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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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的时代背景下,全球经济一体化关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日渐壮大,已逐渐取代货物贸易在世界经济中体现出越来越高的重要性,成为世界各国获取外汇收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状况的重要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其中,金融服务贸易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它贸易项目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促使金融业在一国国民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不断提高,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服务贸易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更重要的是挑战。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2006年12月11日,入世5周年后,我国已经基本履行所有入世承诺。在我国加入WTO的这7年中,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加速对外开放,对外资银行的地域和行业限制已经逐渐消除,金融服务贸易的作用日益显著,金融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完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促进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金融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不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有鉴于此,深入分析和研究金融服务贸易的有关理论以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找出我国与世界服务贸易强国之间的差距,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提高国际竞争力,改善我国在国际分上中的地位,使我国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以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论述现阶段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促进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

一、本文首先介绍了WTO下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内容,阐述了我国入世后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旨在揭示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应以国内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为基础,谨慎、逐步地开放国内金融服务市场。

二、本文重点通过对我国10年期间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概况进行分析,采用详细的数据对比,评估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归纳出当前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特点。

三、本文采用对比分析法,通过与世界发达国家美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出现阶段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本文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全面正确认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服务贸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提高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推动金融服务贸易和国民经济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1章 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

1.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金融服务的基本内容

金融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指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寿险、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 银行服务

(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6)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7)财务租赁;

(8)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9)担保和承诺;

(10)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

(A)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B)外汇;

(C)衍生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

(D)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 (E)可转让证券;

(F)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 ? 证券服务

(11)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公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12)货币经纪;

(13)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14)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 其他金融服务 (15)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16)就第(5)项至第(15)项目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1.2 《金融服务协议》中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

乌拉圭回合后,在世贸组织的主持下,对服务贸易的专门领域进行了进一步谈判。1997年12月13日,经各方妥协后,70个世贸组织成员于终于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就开放各自的金融服务市场达成了一致。

《金融服务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协议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主要领域,而且包括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金融服务协议》中各成员国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普遍愿意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只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规定极少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虽然也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仍对市场准人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

(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发达国家允许其他国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同时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发展中国家以保护本国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以更利于监管和控制。

(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绝大多数国家愿意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而对于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业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证券业中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做出具体承诺或加以严格限制。

《金融服务协议》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具体包括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银行贷款和2.5万亿美元的保险费。

1.2 我国入世后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和履行情况

中国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23个缔约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能取得联合国席位,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没有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1986年7月,改革开放取得一定成就之后,中国正式开始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后,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正式转为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经历多轮双边及多边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将充分享受正式成员的权利,包括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发展中国家将享受世贸组织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保留对重要商品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实行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支持的权利;保留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保留了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及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的权利。另,中国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非歧视原则;在整个中国关境内统一实施贸易政策;确保贸易政策透明度;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议的机会;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不再实行出口补贴;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可比价格;接受特殊保障条款及接受过渡性审议。

1.2.1 我国入世后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基本承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逐步降低关税;二是逐步开放服务市场,主要涉及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等部门。

表1我国入世后涉及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内容

服务范畴 执行时间 承诺内容 下列服务可以跨境交付: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中国对其他服务不作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诺。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外资可占 51%。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可占50%,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 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设立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中国不作承诺。 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 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 入世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向境外企业提供保险,并向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相关责任险和信用险。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险服务;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许可的发放将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a)投资者应为在一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b)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c)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5亿美元; 外国保险机构要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4亿美元; 入世后1年内 外国保险机构要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15%的分保;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允许外国寿险、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 入世后2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3亿美元; 外国保险机构要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10%的分保; 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设立外资股比增至51%, 取消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 入世后3年内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外国保险机构要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5%的分保; 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入世后4年内 不要求外国保险机构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强制分保; 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允许设入世后5年内 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入世时 银行服务 外汇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人民币业务: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 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对营业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银行或者外资独资财务公司的资质条件;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资质条件;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的资质条件;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质条件;在华开业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蠃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金融租赁: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加入后1年内 人民币业务: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 加入后2年内 人民币业务: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 加入后3年内 人民币业务: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 加入后4年内 人民币业务: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 人民币业务: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 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营业许可: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发放的非审慎措施。 外国证券机构可不通过中国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外国证券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可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对合资公司的批准标准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中国对于外国证券机构在中国设立其他形式的企业或机构不作承诺。 入世时 证券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增至49%。 入世后3年内 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最多可达33%,合资公司可直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其他金融服务 对跨境交付方式不作限制。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对营业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公司。 不允许跨境提供除上述其他金融服务以外的服务,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入世时 资料来源:

1.2.1 我国入世后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履行情况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全面履行了金融服务开放的承诺,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更加透明,开放步伐更加稳定和有序。中国不仅按照承诺开放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而且进一步扩大了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范围,金融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在保险业方面,地域和业务范围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了全部地域和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保险业务。2005年底,又增加福州、厦门、宁波、沈阳和武汉5个城市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放宽到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外资非寿险公司在合资公司中

出资比例可达51%,允许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允许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已可在中国任何一座城市布网设点;外资寿险公司也可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这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可在华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

到2005年年底,中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82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40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中国的增长速度,是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9倍。2005年前10个月,外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7.8%;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56.1%。尽管外资保险的绝对市场份额不高,但增长速度却很快,外资保险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亦由2001年的1.5%上升至2005年的6.92%;加入WTO后的4年中,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平均增长率高达30%,远高于市场的平均增长水平。

2002年1月15日,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这是中国入世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类似合资公司还有中法人寿、中美大都会人寿、中航三星人寿等。世界大型保险公司已基本进入中国市场。全球500强企业当中,46家是保险公司,其中27家已进入中国市场。

(2)银行服务

入世之初,中国银行业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2005年12月5日,中国银监会宣布,从即日起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汕头和宁波。同时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提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增加到25个(此前已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人民币业务对象也由外企、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扩大到内资企业。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过百,市场准入标准和程序也比加入时更加简化。中国还鼓励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并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

截至2005年底,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性机构;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7家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40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资产绝对额从1994年底的118.4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底的876.57亿美元,11年增长了7.4倍。外资银行在华外汇贷款总额占中国金融中,已有138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15家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41家获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外资银行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止到2005年,已有18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了16家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近130亿美元。包括: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建设银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国银行36.75亿美元;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行、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投资额为26亿美元;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

2006年底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在这之前外资入股中资银行虽受到比例限制,但随着中国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其业务经营范围的自由度将不再有约束力。目前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如要享受中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入股总比例不能超过25%,单个外资不能超过20%。中国政府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协

议,按时甚至部分提前兑现了金融业开放地承诺。

中国银行业加入WTO以来,整体绩效良好。已逐步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业机构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互为补充的多层次机构体系。而在华外资银行,无论是总资产,还是盈利能力都有大幅度的提高。

(3)证券服务

入世之后,中国不仅严格履行了关于证券业开放外合资企业在A股市场融资;在A股市场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这是在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情况下,中国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新举措;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部分开放了证券服务业,外资证券机构可通过合资券商从事国内证券发行和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已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境外特别会员各3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这两家交易所分别有B股席位46个和21个;已批准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3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家。截止2006年4月,有39家境外机构获得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共获得56.46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合资证券公司有华欧国际证券公司和长江百富勤证券公司,外方的持股比例均为33%。目前,除尚未开放合资公司从事A股承销外,中国政府已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上全面落实了入世承诺。

(4)金融市场

在金融市场方面,积极引进国际金融机构,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允许泛亚基金和亚债中国基金等国际投资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的第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此外,中国还开放了汽车金融市场,2004年以来,先后有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等5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开业。

实践证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迅速扩大,带动了金融改革的深化,促进了金融的发展。金融开放引起的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加强,打破了国内金融原有的垄断格局,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提高了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金融的效率。

第2章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

2.1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

目前,在这四种模式中,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2.1.1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对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统计范围的规定,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分为“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两类。其中,“保险服务”包括所有货物保险、直接保险(寿险和非寿险)和再保险;“金融服务”则包括所有金融中介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如信用证佣金和手续费、金融租赁服务、外汇交易服务、商业和消费信贷服务等,大致可归于“银行服务”和“证券服务”两类。

我国从1997年开始按照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编制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其中统计了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量。因此,可以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数据反映我国从1997年到2008年(1-6月份)10年期间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表2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统计表(1997-2008) 资料来源:《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997—2008年,其中2008年数据为1—6月。

(1)保险服务

中国保险服务出口构成以进出口货运险与再保险收人为主,此外还有少量为境内放游者、留学生提供的保险等其他保险服务收入。实际上,货物险的出口主要是以国外进口商以CIF价款方式进口我国商品而引起的由国内出口商间接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由国外进口商直接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并不常见。因此,保险服务的出口主要采用境外消费模式。

中国保险服务进口包括与货物进出口贸易伴随的海运险(财产险)、境内保险公司分保到境外的再保险、境内大型项目采用的境外公司提供的保险公估服务等。其中货物险占绝对比重,其次为再保险支出。此外还有一些境外消费(如国内出境人员在境外保险公司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和自然人流动(如境外保险专业人士来华提供中介保险咨询等服务),但总体上这些进口项规模相对非常之小。因此,保险服务进口以跨境支付模式为主。

(加趋势表)

由表2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都保持了增长的趋势。其中,中国保险服务出口保持波动性增长,1997年保险服务出口1.74亿美元,此后在经历了2000年的1.08亿美元的低谷后总体呈现上升,到2006年保险出口达5.48亿美元,比1997年增加了214.5,年均增长13.6%。而保险服务进口则保持逐年增加的趋势。1997-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进口从10.5亿美元增加到88.3亿美元,增长了744.5%,年均增长达26.8%。2007上半年,中国保险服务出口4.8亿美元,进口48.2亿美元,逆差达43.4亿美元。出口的缓慢增长和进口的迅速增长使得中国保险服务的逆差大大增加,从1997年的8.71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06年的82.82亿美元。贸易不平衡指数反映了某种货物或服务贸易不平衡的程度,数值越大越不平衡。如图2所示,保险服务的不平衡始终较高,在2000年以后基本保持在0.85以上。

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跨境交付金融服务

贸易的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都保持了增长的趋势,但是这种增长却不平衡。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一直都处于逆差状态,并且这种逆差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从金融服务贸易的内部结构来看,保险服务贸易占金融服务贸易的比重较其他金融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高很多。自1997年以来,保险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以上。但是,保险服务贸易的增长极不平衡,一直都处于逆差状态,其逆差占整个逆差的比重也都在98%以上。

(2)金融服务 (A)银行服务:

银行出口业务中最为常见的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结算业务、国际汇款业务、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业务和对外担保业务,从比重上来看以后两项为主。此外,目前外资银行对非居民贷款业务包括两类业务,一是参与境外母行的银团贷款,二是对非居民在境内购房提供按揭贷款。目前,中国银行服务的出口以跨境支付模式为主。

银行业的金融服务进口主要是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国际结算、汇款、担保和存款业务。同时,由于境内外汇资金最终要由境内银行存放到国外进行资金运作,因此进口还包括境外银行为境内银行提供的资金清算、存放、代理外汇交易等服务。目前,中国银行服务进口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

(B)证券服务

自从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后,许多外资银行被选为QFII资金托管行,托管QFII资金成为中国金融服务出口的新业务。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程度较低,目前只允许境外技资者买卖B股和QFII买卖人民币证券。因此证券业的对外业务仅限于代理境外投资B股交易和代理QFII进行人民币证券交易的经纪业务。现阶段,中国证券服务的出口以跨境支付模式为主。

证券进口业务种类要比出口丰富一些:一是证券交易,由于政策还不允许非银行企业和个人投资国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境内银行用外汇资金购买境外债券;二是证券发行,如国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或发行债券。现阶段,中国证券服务进口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

(加趋势表)

与保险服务相比,中国金融服务进出口的波动性更为明显。如图3所示,中国金融服务出口从1997年的2730万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45亿美元,增长了432.1%,年均增长20.4%。1997-2006年的金融服务出口增长可以分为3个阶段,即1997-1998年,1999-2002年以及2003-2006年。2007上半年,中国金融服务出口7600万美元,进口3.0亿美元,逆差2.2亿美元。金融服务的进口在1997年呈现一个高点,达到3.25亿美元,随后保持不大的波动,在2003年又出现了2.33亿美元的一个高点,直到2006年出现大幅增长,达到8.91亿美元。与保险服务类似,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在1997-2006的大部分年份中为逆差,但逆差在多数年份中不大,贸易不平衡主要由金融服务进口引起。如图2所示,金融服务的贸易不平衡指数呈现先降后升的变化形态,从1997年的0.84逐渐降到2005年的0.05,2006年突然升到0.72。

2.1.2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特点

1、保险服务贸易逆差较大且仍在继续扩大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较快发展,保险服务出口也保持波动性增长,而保险服务进口则保持逐年增加的趋势。1997年保险服务出口1.74亿美元,此

后在经历了2000年的1.08亿美元的低谷后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到2006年保险出口达 5.48亿美元,比1997年增加了214.5%,年均增长13.6%。而1997-2006年,我国保险服务进口则从10.5亿美元增加到88.3亿美元,增长了744.5%,年均增长达26.8%。2007年上半年,我国保险服务出口4.8亿美元,进口48.2亿美元,逆差达43.4亿美元。出口的缓慢增长和进口的迅速增长使得我国保险服务的逆差大大增加,从1997年的8.71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06年的82.82亿美元。贸易不平衡指数反映了某种货物或服务贸易不平衡的程度,数值越大越不平衡。保险服务的不平衡始终较高,在2000年以后基本保持在0.85以上。

2、银行服务贸易和证券服务贸易总体呈现波动性增长 与保险服务相比,我国金融服务进出口的波动性更为明显。我国金融服务出口从1997年的2730万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45亿美元,增长了432.1%,年均增长20.4%。1997-2006年的金融服务出口增长可以分为3个阶段,即1997-1998年、1999-2002年以及2003-2006年。2007年上半年,我国金融服务出口7600万美元,进口3.0亿美元,逆差2.2亿美元。金融服务的进口在1997年呈现一个高点,达到3.25亿美元,随后保持不大的波动,在2003年又出现了2.33亿美元的一个高点,直到2006年出现大幅增长,达到8.91亿美元。

总体而言,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在1997-2006的大部分年份中为逆差,但逆差在多数年份中不大,贸易不平衡主要由金融服务进口引起。金融服务的贸易不平衡指数呈现先降后升的变化形态。 3、金融服务贸易模式存在差异 从金融服务出口方面来讲,我国保险服务的出口主要采用境外消费模式,银行服务出口和证券服务出口以跨境提供模式为主。从金融服务进口方面而言,我国的保险服务进口以跨境提供模式为主,而银行服务进口和证券服务进口则是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

4、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已超出WTO金融服务贸易的范围

首先,在WTO框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仅限于GATS的四种形式。而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的开放已超出WTO管辖范围的领域。例如QFII制度,我国加入WTO时对外资参与我国A股并未承诺,从2002年11月起,我国主动实施QFII制度,允许特定国际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2006年5月又启动QDII制度,鼓励相关的国内机构(银行、共同基金、证券公司等)将国内的资产投资到国外金融市场上去,政府部门有选择性地批准一些金融机构作为QDII的执行者。其次,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同时进行。我国不仅对外资开放我国的市场,而且也在逐步放开内资对外投资、经营的限制。例如,2007年5月 下旬,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中,我国宣布取消QDII对外投资的限制,同时要求美国在审批中资银行开设分行时,必须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进行。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也已经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第3章 发达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对比分析

3.1 美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

美国不仅是世界最大的商品进出口国,也是世界最大的服务进出口国。近20年来,美国的服务业迅速发展,服务贸易领域已涵盖运输、旅游、金融、保险、通讯、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与许可、建筑设计、娱乐、批发零售、商业服务和

(一)重视国内服务产业发展,并重点进行产业培育

美国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之所以发展迅速,与其国内发达的服务业分不开。服务业已是美国经济中最庞大、发展最快的部门。美国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很多,较有特点的是: 主要通过宣传、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健康、迅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为使国内服务产业发展服从服务贸易全球战略发展的需要,适度放松反垄断限制。注重国防工业,特别是军民共用技术对国内相关服务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确定重点服务产业并保持其竞争优势。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特别是自实施“国家出口战略”和“服务先行策略”以来,其服务贸易和投资的产业发展重点愈益清晰,即将促进重点放在具有强大竞争优势的旅游、商务与专业技术服务(包括环保、能源等)、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教育服务、影视娱乐、电信服务等领域,并由商务部分别与能源部、环境保护署、卫生部、教育部等相关机构及行业协会组成专门小组,采取针对性促进措施。

(二)加大人力资本和研发投入,创造并保持服务业竞争优势

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人力资本/技术密集型已成为服务产业的主要属性,人力资本/技术对保持服务贸易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高水平的教育投入和人才的引进,为美国带来丰裕的人力资本,美国已拥有世界上人数最多、最具优势的科技人才队伍,促使为美国服务贸易提供竞争优势的产业基础持续得到发展,发达的服务业又反过来促进和扩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使得美国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保持优势地位。

为争夺国际市场,使美国跨国公司在与国外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美国政府充当为其跨国公司在研发方面保驾护航的角色,如制订出一定的科研计划,采取各种措施推动跨国公司科研与开发的发展;通过延长跨国公司研究与实验机构的课税减免,来鼓励跨国公司进行科学研究,推动新型科技产品的开发,以便使美国的跨国公司能够在技术上领先别国,从而为跨国公司提供创造和发挥比较优势的机会和手段,增强美国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

(三)提供资金扶持与援助,为跨国公司提供“基础支持”

利用各种渠道和机构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资金扶持和援助是美国政府的一贯政策。 金融支持。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对外货款业务中,有两项贷款是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的:开发资源贷款和私人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即对跨国公司给予贷款,帮助扩展业务,提高在国外的竞争力。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要有两项业务: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保险和对私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活动。

因中小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面临更多风险,所以应更重视对其开展海外投资的鼓励和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日益重视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如建立小企业发展中心,对高科技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及实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等。

税收支持。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而提供税收优惠则成为政府鼓励私人资本进行跨国投资和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美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公司向国外扩大投资的重要工具,如除与许多国家在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外,还通过分类的综合限额税收抵免、延迟纳税制度、在税收协定中不列入税收饶让条款、经营性亏损结转制度、在进口关税减免制度、国外投资收入优惠税率等方式鼓励和促进企业开展海外直接投资。

设立扶持企业海外投资的政府性基金。如“TDA基金”作为政府资助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之一,其主要职能是通过资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定向考察、特许培训、商业研讨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技术辅助等,增强美国公司的对外竞争力,帮助美国公司获得海外商机。其中,资助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费用约占美国贸易发展署整个预算的77%。 (四)建立海外投资保障制度,保障跨国公司对外投资

美国于1948年首创官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规定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1971年1月,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正式开业,从此确立沿袭至今的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管理海外投资保证业务的体制,即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美国的私人对外直接投资承担特别风险和综合风险保险,如禁兑风险、征用风险、政治暴力风险,大大减少企业海外投资风险,促进跨国投资事业的发展。 (五)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系统、完善、可靠的信息服务,以降低投资风险

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关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与商业情报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机构形成的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从项目考察设计、论证到组织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咨询服务等来实现对投资者的情报服务。 (六)与企业密切合作,注重务实性、技术性促进措施

美国商务部等主要贸易促进机构除注重通过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和促进机制,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健康、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外,特别注重与企业间密切合作,更多地应用深受服务出口和投资企业欢迎的务实性、技术性促进措施:如大量通过派出政府与企业联合商务团组,包括利用类似于召开美中商贸联委会等双边贸易协商方式开展游说与促进工作,以及举办各种商务对接、商务会议、展览等商务促进活动,帮助企业寻找商机;针对服务出口和投资不同于商品的不同特点,举办大量技术性、务实性很强的专业培训活动,帮助分析出口和投资目的地国家的市场和投资做法、消费趋势及习惯等,以帮助中小服务企业提高服务出口和投资技能等。 (七)改进跨部门合作及与各州的合作,提高促进与服务效率

1994年后,美国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专门组成由各部门专家组成的服务业出口工作小组,主要集中进行跨部门合作与协调:数据采集与分析;共同确定为推动促进工作所必须的各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与专家人选;研究建立与民间企业最为有效的联系与沟通办法;共同制定在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出口促进活动计划与方案。由于服务贸易涉及面很广,有许多

州的法律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与双边谈判或多边谈判存在矛盾,因此,“国家出口战略”还要求联邦政府与各州及地方政府官员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结论

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中国无论是在BOP模式还是FAT模式服务贸易上均处于劣势地位,且后者的劣势更为明显;而美国服务业对外投资发达对其服务贸易,特别是FAT模式服务贸易国际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中国应把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特别是服务产业国际转移和FAT模式服务贸易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通过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产业、丰裕人力资本和科学技术等高级生产要素、确定重点服务产业并实施战略性产业政策、建立和完善企业海外投资综合服务网络、建构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充分合作、协调互促的服务产业出口和海外投资促进体系等,以推动中国服务产业海外投资,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服务业已有了较快发展,相应地我国服务贸易也有了较快增长。但与美国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起点低、基础差,在总量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表1为中美两国1995~2001年服务贸易总额及分项的统计数据。

表1 中美两国1995~2001年服务贸易总额及分项 (单位:百万美元)

年份 国别 服务贸 交通运输 旅游 通讯 建筑 计算机和 金融和保 版税和许

易总额 信息服务 险服务 可证费用

1995 中国 19130 3352 8730 756 na na 1852 na

美国 217460 45000 74810 3540 2550 2430 8340 30290

1996 中国 20601 3070 10200 315 na na 123 na

美国 238170 46510 81800 3560 3560 2790 10410 32460

1997 中国 24569 2955 12074 272 590 84 201 55

美国 254700 47870 86180 4160 3500 3480 12740 33230

1998 中国 23895 2300 12602 819 594 134 411 636

美国 260280 45710 84960 5820 3880 3700 13540 35630

1999 中国 26248 2420 14098 590 985 265 315 75

美国 270900 46710 89280 4780 5840 4770 14440 36900

2000 中国 30431 3671 16231 1345 602 356 186 80

美国 289630 50920 97820 5000 2280 4900 18350 39600

2001 中国 33335 4635 17992 271 830 461 326 110

美国 276280 46330 90090 5050 2610 5140 15210 38660

资料来源:据unctad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从表1可以看出,就总量而言,中美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但差距仍然很大,2001年美国服务贸易总额是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8.3倍。其中,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差距缩小较快,旅游业从1995年的8.6倍缩小至2001年的5倍,建筑业从1997年的6倍缩减为2001年的3.1倍,资本密集型的交通运输业差距变化趋势起伏较大,在1995~1996年差距为15倍左右,但在1997-1999年,差距骤然升至20倍,2000年以后差距开始逐渐缩小,到2001年差距为10倍。就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而言,通讯业差距呈不断扩大之势,从1995年的5倍扩大至2001年的近20倍。尽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差距不断缩小,从1997年的相差40倍缩小为2001年的11倍,但考虑到计算机所使用的核心技术差不多全被美国公司垄断,故差距的缩小并不能说明我国此项服务业竞争力相对美国有所改善。金融和保险服务显然经受不住开放的冲击,从1995年的5倍扩大至1996年的近1000倍,此后差距虽有所下降,但差距依然巨大,总体差距在50倍。版税和许可证差距更大,1997年高达600倍,到2001年差距仍然维持在300倍的高水平。

可见,从世界服务贸易的角度来看,我国与美国之间的差距巨大。从表1中也可以算出,在1995~2001年间我国服务业平均年增长率为10.6%,不仅远高于美国同期的3.7%,而且高于世界同期的增长水平。但从横向比较,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相当滞后。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相当低,据世界银行统计,发达国家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60%以上,中等收入

国家平均达到50%左右,美国2001年比重超过70%,而我国仅为31.2%,不及美国的一半,接近于一般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此外,我国服务业还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如旅游业、远洋运输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和资源禀赋优势部门,而在全球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咨询、通讯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旅游业是我国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份额也只有2.8%左右,而其他行业如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信息等知识和资本密集型项目的出口份额则微乎其微。由此不仅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业的发展水平偏低,而且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美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最发达的国家,其排名一直位于世界第一位,且提供的服务以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1996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2346.9亿美元,占当年国际服务出口总额的17.7%,而中国仅占1.6%。2000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额高达2534亿美元,服务贸易顺差达73亿美元,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超过70%,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占就业总数的80%,而同期中国服务贸易总额仅为304.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为56亿美元,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32.3%。提供的就业岗位数仅占就业总数的38%。

二、中美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比较分析

本文运用rca指标来分析中美服务贸易的相对优势,另外运用tc指标来衡量中美两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两种指标反映的趋势理应一致。

(一)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为了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巴拉萨(balassa,1965,1989)提出了“显示性比较优势(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指标”,他认为,国家在a产业或产品的贸易上的比较可以用a产业或产品在该国出口中所占的份额与世界贸易中该产品占总贸易额的份额之比来显示出来,即:

(rca)=(xij/yj)/(xiw/yw)

其中,xij代表j国i种服务的出口额,yi代表j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额;xiw代表世界i种服务的出口额,yw代表世界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总额。这一指标,反映了一个国家某一产品的出口与世界平均出口水平的相对优势,它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较好地反映了该产品的相对优势,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国际竞争力的比较以来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若rca<1,则该国在该产业或产品上处于比较劣势,若rca>i,则处于比较优势,取值越大比较优势越大。

为了更直接地比较中美两国的比较优势,可计算中美的相对rca指数,即:

rca=(xi美国/yi美国)/(xi中国/yi中国)

金融服务贸易人才建设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国际化的高素质的银行员工,并且从制度上入手,留住人才,建立完善的人才梯队。二是利用海外机构地处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员工培训基地,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三是从全球招聘海外机构的高管人员,吸纳高素质的、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7、坚定不移走向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理论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市场自由化是金融自由化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自由化既包括 资本在国际上的自由流动,也包括一个国家的居民可以任意地消费全球任何地方的金融服务。两个方面的自由化共同促进金融业的全球化和国际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指金融服务在国际国内的充分配置,其结果是新的服务内容(金融创新产品)可以在全球很快得到推广,服务价值、服务质量趋于一致,并通过银行、保险业、证券业及金融信息服务等的自由化,产生了手续费、佣金角度其他费用的国际支付(金融服务收入);同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意味着国内消费者可以自由地使用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国内也可以为国外消费者自由地提供金融服务。由此看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必将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所以,实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我国的必由之路。

本文中所选数据为1995~2001年,表2为rca计算结果,比值为美国相对中国的rca值。

表2 美国相对中国的rca值

年份 服务贸易总体 交通运输 旅游 通讯 建筑 计算机和 金融和保 版税和许

信息服务 险服务 可证费用

1995 2.45 1.18 0.75 0.41na na 0.39 na

1996 2.25 1.31 0.69 0.98 na na na na

1997 2.33 1.56 0.69 1.47 0.57 4.41 6.11 58.24

1998 2.26 1.82 0.65 0.65 0.6 2.53 3.02 5.14

1999 2.41 1.87 0.61 0.79 0.57 1.74 4.44 4.8

2000 2.48 1.46 0.63 0.39 0.4 1.45 10.36 51.96

2001 2.36 1.21 0.61 2.25 0.38 1.34 5.63 42.39

资料来源:据unctad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指数)分析 借助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可对我国的服务贸易总体及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分析。所谓竞争优势指数,即tc指数,也称为贸易专业化系数(trade special

coeffcient,tc),表示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tc指数又称比较优势指数或净出口比率,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有力工具,总体上能够反映出计算对象的比较优势状况,其计算公式为:{图}。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近平均水平;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也越强;反之,

则说明比较优势小,竞争力也小;如果{图},意味着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如果{图},意味着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表3为我国服务业1995~2001年tc指数的计算结果。

表3 我国服务业1995~2001年tc指数

年份 服务贸易总体 交通运输 旅游 通讯 建筑 计算机和 金融和保 版税和许

信息服务 险服务 可证费用

1995 -0.14 -0.48 0.4 0.3 na na -0.4 na

1996 -0.04 -0.54 0.39 -0.17 na na -0.3 na

1997 -0.1 -0.55 0.09 -0.03 -0.34 -0.06 -0.74 -0.82

1998 -0.09 -0.57 0.16 0.59 -0.31 -0.42 -0.65 -0.74

1999 -0.14 -0.53 0.13 0.59 -0.19 0.08 -0.69 -0.83

2000 -0.08 -0.48 0.11 0.52 -0.25 0.14 -0.8 -0.88

2001 -0.08 -0.42 0.12 -0.09 -0.01 0.14 -0.79 -0.89

数据来源:据unctad数据整理。

由以上资料可以看出,rca指数和tc指数所反映的趋势基本一致。我国服务贸易总体的rca指数相对美国约为0.4。tc指数自1995年来一直为负值,即进口额开始超过出口额,近几年来保持在-0.10左右,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处于比较劣势,这说明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得到快速发展,但总体竞争力并不强。从服务贸易的具体部门来看,旅游业相对美国rca指数一直大于1,tc值始终大于0,说明我国旅游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建筑业相对美国的rca值大于1,但tc值小于0,反映出该行业对美国具有一定优势,但在世界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电信业中国的tc指数大于零,相对美国rca指数大于1,但这并非是由于电信业本身具有雄厚的竞争力,而主要在于我国的邮电部门未对外开放,体制性垄断对我国通讯服务贸易的增长起到极大的扶持和促进作用,从表中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在2000年以后对通讯业管制放松,其tc

值迅速下降,rca相对美国而言下降显著,可以预计,通讯业将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另外,我国传统的服务贸易部门——运输服务的形势也不容乐观。虽然运输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但我国在这一行业却不具比较优势,运输服务业的tc指数一直在-0.5左右波动,美国对中国的rca指数一直在1.5左右。应该说,运输服务与货物贸易的关系较为紧密,一国货物贸易较强往往可以带动运输业的发展。而我国运输服务业却在货物贸易连续顺差的情况下为负值,说明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正受到严重的考验。再从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看,计算机信息服务的tc指数近年虽不断上升,但还没形成特别的优势。而金融与保险服务的tc指数则一路下滑,从-0.4下降到-0.8,rca值2000年高达10.36,2001年虽然显著下降,但并不是我国金融保险业的竞争力加强,而是国家重新加强了控制以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面对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加快自身调整步伐刻不容缓。我国相对美国仅在旅游和建筑方面具有优势,但优势呈逐步下降趋势。在金融保险业和专利方面,美国对我国具有最大的优势,且呈不断扩大趋势。尤其在专利方面随着我国对专利保护的加强,美国对我国在这方面的优势将进一步凸现,2000年和2001年进口增速最快、逆差最大的正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我国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侧重于劳动密集度较高的产业,而在资本密集型和更高层次的技术密集型及知识密集型的产业中,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则显得相当薄弱,这些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基本上处于竞争劣势。从表2中可以看出美国相对中国服务性贸易总体的rca虽略有下降,但仍然保持显著的优势。

(三)rca指数的稳定性分析 为了分析中美之间rca指数的稳定性,可以对rca指数的分布进行统计描述,表4即为rca指数的分布:

表4 rca指数分布分析(1997~2001)年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平均值 10.4 2.06 2.1 9.5 7.68

最大值 58.24 5.14 4.8 51.96 42.39

rca分 <1 29 43 43 43 29

布百 <5 71 86 100 71 71

分比 <50 86 100 100 86 100

从表4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国相对于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有所下降,rca平均值从1997年的10.4下降至2001年的7.68,最大值从58.24降至42.39,在1997年,rca值大于50的占据14%,而到了2001年,这一比例已下降至零,然而rca指数从大于1和大于5所占比例来看,rca指数的分布并没有改变,因此,总体而言,差距有所缩小,但变化不大,这与服务贸易总体的rca指数反映的在波动中下降趋势是一致的。

3.3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不高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服务贸易增长很快,但服务贸易产业结构不合理,多集中于传统服务业,而金融等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领域,服务总量少且占世界市场份额小。就拿金融服务出口而言,2006年金融服务出口额仅1.45亿美元,占所有服务出口额的0.2%。而美国在2002年,金融服务出口额就达到了158.6亿美元,2003年的金融服务出口额达175.4亿美元。从另一个视角看,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金融机构创新能力较弱

我国银行创新能力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很大。1996年起仅花旗银行就已经在我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发明专利,而中资银行几乎没有金融产品的发明专利。我国银行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多数品质还属于低层次、简单模仿外资银行的阶段,同质化也很严重,各家银行的服务基本上差不多,没有个性化的、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外资银行国际服务网络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优势、长期积累的经验和雄厚的信用基础都会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拓造成一定的压力。

3、设立金融机构的“本土化”程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海外机构越来越多,但是“本土化”程度还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机构的骨干主要都是国内派出去的,当地银行的工作语言是汉语,招聘的员工主要是华人华裔,而且客户主要也是华裔,外国当地的客户非常少。这对业务的发展有制约,需要从策略上进行改变。

4、高素质人才的短缺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尔?波特提出的“钻石理论”,影响服务业竞争力的四大因素之一就是生产要素的禀赋情况,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等要素,其中高等要素起到关键作用。服务具有不可存储性,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都是在交易时刻短暂存在的,现代服务贸易以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为主,人力资本的获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培训和研发才能形成。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在高薪、有效的激励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吸引下,许多高素质的金融人才被吸引过去。因此,如何培养人才同时避免高素质人才的流失是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

第4章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策略

4.1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4.2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策略

1、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结构日益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

新的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金融、保险、信息技术等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将成为未来世界贸易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全球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发展增强了服务活动及其过程的可贸易性,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扩张。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呼叫中心、数据库服务、远程财务处理等一样,新的

金融服务贸易业务也逐渐衍生出来。世界服务贸易将逐渐由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更是如此。因此,如何跟上现代技术变化的脚步,对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来说是个挑战。为此,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充分抓住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产业转移机遇,不断地开拓创新,要力争使我国的金融服务的知识技术含量能走在世界前列。

2、加强对国内外金融服务宣传推介 在金融服务贸易中,产品的产生都是即时的,金融消费者的因素往往对贸易起着决定作用。由于金融服务贸易本身是抽象的,不具有实体性,所以服务的消费者很难事先对服务做评估,服务的提供者的声誉和形象主成了消费者选择的依据,因此,金融企业形象和知名度在金融服务贸易中是非常重要的。自20世纪50年代美洲银行将时常营销观念引入金融领域以来,美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美国商务部专门设有项目咨询中心,每年在国内几十个城市和几十个国家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一方面向国内相关公司介绍项目情况,另一方面向国外项目单位推介美国企业。对于金融服务贸易,就是要加大对国内外金融服务机构的品牌以及相关金融产品宣传力度。

3、要增强金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作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微观主体,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技术水平高低十分关键。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水平,就要着力提高相关服务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经验也表明,跨国银行的技术外溢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自主创新和研发的能力。因此,只有在发行金融业务流程和业务外包的基础上,加快从金融营销环节向自主研发的延伸,提高金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技术附加值,才是金融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正确选择。

4、加强政府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支持 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要发展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政府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政府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支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利用政府力量,通过双边和多边市场开放谈判,迫使外国政府消除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二是针对性地制定金融服务市场战略。三是出台相关的财税鼓励政策,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服务外包,促进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对现行财税制度进行税率等方面的改革,以便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在提升金融服务业竞争力中的作用。四是建立金融服务贸易政策支持中心,收集并向企业提供有关外国重大项目信息与政策建议,全力帮助企业争取金融服务,协调其他政府相关机构,应用各种资源对目标项目提供全力支持。

5、重构金融服务贸易海外发展战略方针 在海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为了实现“本土化”,应当从战略上加以调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战略计划:一是收购参股海外银行。这样既可以解决机构网点业务员工的“本土化”,也可以扩大当地业务,同时还可以定期派出员工去进行实习和培训。据翻,日前我国银监会已经起草了一份商业银行收购海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草案,该草案已下发给各商业银行以征询意见。一旦这个监管规则正式付诸实施,将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投资和收购铺平道路。二是有针对性地对跨国公司以及当地的有关企业进行投资参股。这样可以建立海外机构的稳定客户群,有利于把业务做强做大。

6、注重金融服务贸易人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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