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组织框架运行机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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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教育】农业经济2013/4

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组织框架、运行机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崔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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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民邹松岐

要:日本农业科技推广效率高得益于其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通过考察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组织框架、运

行机制,总结日本农业科技推广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农业科技推广的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业科技推广

组织框架

运行机制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农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又必须依靠农技推广体系。随着近几年我国对农业科技的重视,农业研发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农业研发和推广脱节情况严重,我国农业科技转化率仅为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1]。日本实行的政府和农协的双轨推广体系对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借鉴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科研服务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活改善的生活改良普及员组成[3]。

(四)日本农协。日本农协是覆盖整个农村社会、经营范围覆盖整个农村经济的农民组织,通过建立从“农户——基层(市、町、村)农协——县(都、道、府)农协中央会——全国农协中央会”的组织体系,农协成为基层农技推广的组织保障和物质依托。日本农村几乎100%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农协在生产资料、技术指导、产品销售、信用合作、社会服务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4]。

(五)农业科研及研究所机构。日本农林水产省有29个直属农业科研实验场,这些实验场负责基础性和重大课题的研究。此外,各县、都、道、府也有自己的农业研究机构,负责区域农业应用研究。联系科研单位和改良普及中心的职员是各县级农政厅的专门技术员。这些人既对改良普及员进行指导、培养,又及时和各试验场(科研所)进行联系。除了国立农业科研机构、综合性大学农学部和一些私立的农学院,日本还有52所农业短期大学(类似于大专)和434所农业职业学校,为农户的职业教育提供各种便利。

一、日本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组织框架

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农协为纽带、科研机构为支援的多维立体结构,其主体组织是农林水产省——都道府县——地域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农民自治组织——农协在基层农业科技推广起到重要辅助作用,科研支援组织是国家与都道府县农业教育和研究机构、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和农业大学等。

(一)国家行政治理机关——农林水产省。日本农业科技推广的最高机构是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设立的普及部,负责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经费预算、组织协调、成果管理以及专门技术员的资格考试、普及员培训等。

(二)各都道府县设立的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规划的制定,改良普及员的资格考试、录用和安置,编制农业技术推广资料等[2]。

(三)基层组织——地域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地域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农业改良普及所)设置与农民直接联系的改良普及员,统称的农业普及员由“专门技术员”与“改良普及员”构成,其中专门技术员承担对改良普及员的进修、指导和日常与行政、试验研究机构的协调、建议、调查研究、策划推广计划,帮助推广员工作、评价等。改良普及员直接为农民服务,由承担农业技术的农业改良普及员,与承担生

二、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运行机制

日本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主要是由政府的农业改良普及系统、农协的营农指导系统双轨体系构成,两大体系紧密结合,共同组织、管理和实施全国农业推广工作,增进教育、科研、推广与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农业的快速发展。以下将从日本农业科技推广的运行方式、推广内容及推广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来探讨其运行机制。

(一)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运行方式

日本在长期农技推广实践中逐渐形成以农协为纽带的农业科研与推广体系,政府和农协相结合,采取自下而上的推广运作方式。

国家农林水产省依据各级政府的意见,制订国家农技推广方针,各级政府依据方针制订具体推广计划,由地区推广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粮食安全背景下山东省农业科技发展与支撑体系构建研究”(编号:2011RKGB2027);山东理工大学重大攻关团队建设工程项目“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与大国经济成长”(编号:2010GGTD0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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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教育】

改良中心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其中推广改良中心是农业科研单位与农民连接的桥梁,推广中心将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科研单位,科研单位针对问题开展新技术研发,同时承担新技术的验证试验与推广人员的培训,验证后的新技术成果由推广中心向农民进行推广和普及[5]。以县为中心、以政府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将最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更有效、迅速的普及推广,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都道府县特殊自然环境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贯彻各都道府县的农业政策方针,快速推进各地推广事业的发展[6]。

农协作为日本广泛存在的民办科技推广组织,其成员主要来自当地的专业和兼职农户。农协设有的营农指导员是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普及员,负责在产前把农户组织起来,针对性地编制生产和经营计划,争取必要的信用贷款,产中提供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并给予技术指导[7]。营农指导员首先根据农民的需要设定推广课题,制订推广计划,按计划开展工作,然后进行评估,再将评估结果反馈到下一个推行计划之中。农民在使用新技术的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具体要求反馈给营农指导员,营农指导员再反馈给专门技术员,最后由专门技术员反馈到有关研究机构,经改进提高后再通过上述途径反向传回到农民手中。以农协为补充的农技推广辅助模式,既能及时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科研推广工作的盲目性,提高了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效率[8]。

日本许多的农业研究中心和改良普及所建在同一地点,国家级农业试验场或县级农业试验场的科研人员、改良普及所的专门技术员和普及员、农协的技术员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普及员经常下基层,及时了解农民的技术需求和问题,并反馈给专门技术员,专门技术员将问题带到农业试验场与科研人员一起研究对策,并将研究成果通过普及员传授给农民。农协的技术员也经常协助普及所开展技术推广和职业教育[4]。许多农业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还兼任农业大学的老师,他们将农民在生产中碰到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反馈给试验场和农业大学,又及时从农业试验场获得最新农业科研成果和信息直接指导农业生产者。县农业行政部门每年召开一次成果推进会,由科研机构向改良普及所展示科研成果。

各级政府在国家统一的方针指导下制定农业推广政策及具体方案,农协在微观层面上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进行生产和经营指导,在基层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中起到核心作用。各级农业科研中心和教学机构人员与各级推广技术人员的紧密联系,有效促进科研、教育与推广的结合。各级政府、农协、科研机构纵向和横向联系和结合,形成了具备日本特色的多维农业推广的运行机制。

(二)农业推广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业推广不是简单的技术推广,而是政府管理、开发农村、教育、培养新型农民的行政手段,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引进新品种等物质方面的推广外,更重要是在于人才的培养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日本的推广普及活动中,主要靠规范市场来引导方向,注重培养和发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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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自我能力。根据农民和市场的需求进行推广,通过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等手段,来改变农民自觉行为的过程,培养能自主经营、独立思考的农民,进而促进农村社会、农业生产的发展。日本推广普及活动的领域较宽,已延伸到了农业经营管理、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营销、市场信息、妇女参与、农业区域开发设计、环境保护、农业观光、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3]。

(三)日本农业推广的资金来源

日本的农技推广费用很高,约占日本农业相关预算总额的1.4%,并已形成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格局。日本通过法律对这部分农技推广经费的来源与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农业助长法》中央政府按一定标准向各都道府县拨付农业推广事业交付金,都道府县的地方财政拨款不得少于交付金的1/2。而日本农协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农协内部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盈余,如地方公共团体和上级农协的补助金或助成金、事业收入、征收税款、大型机械和公共设施等使用费等收入[6]。还有一分来自社会和企业的投资和捐赠,使日本农业推广经费来源更加广阔多样。

(四)日本农业推广人员的任用和培训

日本农业推广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具体任用方式是通过资格考试择优录取,普及指导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及都道府县统一组织考试,参试者必须满足与其学历相对应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限才有资格参加考试[9]。改良推广员的工作实行考核制,每项考核内容都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推广员工作考核以推广活动内容的时间计算。

日本通过严格的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日本的《农业改良助长法》规定都道府县必须有计划地开展对普及指导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各县农业综合研修所(地方政府机构)和JA(农协)中央会教育院承担,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经费,国家资助1/2,其余由县拨款[2]。地方根据国家每年颁布的“协同农业普及事业运营指针”制订推广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对培训课题范围、方法、结果和报告等也都有详尽的规定。根据培训对象及培训目标不同,其培训重点内容也各异。对不同工龄推广职员的培训,主要根据培训目标设定课题,围绕课题确定所需的知识和技术并安排培训内容。如对新任者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农业政策、推广制度、推广指导活动方法、推广指导计划和管理等[10]。

(五)日本农业科技推广的制度保障机制

日本于1948年颁布了《农业改良助长法》,开始建立协同农业普及制度,该法是日本农业及其推广事业的根本法律,对农业推广目标、经费、组织、人员及工资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之后该法经过多次修改,使农业普及制度日趋完善,从法律上确保了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协调,依法保障了推广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农业协同组合法》等其他一些法律也包含许多农业推广普及的内容,如1922年修改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了农协是政府的辅助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普及工作,实施政府的指导、奖励政策。在这些法律保障和推动下,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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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色的“以政府为主、农协为辅”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农业推广普及体系逐步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顺利开展[4]。

(四)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素质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开展高水平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户对农村科技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借鉴日本的做法,农业科技推广队伍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措施。一方面,通过建立严格选聘制度,提高队伍的进入标准和门槛,选择专业的优秀的技术人才,改善队伍的素质和知识结构。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人员的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各种长、短期培训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此外,积极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技培训,培养有知识、有文化、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也是改善我国农村科技服务整体状况的重要基础。

(五)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经验表明,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经济利益愈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因而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科技服务中的作用必然日益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成员提供的农业技术指导和培训,具有直接性和针对性,使分散成员应用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的作用不可低估、不可替代[4]。现阶段出台扶持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大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挥其在连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与广大农户方面的桥梁作用。

参考文献:

[1]董忠.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J].中国发展观察,2012(2).

[2]鲁振.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特点及对我国农业的启示[J].河南农业,2011(11).

[3]李守勇,赵卫东,马士荃.赴日本农业技术推广和合作员制度考察报告[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8(5).

[4]刘东.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探索与创新[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5]刘钦,孙洪武.国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分析与借鉴[J].广东农业科学,2011(17).

[6]李冬梅,严立冬,刘智,唐姝.日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制度结构的分析及其启示[J].四川农业大学学报,2008(9).

[7]邓克英,罗正荣,李忠云.日本农业科研成果推广的实践与借鉴[J].湖北农业科学,2008(3).

[8]王建明.发达国家农业科研与推广模式及启示[J].农业科技管理,2010(2).

[9]黄天柱.中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10]李淑英.日本农业推广的特点及启示[J].世界农业,2007(12).

[11]郑风田.对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对大手术[J].中国发展观察,2012(2).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山东

淄博

255049

三、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我国与日本同属分散的小农经济,但日本农业综合发展水平远高于我国,这与日本高效的农技推广体系密切相关。分析日本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完善可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的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在《农业改良助长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一系列法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我国在农业推广方面的法律规制较为薄弱。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如内容空泛可操作性差;执法主体不明确,违法处罚没有规定,对农技推广的定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导致对推广职能和推广体系范畴不全面、不科学等。

此外,农业科研、政府投入、农业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未能与农业科技推广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保障机制不健全,这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尽早在我国建立起良好的政策法规平台,以指导和规范农业推广事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建立配套规章,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农业推广法实施办法,形成完整的农业推广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农业科技推广的顺利开展;三是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农业法》、《农业科技推广法》以及《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障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科研、教育与推广的结合

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的紧密结合是促使日本农业成果转化率保持较高水平的重要原因,也是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顺利运行的基础。而我国长期以来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之间缺乏紧密联系,科研和教学工作也严重脱离农业生产实践。应根据当前的农业发展形势及各地的农业实际状况,在体制和制度上对科研和教学人员从事推广服务工作做出要求,科技部门的研究课题符合农村实际需要和农业发展水平,能够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并保证科研人员足够的时间从事农业推广工作;加强科研、推广及教育单位三者的结合,提倡三个单位的人员可可交叉兼职或轮岗,从组织上、业务上加强相互渗透和协作。

(三)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力度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情况与其需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导致农业推广服务组织推行农业科技缺乏基本物质条件,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速度。据统计,2009年,我国农业科研投入占农业GDP的比例仅为0.6%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2%以上比例[11]。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大多投入到农业科学研究,推广经费偏低,严重影响其推广质量和力度。应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财政投人渠道,明确各级财政对农村科技服务的投入责任,并通过相关政策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投人,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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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9i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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