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国土资源厅

更新时间:2023-05-05 17:2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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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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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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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按计划申报。

第十条成功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制度,勘查(含调查)项目补助不低于50%,治理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

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下发项目批准文件。

第三章勘查与设计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委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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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前,应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开展必要的地质测绘、物探、钻探等工作,编制勘查成果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重大项目勘查设计书,必须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必须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编制。项目设计主要包括:项目目的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工期时限,相关施工图纸和预算书等。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的勘查报告、项目设计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批复项目设计。

第十七条审查专家组由地质环境、工程设计及概预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它项目的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

第十八条报告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由审查专家组评定。不合格报告由编制单位补充工作、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报告质量等级作为编制单位资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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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必须由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对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项目,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开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

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严禁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设计,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设计和施工合同,按程序组织施工,不得将承包的治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治理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委托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对工程项目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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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进展、经费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以半年报和年报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作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

第五章验收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自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组织整改,并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自验合格后,承担单位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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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和竣工总结报告;

(十二)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工程档案整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工程档案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竣工验收总结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工程档案同时汇交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资料馆存档。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后的工程维护与监测,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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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项目资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转让或违法分包项目主体工程、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验收不合格等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质备案登记等处罚。

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申报。

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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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下地方财政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或其它社会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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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a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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