没人买股票,只买债券了。
其一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东,享有企业经营管理、财产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债券只是代表债权,没有这方面的优势。
其二,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没有多大的利率风险,但也没有什么意外惊喜。股票不同,比如,刚才说的七匹狼如何经营效应好,利润多多,那年底你们分红也多多,股东们个个喜笑颜开。当然,这有风险,因为要是企业亏空,那不缩水就不错了,别想分红。所以,投资股票与投资债券相比,还是更具智慧与风险的事,是一种“勇敢者的游戏”。在股市打拼多年的人,往往在心理素质与判断力上比普通人强多了。
第四,衍生金融工具。或者叫金融衍生工具。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金融工具已不能满足需要,为了适用这一情况,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便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起来。包括:
期货。双方约定在将来有效的时间内,以商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的资产。期货交易的合约一般对标的的资产质量、交易单位等方面实施标准化。中国原有郑州的大豆期货交易市场,前不久开通了上海黄金期货交易市场。
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
期权。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期权费后,卖方赋予买方将来某日前的任何时间,按约定的执行价格或约定协议买进或卖出某种特定资产的选择权。其主要特点是,卖方单方面给合约持有人以权利而不附加义务,合约持有人有放弃合约的权利;但不论期权是否执行,买方都必须向卖方支付期权费。对期权买方而言,可以通过承担期权费成本的代价,而可能获得可能较大赢利的机会;对卖方而言,则可以通过期权到期后买方不执行期权而获得期权费。
四、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进行货币借贷、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买卖的场所或领域,是金融活动产生的中介,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大家必须明白的是,金融市场也是销售商品的市场,所以它具有作为市场的一般特征。跟白城菜市场买卖水果、青菜,或者沃尔马、好又多等百货超市一样,它也是买卖商品,必须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作为买卖金融商品的特殊市场,又有着其他市场所没有的特征。如它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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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水果或青菜,也不是日杂用品,而是特殊的商品——货币;金融市场交易者之间产生的关系也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而主要是借贷关系。大家应该不会怀疑,除掉金融市场,您是不可能能买到货币这种特殊商品。 (一)金融市场的功能
1、融通资金,调节资金供求。实际生活中总是存在着资金的闲置和短缺,金融市场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架起了联结的桥梁,为社会资金的供求平衡创造了条件。大家都知道,要是没有深交所、上交所,这些上市公司也不知道把它们的股票往哪里卖,总不能在白城菜市场,或者沃尔马销售;同样,没有上交所与深交所以及证券公司,大小股民也不知道去哪里能买到股票,菜市场与沃尔马是一定买不到的。因此,金融市场为上市公司与股民提供了交易平台,把它们联结在一起。
2、促进资金的积累。资金的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再把资金用于投资。金融市场体现了“聚少成多”或“聚沙成丘”的功能,如大家把剩余的钱存入银行,虽然你贰千,它一万对于一个大企业不算什么,但是银行将千万个贰千、一万聚积起来,成了百万,千万,贷给企业就不得了,不仅能买原材料,机器,说不定波音飞机也买的起。
3、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市场主体都有逐利本性,谁都想把资金投资到利润高的区域,以获取更高的利润。金融市场给大家提供这样一个判断与选择,如在证券市场,大家总是把资金投入分红更大、更高的股票,要是大家都判断某个企业效益良好,其股票股价将上升,则纷纷投入资金,这样,这个股票价格不涨才怪,反过来,股票上涨又让股民相信,这支股票有价值,值得投资。当然,在国内股市,大部分股票上涨与下跌的幕后,可能是庄家的操作,受骗的股民成千上万就不用说了。
4、分散和转移资产,提高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这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变现的最明显,无论是期权,还是期货,主要是用来规避风险之用。如建筑商认为钢筋六个月后会大涨,它就可购入六个月后的钢筋期货。如果六个月后,钢筋果然大涨,它就可以按照购入时候的低价买进。这样,就规避了钢筋价涨的风险;当然,如果到时钢筋大跌,这个家伙就亏大了。这只能怪他自己的智商出错。同时,原来卖出钢筋期货的家伙晚上做梦还会笑,因为他足够聪明把钢筋下跌的风险给规避了。
5、信号系统功能。金融市场是国民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晴雨表”,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民经济或世界经济的运行状况和趋势。 (二)金融市场的分类
1、货币市场
通常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资金交易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特点是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小,其交易对象主要是短期证券,如国库券、商业票据、可转让存单等。包括:
(1)短期信贷市场。是指银行同业间资金拆借和银行对工商企业提供短期信贷资金的市场。同业拆借是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临时性资金拆入、拆出。它源于银行之间运用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余缺而进行的调剂。银行对企业提供的短期信贷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资金不足或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2)短期证券市场。指期限不到一年的短期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短期证券主要有国库卷、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1年内可转让大额存单等。西方国家发行国库券的期限一般是短期,以3-6个月为最多。我们国家相反,一般发行长期国家债券,三年、五年、十年等。商业票据是信誉良好的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开出的短期借款票据,其期限大部分为1-2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往往以贴现的方式进行交易。银行承诺票据是经过银行承兑的票据,即银行对此票据的最终实现进行了担保,信用更高,风险小,更易于流通。1年内可转让大额存单,是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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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可转让的大面额定期存款证。存单能够多次流通转让,具有比较活跃的二级市场,能够满足流动性和赢利性的要求。
(3)贴现市场。贴现是指把未到期的证券或票据,按照贴现率扣除从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利息,向贴现公司或贴现银行换取现金的一种方式。贴现的主要证券或票据有:短期债券、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等。
2、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交易市场,有称中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将储蓄和部分消费转化为投资,为企业或政府筹措所需要的中长期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市场是否健全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投资水平、投资结构、资源利用和配套效率以及国民经济整体的稳定和发展。
同货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的主要特点是:融资期限长(一年以上)、资金流动性弱、风险大但收益高。 (1)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是银行提供中长期资金信贷的场所。
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的主要业务有:银行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的大面额可转让存单、房地产抵押等。 (2)证券市场,即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
在90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证券市场迅速成为筹资者最主要的筹资场所之一,也是投资者最主要的筹资场所之一。证券市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会等。资金的主要需求者是政府和企业。证券市场的主要工具,或者说主要商品,是股票和债券。
3、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 (1)金融期货市场。
金融期货的显著特点是:合约的交易单位、交割日期、交割地点均为标准化,无需双方再商定。交易双方要做的是选择适合资金的合约,并与对方谈判价格;交易双方并不直接接触,而是各自与交易所属下的清算公司结算;买卖双方都必须在清算公司开立专门帐户。这种合约并不表示成交时金融证券实物的真实转让,而是买卖双方约定承担了在若干日买入或卖出该金融资产的义务责任。
(2)期权市场。
金融期权实际上是金融期货与期权相结合的一种新交易方式,也就是金融期货合约的期权市场。先有期货市场的发育,之后才有期权市场的产生。期权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期货交易的内容。特别是在价格风险的防范、损失的限定以及到期交割与否的灵活选择上,后者明显优于前者。期货交易买卖的是实际的金融商品或资产,到期必须进行交割;期权交易买卖的只是在未来按确定的时间、价格买卖某种商品或资产的权利,买方在到期时可以放弃此种权利。不过,买方不能主动放弃卖的义务。他也没亏,因为他先收取了期权费。
4、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是从事外汇买卖的场所。外汇买卖就是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的交易。外汇市场是国际金融枢纽,他的存在和发展调节了各国或地区间外汇的余缺和外汇供求的平衡,并解决了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支付结算和债权债务清算,实现了国际间的资本转移和借贷资金的融通,促进了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发展,从而对各国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国际游资也经常在国际金融市场兴风作浪,时其动荡不安。最有名的就是1997年发生在我们邻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及香港地区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来延续到韩国、俄罗斯。1997年起,金融大鳄索罗斯的对冲基金首先进犯泰国,泰铢咬死,得手后又进犯马来西亚、印尼,屡屡得手,后香港,在大陆的支援下,没能得手,东南亚危机总共时间持续几年。中国的人民币仍然不能自由兑换,所以固若金汤。当然,以上说对冲基金的运作只是一个模糊轮廓,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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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机构
略。以后在各个部门法中介绍。
第二讲 金融法基本理论
一、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法律与法学——金融法律与金融法学
法律指的是法律规则;法学指的是研究法律规则的学问,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产物。
“金融法”有时指金融法律,有时指金融法学。我们课程名称“金融法”,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学规则,还要学理论。
区别:1、前者指一个法律部门,后者指一门法学学科,是研究前者的理论。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后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论与学说。在一些国家,或成为法律渊源之一,或被法官引用。
(二)法的特征——金融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特征;
2、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 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具有国家强制性特征; 4、 法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具有普遍性特征;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特征。 二、法的本质——金融法的本质
许多学者对,先知先贤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主要包括: 1、神的意志说。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的化身。 2、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发展之时,就是法律。古罗马五大法学一的盖尤斯更明确地说:在所有的人中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即是万国适用的法(万民法)。
3、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力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4、人民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动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6、事物性质说。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7、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体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而消亡。
8、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其认为:法是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其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物质性。金融法的二层本质:其一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如在我们国家,国家需要改变对金融体制的改革管理、监督时,金融法随着改变,拿我们国家来说,解放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消灭自由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包办一切,80年代改革,政企分家,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调控与监管职能,2003年该法修改,确立银监会与人行分家,体现了党跟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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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本质上讲,又是经济基础决定的。计划经济时代,一切的民间商业活动被取消,这时候金融交易行为就没有了,包括证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保险法也就没有产生的经济基础。直到80年代后市场经济改革,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完善需要法律保驾护航,90年代后,这些法律依次建立,形成我们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
三、法的作样——金融法的作样
(一) 法的规范作样
1、 指引作样。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选择性做什么。
2、 评价作样。评价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是否合法与违法。 3、 预测作样。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 强制作样。
5、 教育作样。(1)正面教育。对合法行为奖励 (2)负面教育。 (二) 法的社会作样
1、 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样。 2、 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样。 (三) 法的作样的有限性
1、 金融法只是对金融市场调整手段的一种,不是万能,有金融政策、金融纪律、规章、习俗,
还有道德、良心。
2、 金融法的作样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例如,人们的“私”领域,思想、信念、信仰,
不能拿法来解决。
3、 金融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1)法律本身的不科学。《证券法》即为典型。(2)法不
能包容万象。(3)法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修改费时;(4)法是讲究程序,执行费时。一个官司打下来漫无边际。(4)法的执行依赖于人力与物力,执行难是中国面临的大事。
四、法的渊源——金融法的分类
法律的来源,有多种分法——其一是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金融法渊于金融关系与金融市场),与形式上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我国主要指制定法。
其二是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渊源实质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实定法中得到明文规定,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以下是按照各种标准的一些分类: 1、 2、 3、
按照表现形式分——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教会法(古兰经)。 按照内容分——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 按照层次分——国际层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内层次(宪法、基本法、特别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法治的几个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3、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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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关系复杂多样,根据它们的不同性质大致可列为三类:
(1)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员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对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而发生的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即为稳定金融市场,以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国家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见,金融法是以金融关系,即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三讲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法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一个国家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央银行独立行使职能,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中央银行法是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它是我国1949年以来管理和规范我国金融业的第一部大法,是我国金融法制的重要里程碑。除此外,我国中央银行法的相关法律渊源还散见于《宪法》、《刑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等。从内容来讲,我国的中央银行法主要由中央银行组织法、货币发行制度、货币政策保障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几个部分组成。 (二)功能或作用
1、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和组织机构,强化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权力; 2、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目标及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3、禁止向财政透支和向财政贷款; 4、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 二、 中央银行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一) 概念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处于金融业的核心地位。是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
(二) 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由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并随着中央银行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央行是唯一代表者国家进行金融控制与管理金融的特殊金融机构。从最早央行的发展史看,基本上是大商业银行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当代各国央行在其名称、组织形式及资本结构等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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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相同,但实际都是国际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该国金融活动与金融体系的最高地位。它的活动及其任务是代表国家控制通货和信用活动,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以保证经济正常稳定的发展。它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
不过,其与一般政府管理机关毕竟不同,央行还是金融企业,是特殊的金融企业,为政府与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和提供服务,它也不是单凭政治权力行使职权,而是依据货币流通规律进行管理。它不仅有行政手段,还有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如货币供应量、利率、贷款等。
一句话,央行的性质是具有银行特征的国家机关。必须强调的是,它的国家机关的性质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后的附加内容。这些内容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功能的强化而不断增加,而办理货币信用业务的银婚特征却逐渐减弱。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与执行我国的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金融机构。是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国家机关,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机关:
第一,
人行具有一般政府机关所不具备的金融业务。它要办理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相对方的存款、贷款、清算、货币发行、经理国库等银行业务,并通过这些业务来实现金融管理和调节;
第二,
人行除了采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外,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和控制,如利率、再贴现率、再贷款规模、存款准备金等,而一般政府机关主要采用直接的行政手段。
当然,它也不同于商业银行。它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调控,以及进行一些特殊的金融监管。他的主要职责如第二款规定:人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以及中外发展史
(一)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商业银行产生至今已有1千年的历史,而中央银行产生至今不过300多年。
二次大战后,人们才真正重视起中央银行的作用,从此中央银行日益成为各国政府调节宏观经济、控制金融的重要工具。
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有:
1、银行券的发行问题: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一种信用工具,早期的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但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遇到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是资本主义竞争加剧,银行林立,恶意竞争,发生挤兑,引起社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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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每家银行的银行券的流通收到地域限制,给生产商品流通带来困难。所以,客观上要求有一家资力雄厚且有权威的银行,发行一种能在全国流通的货币。 2、票据交换问题: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大,各行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日益复杂化,造成同城结算困难,异地结算矛盾突出。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票据交换和债券债务的清算机构。因此,建立一个全国统一而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已成为金融事业的必然发展趋势。 3、最后贷款人问题。4、金融管理的需要。
(三) 中外发展史(略) 四、中央银行体制与资本结构 (一)中央银行的体制
1、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 2、单一的中央银行制 一元中央银行制;二元中央银行制 3、跨国中央银行制 4、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1、全部资本金国家所有;2、公私股份混合所有;3、全部股份私人所有;4、根本没有资本金。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原法规定“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指责分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不再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所以原来表述不够确切。“履行其职责”主要是指本条第2款至第13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命令与规章,在我们国家立法体系中属于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第四等级,不能够违反前面三个层次。当然,这不是实践意义,部门规章违反宪法的事情常有发生,中国尚未有“违宪审查”制度。我们这边就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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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样的调节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法》
a)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银监会与人行分家以后,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主要职能。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发行与管理货币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通常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依法享有这个职能。有权发行货币,是国家唯一货币发行机关。大家一定不要误认为是造币厂或印钞厂享有这个职能,它们只是接受央行委托(或者说订单)进行货币制造而已。当然,央行不仅负责发行,也必须关好流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使用假钞,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非法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使用人民币图案等。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5年立法时,同业拆借量并不大,尚未形成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当时还没有出现。2003年相反,同业间拆借普遍,发行数量增多,市场已经形成,需要规范。因此增加这个职能。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外汇管理是中国人民 的职责,过去这个问题不突出,因此原法没有规定,不过可以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解释”,在设立银监会后,两者在外汇管理上如何职责分工问题凸显。外汇存储、外汇的汇入汇出、购入外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等活动,以及银行间的外汇买卖等,均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负责。而外汇之间的买卖、兑换等由银监会监督管理。前者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后者主要是监管问题。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黄金市场是指黄金买卖与兑换的交易市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国家对于金融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国家的黄金储备,还负责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黄经的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系机关审批经营金银制品等。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机关、海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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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金银管理上有相应的职责,但黄金市场一直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修改时本条明确了这项职责。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外汇储备,是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它是国际收支最后结算收到的可兑换货币。
日本和东南亚地区曾因没有处理好外汇储备使用问题,造成经济在高速发展之后出现巨大滑坡。如日本因大量购买国外房地产而导致本国产业结构落后,泰国亦因片面追求高档消费造成资金缺乏。有关专家认为,现在中国处理外汇储备的方式显然存有缺陷。如大量外汇储备被用于购买外国债券,浪费了现金资源,同时增加了人民币的投放量,加大了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而很多中国需要的技术和设备又由于种种限制不能购买。
黄金储备是一国政府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和维护货币信用而储备的金块、金币总额。目前作用已经削弱,到哪仍然是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和国际结算的最后手段,一国黄金储备的多少关系到国际支付能力和本国货币的国际信用。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中央银行掌管外汇、黄金储备,开支外汇、黄金交易。
(八)经理国库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被授权经理国库,即财政的收支由中央银行代理完成.同时,那些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将有关款项交由中央银行保存,中央银行对此一般不支付利息。金库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存款构成了央行资金的主要来源。作为我国的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应担当经理国库的职责。 国库知识:
国库 概念
人们常说的国库,通常是指国家金库,是一个存放具体实物、货币和黄金的库房。但现代意义上的国库,已
经不单单是国家金库,每个国家的国库往往都担负着保管、管理该国财政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反映该国预算执行情况的一系列国家财政职能。国库的职能已由传统的“库藏”管理发展成控制政府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政府现金和债务等全面财政管理。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库制度。日本的国库由财务省主管,但绝大部分具体业务委托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来实施。1993年,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建立联邦国库的政府令,在俄财政部设立了联邦国库管理局,委托中央银行具体管理。美国的国库预算由财政部管,但财政部主要是管理资金的使用,具体保管是由美国国库局来执行。美国国库局是财政部的下属单位,具体负责印制美元、铸造硬币、灌注金锭,以及保管这些钱财,是美国政府真正的“钱袋子”。
国库 各国国库存什么?
国库分为财政国库和财产国库两大类。像俄罗斯,所有的财政国库资金收支都是通过财政部在俄中央银行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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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中设立的国库账户进行的。财产国库则是所有国有资产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国库所存放的不仅仅是黄金、白银这些贵重金属,还包括了形形色色的固定资产。但因为国有土地、政府办公大楼、军舰、飞机等不需要收藏,所以国库里真正需要收藏保管的还是体积小、价值大的黄金、美元和各种债券等。
政府没收的许多私人物品,入了国库后,政府会把它们拍卖,因为政府不保管这些零零碎碎的东西,而是把它们变成货币入库。比如,美国纽约一年就有几次专门拍卖海关没收的东西。
瑞士国库里堆满了黄金是众所周知的事。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量,早已不与它们国库的黄金存量挂钩,但瑞士除外。瑞士国库里始终储备着足够的黄金,因而至今仍然保持着全世界惟一的金本位制。据世界黄金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目前世界各国国库的黄金总储量为32946吨,其中储量超过1000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是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瑞士国库目前有黄金储备2590吨,约占世界各国国库黄金总储备量的7.7%。按人均算,瑞士是全球人均拥有黄金量最多的国家。瑞士联合银行贵金属部首席分析师里德向记者表示,瑞士国库中除了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和美元资产外,也存有一定数量的欧元、英镑等主要硬通货和外国政府的债券;此外,瑞士国库不仅管理着巨额的不动资产,而且凭着力求盘活富裕资金的原则,还在千方百计地进行着各种金融投资。
在日本国库中,储存的主要是外汇、外国债券、黄金等贵重金属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和世界银行的票据等。据日本财务省1月11日发表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12月底,日本国库中的外汇储备相当于8445.43亿美元。其中,外国债券折合成美元为6993.98亿;外国货币现金1248.66亿美元,有的存在外国中央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有的存放在日本国内的金融机构,还有的存在外国金融机构设在日本的分支机构;此外,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以及世界银行的票据,一共95.03亿美元。另外还有相当于107.76亿美元的黄金储备。 俄罗斯国库中既存有货币黄金,也有外汇等其他储备,还有一部分黄金、外汇储备存在国外。上个世纪50年代,苏联为了避免石油收益的美元存放在美国被美国政府冻结的危险,将大量外汇收入存到欧洲,形成了脱离美国政府控制的大量“离岸美元”。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许多国家的银行发规定,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联办的票据交换所进行结算,其差额一般通过央行在个商业银行账户上转账实现。因此,本条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
1、资金清算过程包括两个基本程序
一是付款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出支付信息;
二是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实现资金划转。
按照对转账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银行同业间清算可分为差额清算系统与金额清算系统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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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清算系统将在一定时点上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帐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即净结算头寸;
而全额清算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每笔转账业务进行——对应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差额结算。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经营的支付系统即属RTGS系统(实时全额清算系统)。
2、中国的支付清算体系
中国的支付清算体系已步入适应现行银行体制、为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经济及社会活动提供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的阶段。目前运行的主要支付系统有:
(1)票据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是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区划上看,我国票据交换所有两种:地市内的票据交换所和跨地市的区域性票据交换所。其中,地市内票据交换所有1 918个,区域性票据交换所有18个。通常将地市内的票据清算称为“同城清算”,跨地市的清算称为“异地清算”。
(2)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异地清算业务的行间处理系统。全国电子联行系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家金融清算总中心和在各地设立的资金清算分中心运行。各商业银行受理异地汇划业务后,汇出、汇人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即清算。其运行流程为:受理异地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发出汇划业务的为汇出行,收到汇划业务的为汇人行。汇出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发报行)提交支付指令(电子报文);发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后,将支付信息经卫星小站传送至全国清算中心,如汇出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支付指令必须排队等待。清算总中心按人民银行收报行将支付指令清分后,经卫星链路发送到相应的人民银行收报行,由其贷记汇人行账户,并以生成的电子报文通知汇人行。
(3)电子资金汇兑系统。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电子支付系统。
(4)银行卡支付系统。
(5)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该项目的总体设计始于1991年,1996年11月进入工程实施阶段,2002年10月8日,该系统正式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上线运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主要提供跨行、跨地区的金融支付清算服务,能有效支持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交易、同业拆借、外汇交易等金融市场的资金清算,并将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所等其他系统的资金清算统一纳入支付系统处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终清算者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者的职能作用的金融交易和信息管理决策系统。中国现代支付系统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系统两个系统组成。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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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逐笔实时处理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旨在为各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实行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旨在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业务,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求。在物理结构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 (NPC)和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分别与各城市处理中心相连,其通信网络采用专用网络,以地面通信为主,卫星通信备份。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过去,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职责。新法规定转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应当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加强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提高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喜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27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23个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作了题为《中国反洗钱的现状与未来》的主题发言。周小川在发言中首先阐述了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洗钱犯罪的隐蔽性、流动性、多发性、国际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反洗钱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此外,反洗钱工作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周小川还系统介绍了当前国际反洗钱形势,总结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反洗钱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周小川强调,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成立,将在有效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充分体现资源整合的优势,大大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各部门应该继续积极借助部际联席会议这一制度和机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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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职,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信息交流和社会宣传等方面切实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全面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
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还分别就洗钱犯罪的形势和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方案作了专题发言和说明。
〔新闻背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于200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牵头单位为公安部。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改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席会议成立后,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遏制了洗钱犯罪的多发势头。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协调,加大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力度,2004年5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6家增至23家。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兼任;成员为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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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在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1、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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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央行的地位与职责决定它有能力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对经济、金融形势作出预测,以影响整个社会资金的营运在比例关系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服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要求。同时,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实行行政管理,控制全国的金融活动,促进货币流通正常化,保障宏观决策的顺利实现。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人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主要有:代理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机构、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以及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等。
周小川率团出席200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暨世界银行联合年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暨世界银行联合年会于2004年10月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来自100多个国家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及著名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了这次盛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为团长、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为副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大会,周小川在会上代表中国政府作了发言。
周小川率团出席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2004年秋季部长级会议
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2004年秋季部长级会议于10月2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会议讨论了全球经济前景、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低收入国家的支持以及国际金融体系面临的挑战等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大会,并在会上作了发言。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是兜底条款,包括现有的但没有必要或者不宜列出的职责,也包括随着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以后国务院赋予人行的职责。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样的调节过程。 (二)货币政策的特征。
主要非直接行政强制性,经济手段为主,间接性,宏观性,滞后性。 (三)货币政策的构成要素。
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样的调节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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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币政策目标
第一,目标分歧:货币政策目标是指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其既是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出发点,也是中央银行职能的集中体现。
单一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单一的,即稳定货币币值; 双重目标论:认为应当是稳定货币币值与发展经济同时兼顾;
多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目标应当是一个由多项目标有机构成的目标体系,主要包括:稳定物价(稳定币值)、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平衡国际收支。《人行法》第三条规定: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币值是指货币的价值。一般认为比之的稳定实际送上是指货币的购买力。在现代中央银行法中,稳定币值与稳定物价几乎是同义词。稳定物价不是绝对的物价不变动,那是计划经济才可能发生的事情,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短期内没有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在一般物价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商品相对价格改变是经济运行中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正常现象,可以促使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保持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 第二,目标演进过程。
实际上,从国际环境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有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自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后,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很快在欧美经济学界占据主流,其宣称自由贸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主张政府应摈除对经济事务的干预,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等等。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基本上承袭了17世纪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个人权利至上”的理念,以及蕴含于内的有关个人和个人权利之正当性乃是先定的道德假设。基于此,国家的正当性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与公平交易权,减少对市场干预与侵犯就是国家所能做到的最大贡献。反之,如果国家考虑社会经济结构与制度的“社会正义性”,并强调社会利益或价值分配的差异兼顾,势必侵犯个人权利与市场自由,也必定与国家所依据的“正当性”相违背。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凯恩斯主义成功取代了经济自由主义。在二战结束后的30多年里,凯恩斯主义盛行西方世界,国家干预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基本特征。在发达国家方面,20世纪20年代末的大萧条使得这种理念对各国决策者的行动产生持久的影响。这时,由于经济的萧条以及高失业率带来的社会动荡,国家干预成为各个资本主义国家必有的职能,同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成为重要的国家干预手段之一,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称为其货币政策的多重目标。二战后至70年代,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在资本主义世界盛及一时,加上世界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很大变化,许多国家常常陷入国际收支难以平衡状态,影响到货币币值的稳定,尤是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也成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这样,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在许多国家成为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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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主义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以20世纪70年代的中东石油危机为导火线,主要西方发达国家陷入“滞胀”状态。这时,以货币主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乘势而上,并很快形成一股强劲的新自由主义思潮。
在新自由主义眼中,维持币值稳定是央行货币政策的第一大任务,而至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即使可行,也必须在满足第一大任务之后。至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之事,央行勉为其难以及力量有限。而充分就业,本身是新自由主义极力反对的东西,它们认为必须在市场上维持一定的失业比例,才能促动就业市场的充分竞争,否则这个市场只能是一潭死水。当然,它们认为这个比例必须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否则必然引起社会动荡。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
在立法时,曾有三种意见。第一是多重目标论,即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应当是多元目标;第二意见是不仅要保持货币币值稳定,还要兼顾经济发展,经济不发展社会也难以稳定;第三种是多重难以兼顾,应实行单一目标。考虑到多重目标好事好,但难以实现;第二种容易转变成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从而维护货币稳定成为附庸。所以1995年与2003年立法以及修改中都采用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法,大家要注意的是,次序有定。由“发展经济、稳定货币”的双重目标转变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单一目标。
(五)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为了实施有效的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必须运用一定的调控手段,这些调控手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详解:(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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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可分为:
1、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按照法律确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通过法律规定的部门机构确定和调整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同的类型存款,率也不一样。一般来说,流动性高的存款率也高,反之更低。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需要,随时调整存款准备金。提高意味着货币量减小,扩张投资;经济衰退期间,降低则刺激投资扩大。
(记者 王卫平)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4月11日晚宣布的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将一次性“冻结”金融机构可用资金1100亿元。分析人士认为,中国目前通货膨胀压力加大,部分行业投资过热愈演愈烈,迫使央行再次举起了准备金率政策这把“利斧”。央行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7%提高到7.5%。占据国内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将普遍实行这一新标准。
“央行频频使用‘准备金率’这味猛药是罕见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光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这次提高准备金率政策提前十多天就宣布,更是清楚地发出了人民银行想要收缩银根的信号。”谈到央行“新政”的影响,王松奇说,这次调整将直接收缩银行资金1100亿元,而按照“乘数效应”估计最终会减少可贷资金三四千亿,“跟半年多以前的调整比起来,此次调整还算比较温和,不会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也不会造成债市的大幅波动,因为近来银行间市场的资金比较宽裕。”
2、超额存款准备金。
与法定存款准备金一样,都是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后者可以自由适用。有的国家规定前者不给利息,如韩国;后者要付利息。
超额准备金存款指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中超过中央银行要求的部分,在新的规定执行之前,央行要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同样支付1.89%利息。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央行除了6%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之外,还有3-4%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都存放在各分支行,以应付流动性的要求,同时获取央行1.89%利息。但过高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一方面抬高了我国利率水平的底线,缩小了央银利率政策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也扭曲了商业银行的行为,给央行利率政策的实施造成影响,之所以目前市场上都认为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其杀伤力较为温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高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影响所致,与发达国家超额准备金利率为零相比,我国的这一指标的确需要调整,以提高公开市场业务的实施效率。基于上述分析,央行继续收紧资金总量,控制信贷扩张的步伐仍在加快。这样一来,无疑遏制了投资过热的行业如汽车,房地产等的发展,也会对股市走势产生影响。 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降低对债市来说有着积极的作用,随着超额存款准备金利息收入的下降,商业银行就会将手中持有的超额存款准备金放出更多部分,通过增加市场货币供给的方式来促使债券价格回升,来降低前期由于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对债市形成的巨大冲击,短期来看,债市将会有一个明显的回升过程。 3. 紧急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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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央行法规定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或紧急情况下,央行有权征收紧急存款准备金。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对各种存款征收任何比率的紧急存款准备金,其是一种应急措施,一般时限很短。美国最长为180天,如果有必要延长,经投票通过后,可展期180天。一旦启用,必须向国会立即提交报告,对该项措施作出报告和解释。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央行基准利率包括:
1、 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保险公司活期存
款、邮政储蓄存款,农村信用社开办的特种存款、短期融资券利率等。
2、 贷款利率。央行对商业银行年度行贷款、季节性贷(三个月、六个月款)、日拆性贷款、再贴现、逾
期贷款惩罚性利率等。
利率工具: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
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 3、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工具的运用。利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完善。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货币政策主要手段之一的利率政策将逐步从对利率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利率市场化:A、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提出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
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B、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C、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自1996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启动以来,经过7年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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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一项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进行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尝试,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 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 年)。
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回顾1996年以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国人民银行累计放开、归并或取消的本、外币利率管理种类为119种,目前,人民银行尚管理的本外币利率种类有29种。今后,随着金融机构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人民银行将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自主权,完善利率管理,并通过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引导利率进一步发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作用。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兑取现款。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所获取的未到期的票据所做的票据转让。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对商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已贴现的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的困难。央行通过制定或者调整再贴现率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以调整货币的供应量。形式上是票据买卖,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放款。
再贴现与再贴现率
再贴现即一般银行资金不够时,除同业间相互调借外,便向中央银行融通借款。借款方式,便是用手上现有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重贴现,以获得资金。这种再贴现时支付的利率叫再贴现率(又称重贴现率,再贴现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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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率是商业银行将其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的预扣利率。
再贴现意味着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了货币投放,直接增加货币供应量。再贴现率的高低不仅
直接决定再贴现额的高低,而且会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需求,从而整体影响再贴现规模。
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的再贴现成本,再贴现率提高,再贴现成本增加,自然影响再贴现需求,
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再贴现率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因而具有一种告示作用:提高再贴现
率,呈现紧缩意向,反之,呈现扩张意向,这特别对短期市场利率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再贴现率具有调节灵活的优点,但也不宜于频繁变动,否则给人以政策意向不明确印象,使商业银行无所适从。
此外,再贴现率的调节空间有限,且贴现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如果商业银行出于其他原因对
再贴现率缺乏敏感性,则再贴现率的调节作用将大打折扣,甚至失效。
再贴现率,常为中央银行控制通货的手段之一。即当市面资金过多时,中央银行可提高利率,以促进市场一般利率提升。反之则降低重贴现率使市场利率下跌。想要预测市场利率的可能变动,再贴现率,常是最好的先行指针。
再贴现率的发展变化
再贴现率一出现便作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三大手段之一,并且受到高度重视。
20世纪20年代,在中央银行开展信用调节业务的早期,再贴现率曾被视为最有效的政策,但由于是否进行再
贴现的主动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再贴现率的作用不是按照中央银行的意志随时发挥,使中央银行一直处在被动的地位,因此各国对再贴现率政策的运用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银行愈来愈重视作为一个参与者进入市场,而不只是作为一个指导者来调节和引导市场,
因而再贴现率逐渐让位于公开市场业务这一政策手段而退居其次,但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的而且可行的宏观调节手段。许多国家对此仍充分重视,例如在英国,英格兰银行公布的再贴现率称为“银行率”,它的变化对英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的市场利率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外,美国对运用这一手段也较为重视,再贴现率的变化也为数不少,而且影响较大。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1日首次公布再贴现率,比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5~10%。由于发展的历史不长,商业票据也不发达,再贴现率政策的效果还不明显。
再贴现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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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将已贴现未到期票据作抵押,向中央银行借款时预扣的利率。如商业银行用客户贴现过的面值100万元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中央银行接受这笔再贴现的票据时,假定商业银行实际取得贴现额88万元(贷款额),票据到期日为180天,则按月利率计算,其再贴现率=(100-88)/100*6
即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回扣了2%。
再贴现率的作用
①作为中央银行抑制货币供应量的三大传统政策手段之一,较法定准备率、公开市场业务易于操作。
再贴现率引起的波动程度又远比法定准备率为小,因而各国中央银行一般都经常调整再贴现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
②作为一国基准利率,再贴现率制约和影响着全国的利率水平,其变动决定或影响着其他利率的变动,是其他利率赖以调整或变动的基础。商业银行之所以要进行再贴现,一般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发生短缺。再贴现率低,商业银行取得资金成本较低,市场利率就会降低;反之,表示中央银行的资金供给趋紧,市场利率可能上升。商业银行业务中,票据贴现的比例很大,越是发达国家越是如此。
③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的参照标准,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是利率体系中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
中央银行规定的再贴现率左右商业银行的筹资方向,实际上也就成为衡量商业银行资金成本高低的标准之
一。当一国发生通货膨胀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紧缩货币供应时,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再贴现率来相应提高商业银行供应资金的成本,亦即减少其决定信用规模的准备金,从而使商业银行收缩其信贷规模以达到紧缩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如果一国经济衰退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扩大货币供应量时,中央银行通过降低再贴现率以鼓励商业银行增加从中央银行借款,从而扩大放款规模,增加货币供应量。
再贴现率的特点
①短期性。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再贴现票据一般在3~6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1年。
②官方性。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同于市场利率随供求变化而变化。
③标准性或示范性。再贴现率在利率体系中是基础利率,其变动表示中央银行正在采取的措施和经济景气的
变化,有一种告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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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商业银行在再贷款
再贷款的含义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
款和再贴现两种。
信用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
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我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
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是“银根”将有所放松的信号之一;反之,是“银根”将可能紧缩的信号之
一。
再贷款的作用
再贷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
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的区别
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虽然都能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贷款的对象不同
再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商业银行,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外,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
第二,贷款的依据不同
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问题,所期限较短,我国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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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贷款的作用不同
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
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同时,再贷款还是我国目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调
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而商业银行贷款则不具有上述作用。
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
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归还人民银行贷款有信誉;及时向
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1年。依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注明借款用途,说明借款原因,讲清资金运用状况,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依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种类和贷款期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必须收回。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的,人民银行有权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户扣收。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检查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纠正不力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该行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对该行的贷款,并建议其上级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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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主要指国库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票据等,从而起到扩张或收缩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作用的一种业务活动。如果央行认为有收缩银根的必要,出售证券,回收货币,减少货币供应量,利率上升;反之。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汇率
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汇率制度以银行结售汇制度为基础,机构和个人卖出或购买外汇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又根据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的规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多余或补充不足的外汇头寸,进而生成人民币汇率。
人民币汇率政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现阶段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过去10年里,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同时也为维护亚洲乃至世界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做出了贡献。中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将为周边地区和世界各国提供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事实证明,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又有利于亚洲地区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我国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深化金融改革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增强汇率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贸易放开经营比较充分,服务贸易比较开放。二是资本项目过度管制得到消除。三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
第三,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是国家四大宏观调控目标。我们的方针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因此,必须认真落实“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在继续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加大涉外经济政策的调整力度,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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