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7 09: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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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供给生活用水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企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它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的乡镇、集镇、村社等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的县级或城市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凡是国家补助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于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明确归投资农户所有。 第七条 由国家补助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凡因水价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采用适当提高水价或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二、管理单位

第十条 根据《四川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质量监理制,由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完成后,交由业主或由业主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供水总站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

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

第十二条 供水总站下属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联站成立供水公司进行统一核算。 供水总站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县(市、区)成立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所需管理人员从水利系统内聘用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单项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一般以配备2—3人为宜,规模大的工程可按照日供水规模1—2人/100m3确定。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上岗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认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经营直接负责。站长可在水利系统内、外招聘有经营能力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供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水源保护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管护范围内兴建工程、建筑物、进行网箱养鱼及其它建设活动,必须首先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在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内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要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十六条 供水总站和供水工程管理站要根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同时,必须建立站长、会计、出纳、机手、制水员、抄表员等岗位职责,严格考核,各司其职。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八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需要,要严格执行供水工程的管理规章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要进行考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供水总站要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者要限期整

改。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供水工程水源,支持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四、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实行计划供水,计量用水,有偿供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用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准入手续后,由供水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新增用户除按实际工程量计收工程费外,还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水增容入户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要搞好优质服务,要按规程满足供区内用水户对供水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每一用户必须根据供水管径安装水表。供水工程计量所用水表必须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确保用水计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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