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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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书

投诉人:王永乾,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县庆符镇民心街,电话:13568113886。

被投诉人:杨罗清,男,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主任,住高县师范学校教师宿舍,电话:13890926119。

投诉目的:

1、请求责令被投诉人返还在代理我的案件过程中利用代理之便采用“黑白合同”及不开具正式发票等手段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计61000元和利用代理之便非法占有我申请执行到位应得的诉讼费13858元,共计74858元。

2、请求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7日我与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就我与高县电力总公司农网改造结算纠纷上诉一案聘请代理人,该所指派被投诉人杨罗清作为我的我代理人参加本案二审程序。2005年3月7日至3月9日,被投诉人杨罗清用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普通收据向我预收差旅费9000元,2005年3月10日我依合同约定向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5000元,该所出具《收据》三张。没隔几天,被投诉人杨罗清私下对我说“此案难度很大,需要拿钱打点”,让我与他签订了“什么合同”一份,杨罗清说:“这份合同主要是拿给他们看一看的,不起任何作用。”但该合同只有一份,杨罗清让我签字却不给我合同,致使我至今都不知道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是一份典型的“黑合同”。从2005年3月7日至2006年9月12日期间,被投诉人杨罗清在代理我的三次普通诉讼程序中却不断向我索取各项

费用高达61000元(含3月7日收取的7000元,3月9日2000元)。3月10日5000元费用是2005年3月7日的合同上订的。这三张费用是鹏宇律师事务所盖了公章的收据。其余全部是白条子。

2006年11月15日,我向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垫付的诉讼费13858元。被投诉人杨罗清作为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该款执行到位后,杨罗清代为领取了该款后就非法占为己有!我多次要求他返还此款给我,但杨罗清不仅臵之不理,还很嚣张地说:“你还欠我的代理费!不服你去司法局投诉我,不过你是告不准我的!法院大门大打开,你也可以去告我噻!”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作为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反而利用我不懂诉讼经验和法律法规之际,采用“黑白合同”多次索取各项费用,原本只有十多万元标的案件,至今我还没有执行到位全部标的,但杨罗清就已经收取和非法占有了我74858元之多!我强烈要求严惩杨罗清这种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恢复律师的崇高和廉洁形象!请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杨罗清返还74858元给和这期间资金利息。并追究其违法责任。

此致

投诉人:

200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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