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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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

作者:刘丽 高大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家庭暴力在当今是一个频频被人使用的词,也是古今中外的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的丑恶现象,现如今这种现象已经愈演愈烈,成为备受各国政府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正常秩序、有伤社会风化,造成的结果是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侵害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中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精神权利等基本人权和个人里因,而且很大程度上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安定团结起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违背了社会公序风俗及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逐渐趋于严重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对此认真的总结,积极的为反对家庭暴力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增强防范,避免给公民个人和社会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

【关键词】家庭暴力;含义;法律特征;危害;原因;法律对策

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最复杂、冲突最激烈以及最为隐蔽的一个社会问题便是家庭暴力犯罪,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和儿童是最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便是老人,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害程度是最为深的,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并且危害社会稳定,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和人身安全的家庭暴力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人们一直以来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家庭暴力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是一种应该予以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的一些法律中虽然对禁止家庭暴力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制度仍旧不够完善,如何才能消除和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性问题。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主要指的是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摧残其肉体和精神,使其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违法行为,虽然现在还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但是首先我们得认识其道德上的破败性。家庭暴力的一个基本要件就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伤害或者是单方面的侵犯和伤害,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具有强暴性,妇女的人身权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手段的残酷性以及情节的恶劣性再加上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须具备,它包括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侵权行为。对于家庭暴力其实总结来说,或者说是赋予其最为简介的定义就是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这两种类型都是按照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对受暴人所造成的人身和身心的伤害程度来确定的。

凡是我们熟知的一些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杀人这一重伤伤害,强奸,虐待的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的触犯刑律的犯罪都是可以归类为属暴力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禁闭、虐待,又或者是其他行政法规的殴打、捆绑、轻微伤害等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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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般暴力。从具体的意义上来说,国外的学习法律的学者和中国的法律学者,前者是在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上,从家庭暴力的适用程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而后者则是针对家庭暴力而做出的概括性的解释,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中的成员,中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但是外国法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共同生活之实才是他们所重视的家庭暴力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特征

几千年来一直都有家丑不可外扬这一说法,所以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者对于家庭暴力往往都是极度地隐忍的,会认为如果让别人知道,是特别难以忍受的尴尬事情,这样也就导致了家庭暴力尤其是性暴力的隐蔽和猖狂性质。妻子对丈夫采取的忍气吞声和逆来顺受的态度主要是因为通常的情况下人们将夫妻性生活视为难于启齿之事,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也因为这种种的条件收到了阻止,不利于进行一系列的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 (二)逆变性特征

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以及社会上的救济的被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极度痛苦与压抑,甚至以他们所认为最能得到彻底解脱的自杀的这一极度消极的方式,试图摆脱家庭暴力,殊不知,生命才是这世间最为珍贵,最为值得珍惜的。而且又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大部分都是采取躲避,要么直接离家出走,有的人在被逼无奈时索性就采取以暴制暴,破罐子破摔的不明智的对抗形式。有些受暴的妇女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常采取与施暴者互殴的反抗方式,甚至采取极端手段致伤、致死施暴者导致最终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使得自己由受暴人最后竟然转变为施暴人,从而引发家庭悲剧,也让自己从此以后走上了一条无法再往回走的路。

(三)举证的艰难性特征

与其他案件相比,家庭暴力案件有很大的隐秘性,除了子女和父母或者其他的相关亲属在场,并没有其他的证人在场并给予证明。有关的部门为了收集取证而对他们进行询问的时候,与施暴者有血缘关系或者特定的身份关系的子女、父母与亲属,往往拒绝为受暴人作证;邻居、同事、朋友等则是抱着自扫门前雪的态度或出于对施暴者的畏惧,大多不愿作证;涉及隐私的多数为自诉案件家庭暴力。受暴人往往难以提出证据规则,提出自己遭受暴力侵害的充足证据来证明失去理智的施暴行为,以致施暴者摧残受害人并并使得他们失去了人生信念和生活信心,给受暴者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都是弥足珍贵的,我们应该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而不是随意的践踏。施暴者否认家庭暴力,特别是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将会极大程度地影响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制裁,那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的举证就显得更加难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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