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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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原理

1. 什么是法?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段(国家)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 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2. 什么是法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有哪些作用?

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的表现。

1)社会主义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本质,特征,内容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又保障经济基础,巩固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政治方面的作用,第一,社会主义法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第二,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力和自由。第三。社会主义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第四,社会主义法对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第五,社会主义法有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和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作用。

3)社会主义法在科技教育文化方面的作用,我国法律确认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鼓励创新科学技术,加强科学技术的组织和管理,保证足够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和制度,法律通过确定科技成果审查鉴定和管理制度,著作权制度,专利权制度,技术合同与技术市场管理制度来保证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社会主义法确认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发展方向和基本任务。社会主义确认文化事业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国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国家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繁荣学术和文艺。

4)社会主义法在对外方面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外政治行为和政治交往之中。此外,我国社会主义法还在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什么是法的创制?我国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的创制又叫法的制定或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4)立法机关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5)立足我国实际与借鉴人类法律文化成果相结合。 4. 什么是法的渊源?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它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

5.什么是法的适用?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单位的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其适用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多年的适用的实践经验,国家对法的适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6.什么是法律意识?如何培养和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传统,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特别是体现时代精神的法律思想体系,需要有目的地进行培养,在我国,对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律观的宣传教育:二是普及一般法律知识;三是普及和强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章 宪法

1. 什么是宪法?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宪法是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同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重要原则。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权威性。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 2.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 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明确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地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法。将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

3.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有何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组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的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民党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的经验总结,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

加国家管理。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 试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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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区域,虽然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但特别行政区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性:在特别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 5.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特点: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4)人身自由权 5)宗教信仰自由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人身权利 6. 如何维护和保障宪法权威?

1)建立树立宪法权威和维护宪法尊严的政治保障 2)强化宪法自身的保障机制 3)要加强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第三章 行政法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须有一方面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法律关系无从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如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征税和缴税 (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2.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政法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合法性法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某些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必要措施。 3.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待定活动的行为。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行政的原则是:1)处罚法定原则:2)公证,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除当场处罚和少数适用听政程序的情形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依次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主体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同时应告知被处罚人不服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听证程序。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为之举行听证。听证由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被处罚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一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体依一般程序的要求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什么是国家赔偿?其范围由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两种,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是指交通参与者违反了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案例分析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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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的规定发布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成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 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是什么?

(3) 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解析]

(1)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对本次事项有效,不能反复适用;由此三项标准可以看出市政府的通告行为属

于具体行政行为。

(2) 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且都实施了侵犯向对方“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发布通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乙,丙,

丁三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吊销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二者的合法权益。三者皆可为本案被告。

(3) 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三者与被诉具体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三者都认为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利。 (4)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如果是工商局,卫生局据此作出

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那么,此行为就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要点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

案例1:法院判决刘某向陈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元有法律依据。 要点:《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法院将非婚生子女C判给其父亲A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要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3:彭女士应当承担袁先生做生意所欠的债务。

要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4:三C可以参与分配王某的遗产。

要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六章 经济法

案例1:李女士的要求合理。

要点: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案例2:山东某公司与山西某市电信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要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凭借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案例3:这些经营者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要点: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经营者不得自行调价或者降价。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案例4:该化工厂的行为构成偷税。

要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本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劳动法

案例1:企业应当对小刘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给与经济补偿。

要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案例2:劳动法对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

要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同意。 案例3:

要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又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章 环境资源法

案例1:[略] 案例2:

要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案例3:

要点: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案例4:

要点:在城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符合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九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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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点: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对A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要点: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罚,我国数罪并罚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案例3:假冒注册商标罪,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是主犯,文勇,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等是从犯。

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法律制定: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和结果。

5.法律认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的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中的现实社会。

6.*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7.*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8.*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9.*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10.*法的规范论: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障的一种命令。

11.*法的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民族精神、民族意义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1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部分、元素、因素。 13.法的构成:指法有哪些要素以何种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4.*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的后果的准则

15.*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基础性规则

16.*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具有外在性

18.*法的规范作用: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出发,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19.*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由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20.*法的指引作用:法律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1.*法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22.*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3.*法的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24.*法的强制作用:指法律可以用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5.社会公共事务:指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相对应的社会活动。 2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7.*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8.*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时间期间

29.*法的生效时间: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的效力。

30.*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

3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生效以前时间和行为。 32.法的对人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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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公民有效力,不论其身处何处,而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处本国领域内也无效力。

34.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本国辖区内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而本国公民不在本国时,则本国法律对其无效力。 35.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本国法律是否有效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36.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37.法的空间效力:又称法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有效的问题 38.域内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在原则上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限。 39.域外效力:有时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外也有效力。

40.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的问题。

41.法的效力层级: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同,形成一个错落有致的等级体系。又称为法律的效力等级、效力位阶。

42.*法的渊源:指法的本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以及法的文件渊源等几种语义。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 43.*制定法:指由享有不同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指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4.判例法: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渊源。 45.*习惯法:由习惯演化而来的一种法律渊源。

46.法理:主要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说的学理性说明。

47.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或协定性质的文件。 48.*法的分类 :只按照不同的标准,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是法律划分的一种方法。

49.*国内法: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使用等法律。

50.国际法: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

51.*根本法:即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52.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其效力低于根本法。 53.一般法:指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法 54.特别法:指对于特定的人、特定事、特定时间、特定地区内适用的法 55.*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56.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57.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并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58.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其法的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称为习惯法。

59.*公法: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 60.私法: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61.联邦法: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

62.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内实施的法律

63.*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64.*立法权: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65.*立法体制:指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及立法主体的组织体系。

66.*立法的基本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化。

67.*立法程序: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68.*法的公布:又称法律的颁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正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69.立法技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70.*法律运行:指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和施行,其目的是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71.*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受到社会主体的尊重与认同,各社会主体均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准则

72.*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并依法裁判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行政职能的活动

73.*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又称为法律适用 74.*法律监督:指国家专设的监督机构以及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及法律的使用的评价和督查 75.*立法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76.*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内部监察与督促

77.*司法监督:即以司法机关为主体对法律施行情况的监督,分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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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诉讼: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是公力救济解决纠纷的一种 79.*ADR机制:一种替代解决冲突的方式。

80.*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81.*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82.*法官: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 83.*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

84.*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见解,对法律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85.*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和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86.*立法解释: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说明的果冻

87.*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8.*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89.*学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90.文本解释:有称语法解释或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91.系统解释: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内容和含义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92.目的解释:从法律的目的解释对法律所作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释法律说明

9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以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94.*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国家 95.*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96.*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97.*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连接权利和义务等法律概念的载体 98.*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99.*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00.法律事件:指有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 101.*法律行为:由人的意志而决定并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外部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2.*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能力或资格 103.*义务:法律所规定必须做的事情

104.*权利本位: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利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义务来源于权利,之所以在法律上设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105.*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06.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07.*过错责任: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108.*无过错责任: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109.法律责任归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的一项专门活动

110.*责任法定:指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111.*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112.*法律继承:指新的法律制度对旧的法律制度的延续、承接和继受

113.*法的相对独立性:法不完全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有其自身内在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和规律 114.*法律移植: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15.*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世界上的法律所作的一种分类 116.*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和依法办事的制度

117.*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即国家在众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控制手段 118.*依法治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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