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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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规民约

经2012年 月 日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全村村民必须坚决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第二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杜绝取土卖泥等改变粮田用途性质的挖田、挖土等行为,不得浪费土地。

第四条:缺房户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会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建房。

第五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集体的宅基地”四统一“管理。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先拆后批政策和限额用地制度。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全村计划生育实行村两委负总责,村两委干部、党员联包责任制度,村计生协会协助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户,在审批宅基地时按两人计算。

(一)、独生子女及二女户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奖劢500元。

(二)村集体协助村民办理以下奖扶政策,农村居民,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或生育政策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发给计生奖劢扶助金720-840元;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给120-15元生活补助金。

第三条、凡批准生育子女的,生育后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要放环。违法生育父母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凭镇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并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的“三查”服务。对不按规定参加“三查”服务的,收取违约金3000元,同时承担造成的一切费用。党员干部年终评为不合格。

第四条、对购买、使用假B超单及找人代查孕的夫妇视情节轻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收取违约金2000元,并在此二年内每次必须回镇参加“三查“服务。

第五条、违法生育的对象,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必须上交村资源补偿费2000-5000元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承担应得的县、镇奖励损失;违法生育户5年内,违法生育子女14周岁内不准享受村、组一切待遇;违法生育户3年内停办各类审批手续。

第六条、包庇、窝藏违法生育对象,处罚1000元。

第七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不再安排生育。

第八条、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对安排生育对象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经调查属实的,取消二胎生育指标,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九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村优惠政策待遇的夫妇,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条、育龄妇女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生合同》,定期与村委会联系,告知其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及婚育情况。

第十一条、村里收取的违约金,资源补偿费作为村里“生育关怀“基金,全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二条、对违法生育未缴纳征收社会扶养费及资源补偿费的,不得安排屋基和享受村集体经济分配及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党员组长以上村干部,若直系亲属违法生育的,暂停职务,负责处理完毕后再行使职务,党员年终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公共卫生 清洁家园

为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约:

第一条、村成立 “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及“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监督小组”,由村两委主要干部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条、全体村民应树立 “ 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 、“肮脏可耻、清洁光荣”的思想,积极配合并参与“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卫生工作。

第三条、全村实行包干区管理,划分为若干区块,每个区块确定一名两委干部为责任人、一名老人协会成员为义务监督员。

第四条、党员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负责做好各户房前屋后“三包”工作,若党员自身未带头做好房前屋后保洁或发现党员包干的农户有两户以上存在脏、乱、差现象,而且又未做工作的,年终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农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

第六条、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柴草不乱放,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七条、各农户必须自觉维护道路、水利设施的贯通,不得将垃圾、农药瓶和田埂草倒入道路、河流、水渠、湖泊或水塘中,一律堆放在指定地点。不在路道上以其它形式侵占路面。

第八条、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

第九条、凡发现危害和破坏公共卫生设施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报告。一经查实,将以一罚十处置,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村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清扫管理责任,村民要积极配合卫生清洁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有责任、有义务对村保洁员提出建议和批评,保洁员需认真听取建议及批评,并及时改善自身工作质量;保洁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村民提出建议和批评,村民需认真听取,并自觉提高或改正自身的环境卫生保洁意识和作为。

第十二条、村保洁员及村民需配合镇、村对本村的卫生巡视和检查,有义务向镇、村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善本村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三条、各户要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卫生居住环境,为本村评比镇“环境卫生先进村”荣誉称号贡献力量,积极争取村及镇“环境卫生示范户”称号。

第四章 水利和村公共设施

第一条:我村山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村或队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五章 森林保护 消防安全

一、森林保护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森林保护工作,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自觉遵守森林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珍惜和保护本村的森林资源,敢于同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有预防森林火灾的义务,积极参与村部署的护林联防工作,形成森林消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应向村委会报告,经村委会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禁止在林区烧香、上坟烧纸钱、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烧蜂窝等野外用火。违者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理:1、处以50至500元罚款;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3、义务宣传森林消防一周。

第四条、一旦发现火情,村民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并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自觉投入扑救。禁止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五条、每个村民要积极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每个村民要保护森林消防设施,严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森林消防

标志、宣传牌、宣传标语等。

第七条、 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采伐林木和毛竹,要依法审批,凭证采伐。 第八条、 对乱砍滥伐林木的处罚;林木胸径六公分以下的每根处罚款20元。林木胸径六公分以上的,每根处罚款50-100元,并没收赃物。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严禁村民在封禁山上毁材开荒,一经发毁坏材木,按滥伐林木处罚,乱开荒按面积每平方米15元,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村居消防

第十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户内,及公共场所,并定期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村居消防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塘、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十二条:对村内、户内电线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请电工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三条:加强对村民龙其是少年儿童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六章 社会治安、精神文明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八条、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重者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轻者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精神文明

第一条、慈孝文化源远流长,慈孝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家庭和睦的基础、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加强“慈孝下各 关爱老人”开展慈孝文化宣传。开展“孝德工程”

建设,广泛弘扬慈孝传统美德、助推村风文明。

第三条、每年以村组为单位与各户签订孝顺协议,把慈孝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宅基地审批、集体福利享受、入党及党员评议和村级干部竞选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做好“尊老敬老”,并建立奖励和督促约束机制。同时,成立“孝行乡村”工作督查小组,定期到老人家中征求赡养情况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村里每年开展一次村级“孝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党员孝星”、“助老之星”、“好婆婆”、“好媳妇”、“幸福老人”等先进典型,张榜公布,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彰。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美化村容,绿化村庄;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设立村“慈孝基金”鼓励和发动村民捐资。捐资主要用于对困难户、遇意外事故不幸户、70岁以上老人等救助及重阳老人节慰问等。

第八条:提倡节俭办婚丧事。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反对大操大办。不得违法违规修建大坟。

第七章 发展生产

第一条:杨梅等水果发展是我村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为确保杨梅等水果健康发展,各村民必须做到“一个严,五个不”即:1、严格标准化生产规程指导生产操作;2、不使用违禁农药化肥;3、不超标使用农药化肥;4、不超时期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化肥;5、不使用植物激素来提升果品产量和采收期;6、不将不合格果品装箱销售。

第二条:农产品,特别是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必须按农业部门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否则任何村民都有权检举,并报上级农产品质检部门,村里将对其进行墙报曝光。

第八章 符则

第一条:本村规民约,如有不尽事项,由村委会会同村党支部提出修改意见,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另作修改补充。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县 村民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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