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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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鲁财建?2011?83号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

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1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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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把加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密切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确保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2011年全省开展“家电下乡监管年”活动。各市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制定“家电下乡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细化各级各部门工作措施,量化各阶段工作任务。在实施家电下乡全方位监管的基础上,尤其针对家电下乡政策执行不力、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疏于监管等问题,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违规必究,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违规处罚条款,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严肃处理;对包庇姑息违规企业和网点以及敷衍塞责的主管部门或个人,省将从重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对落实家电下乡政策不力、监管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突出的市、县,省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相应追加处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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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全省各级切实加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促进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以下简称“备案网点”)规范经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财建?2011?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家电下乡主管部门、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网点、相关个人等,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三条 市级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县、乡加强日常监管,并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形成持续监管压力,督促县、乡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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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财政资金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市级财政部门要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举,督促县、乡财政部门落实好家电下乡政策,防止骗补行为发生。

(一)省级财政部门及时预拨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兑付补贴资金如有缺口,市、县财政部门应先行垫付。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将予通报批评。

(二)乡镇财政所必须对代垫补贴商家提报的购买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以及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同时审核,仔细查验其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兑付。对已补贴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买、申领补贴的情况,乡镇财政所要实现100%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备案网点,乡镇财政部门应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并及时建议县级财政部门中止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备案网点自行承担。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

(三)市、县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中“疑似骗补分析”、“防骗补统计”等功能,查找可能存在问题的数据信息,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逐条核查,抽(核)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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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优资格。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并作好核查记录。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各级商务部门对中标销售企业及其备案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及使用等负有监管职责。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切实规范企业家电下乡行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备案网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统一备案标准,指导和督促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及流转的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防止滥用标识卡。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及流转情况,每月至少抽查一次。遇中标生产企业特殊情况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具实审核,及时提出建议并负责。

(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网点备案。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备案网点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家电下乡政策规定,诚信经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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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要督促销售网点特别是代垫补贴网点建立完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账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台账,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网点进行经常性现场抽查,对采用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备案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并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对信息系统的预警信息,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100%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一)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督促中标生产企业履行家电下乡承诺以及规范生产家电下乡产品。

(二)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商务等部门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在生产环节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防止滥用标识卡。

(三)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及备案网点销售、补贴代审、补贴垫付、标识卡管理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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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市、县级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骗补的,应当对所在地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造成的损失要及时追缴。各级应将相关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对各级自行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的案件,省不再另行处罚。

第八条 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专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好政策的,对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核减家电下乡工作经费补助或家电下乡补助资金;对存在违规违纪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三章 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九条 中标生产企业对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产品标识卡申领工作,设立专门的标识卡管理台账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期初标识卡数量,当日标识卡号领取数量,当日标识卡生产数量,当日标识卡配发数量,当日标识卡出库(即随货销售)数量。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发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于发货后2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发货。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使用要求,做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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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严禁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对违反本规定的,报请国家立即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国家视情况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中标生产企业中标资格被取消所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剩余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四章 中标流通企业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于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有关规定,不得向未备案的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备案的条件向网点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立即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及适当扣缴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管理规定,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否则将视为骗补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报请国家取消中标资格、扣缴保证金,国家视情况采取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投标资格、取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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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强化对下属备案网点的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管,并对备案网点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备案网点应当设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并现场为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七条 备案网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及补贴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如实录入信息系统,并将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全部如实录入。违反本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八条 备案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不得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并追溯相应中标流通企业和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备案网点应遵守家电下乡资料代审、信息录入等有关规定,不得滥用农民、国有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不得虚开销售发票或向信息系统录入虚假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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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标识卡配发到非匹配产品上,不得抽取产品标识卡并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不得将非家电下乡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违反本条规定的,立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同时,追溯相应中标流通企业或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商相关部门取缔该网点经营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家电下乡监管处罚种类及处罚权限

第二十条 家电下乡违规行为处罚权限:

(一)对市、县级家电下乡主管部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核减家电下乡工作经费、扣减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处罚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有关规定及家电下乡工作职责联合或分别作出。

(二)取消中标生产企业中标资格、中标销售企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扣缴中标企业家电下乡履约保证金、取消家电下乡投标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资格的处罚由省按程序报请国家相关部委作出。

(三)暂停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产品发货、暂停中标销售企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责令中标企业整改的处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出,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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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令备案网点限期整改、取消备案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处罚由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作出;中止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协议”由县级财政部门作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由相应主管部门作出。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或接举报发现有违规嫌疑的,家电下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会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对确认违规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处理结果应当公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本级没有处罚权限的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家电下乡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查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处罚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山东省家电下乡操作细则》(鲁财建?2009?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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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家电 下乡 监管 处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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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8z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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