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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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中小学财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

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等学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遵循量入而出,服务教学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依法多渠道

筹集教育经费;通过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加强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

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并及时进行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拨入专款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备查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学校应按月与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财务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确保各项财务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第六条 财务管理范围:本单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

务活动都属于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店面租金收入)、其他收入(如:食堂承包费收入、捐赠收入)、往来收入等各项收入管理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体制:县教育局机关负责本级财务管理、收支核算业务、

年度预算的编制。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筹措教育经费政策和收费政策,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系统相关的财务制度及收费制度。负责对全县各公办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领导、会计核算、监督、审计及统计、汇总、预算管理及预算经费的领拨核算。

县直所属各公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九年制一贯制学校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一级报账单位,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结报、资产管理、经费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核定业务和本单位的统计、汇总、内部审计。

各乡镇非中心小学为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二级报账单位,办理本单位有关经费的代收代支业务,负责本单位向本乡镇中心小学领报核销,由所属中心小学统一管理、结报。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以所属各小学为明细核算单位设立单位明细备查账。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主要领导(即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总责。各学校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控制和监督;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如实向财政、教育等部门反映本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的原

则,充分调动单位管好、用好经费的积极性。各单位在经费来源上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在经费的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不超前消费,不打赤字,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教育教学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

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教育系统各学校应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拨入专款收入等。各单位全部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各学校(单位)的合法收入,积极扶助在政策范围内的各项创收活动。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应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分类和政府分类改革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拨入专款,即从县财政或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指除事业收入之外的其他预算外收入。如:店面出

租收入、食堂承包费收入、捐赠款等。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列入学校的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部门分配、挪用或私设“小金库”。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其他收入”的管理,防止各种财务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

各项预算外收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核算。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管理软件,定期进行票据核销,票据使用电脑打印,严禁使用白条、手写票据和非法收据收费。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项收入一律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账

务核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收入结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所

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各校要认真完善支出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控制支出,在积极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必要开支的同时,杜绝不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坚持经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经费报销“三把关”制度,

即验收人员把好核销验收关,财务人员把好支付审核关,单位领导把好审批关。

第十八条 建立各项经费报支手续。会计凭证、手续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必

须真实、完备,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人员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所有支出都必须凭正式有效的发票及相关附件进行报支,杜绝“白条”支出。各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校长签字(各乡镇村完小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村完小校长、中心小学校长签字),凡手续不完备或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单据,各单位报账员有权拒绝报支。

第十九条 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审批权限,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制”。

各单位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具体的计划方案。如:大型维修、设备购置、数额较高的学习考察等。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设备购置,除需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外,还应向县教育局履行申报审批流程,经局班子会讨论后实施。报销时,以中标通知书、合同、预算、验收结算清单、行政会议记录等作依据。涉及小额工程项目的,还需《大余县小额工程直接发包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附件。因公出差必须先征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填制出差审批表。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县教育局制定的《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差旅开支预算标准,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先申报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对超出预算的支出,责任学校应向教育局做出书面说明。

实行学校财务管理预算报告制度。学校必须制定预算,将学校的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各核算单位必须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学校支出预算数,完小、教学点预算由中心小学汇总统一上报县教育局,经审核后,交计财股备案。

原则上,无预算的项目不准开支。

第二十条 各乡镇中心小学在规范本级财务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所属

各非中心小学支出管理,并按会计核算原则做好明细分类核算备查。

各学校公用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不能用于基建、偿还债务等。凡校长变动,原工作单位债权、债务情况作为任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应对各单位的支出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应拒绝报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由各学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

一纳入支出年度预算。实际采购时,提出购置计划,由各学校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报县教育局班子会讨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校总务处或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户。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归口管理,健全资产账本,分类登记核算。各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登记卡。设立固定资产专职管理员。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各乡镇非中心小学应单独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年终将固定资产盘点表报中心小学主管财务领导审查后送乡镇中心小学财务处核算。

3、建立固定资产正常的增加或减少变动的登记制度。各单位无论是调进、购建、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还是调出、转让、报废等减少的资产,都必须在

批准后,报送单位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办理签字并登记入账。账务上在增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地增减固定基金,未办签字入账手续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各校应及时将本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流动资产管理: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备用金、应收及暂付款、低值易耗品等。

2、备用金: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各级报账员应加强备用金管理。各项支出应及时进行收支结报,严禁坐收坐支。

3、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学校(单位)由总务部门负责。 4、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 (1) (2) (3)

控制资金额度,注明资金用途; 控制占用时间;

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学校资产管理具体参照《大余县学校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务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

督,上一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财务审计部门要对核算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育内部的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报账

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五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重视财务管理工

作,加强财务监督,不断完善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促进财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财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对我县教育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导,

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县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各校财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报送局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和财物监督,落实登记制

度,严格申领、使用、报废的监督,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建立财产管理检查制度。

第六章 财经纪律

第二十八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财会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坚持制度,不徇私情,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地按核算中心管理制度及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各项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出现“坐支”现象。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会计凭证必须有合法手续,不准以

“白条子”报账。

第三十一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资料,要按时整理归入档案管理。财

务人员变动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决不能毁账、封账或把账带走。

第三十二条 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和乱摊派,严禁用“白条子”和自制或外

购的收据代替正规票据收费,发现此现象,要追查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财务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教育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财务审

计检查和日常监督审核工作,对财务管理和核算情况进行考评。由局计财股负责安排,对各校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在检查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交局党委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办法》,财务人员要遵守职

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违纪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对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县教育局以前出台的与本办法

不相符的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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