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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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学院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 来自:公安局 时间:2010年6月3日16:34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背景调查工作,保障学院空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以下简称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第三条 背景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细致、规范。 第四条 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应当保守被调查人背景资料的秘密。

第五条 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院公安局负责制定背景调查规定和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并对各单位背景调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背景调查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工作,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背景调查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通过背景调查: 1.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 2.从事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3、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

4.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

5.在境内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工作的境外人员;

6.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或各调查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公安保卫部门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证件制发部门审核。

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公安保卫部门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学院公安局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飞行教员、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的背景调查由学院公安局负责。

第十二条 分院飞行教员、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的背景调查由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学院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三星通用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雇佣境外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本公司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学院公安局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飞行学生的背景调查由飞行技术学院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学院公安局审核。

第十五条 招录飞行学生入校前的背景调查由学院招生处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学院公安局审核。

第十六条 飞行自费生的背景调查由学院市场部负责,背景调

查材料报学院公安局审核。

第十七条 招(聘)收境外飞行、机务人员的背景调查由国际合作部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学院公安局审核。

第十八条 背景调查单位和审核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无精神病史;

(六)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七)无精神病史;

(八)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飞行教员、飞行学生以及通用航空公司的空勤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八)无精神病史;

(九)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

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人员的背景要求,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三星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背景,应当不低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境内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工作的境外人员应当无刑事犯罪记录;

其中飞行人员还应提供原服务单位对其的安保评价。 第二十五条 境外飞行教员、飞行学生、通用航空飞行人员,以及机务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业或学习期间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其中飞行教员、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应不低于第二十四条的要求,飞行学生、机务人员应不低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境内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过公证或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公证和安全评价应当有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七条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应保持时间连贯。

纪律处分和劳动教养的书面证明由决定单位出具。 第二十八条 调查单位如发现被调查人有不符合本规定任一要求的,或被调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停发或收回所发证

件,并禁止其从事上述相应民用航空工作。

第二十九条 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个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具体更新期限:教职工三年;飞行学生两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背景调查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调查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和证件制发部门可对其申请办理证件的种类和期限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审核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可予以批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由学院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件,并禁止其从事上述相应民用航空工作。

第二十九条 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个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具体更新期限:教职工三年;飞行学生两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背景调查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调查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和证件制发部门可对其申请办理证件的种类和期限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审核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可予以批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由学院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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