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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全国2011年7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全国2011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下列完全不起作用的连结点是(D)1-4 ....

A.住所

C.侵权行为地 B.物之所在地 D.国籍

2.17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A)1-4

A.区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D.中央和地方法律冲突

3.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在他于1742年所著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是(D)2-38

A.《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C.《法律冲突》 B.《国际私法总论》 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4.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A)3-52

A.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B.17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

C.17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效

D.17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律,但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方式的要求者亦可

5.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3-64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只能在首先确定法院管辖权后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6.A国法规定,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依不动产所在地法,B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法。现有一个A国公民在B国去世,并在B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C)4-71

A.在A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B.在B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C.在两国中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两国中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转致

7.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凡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某外国法适用之后,应适用(D)4-97

A.国际惯例

C.外国法中的相近规定 B.国际条约 D.中国法中的相应规定

8.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D)5-103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 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9.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依(A)6-121

A.当事人的属人法

C.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10.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A)6-113

A.一般是其定居国,如未定居,则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11.对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7-130

A.完全依其属人法确定

B.完全依其章程中的规定确定

C.除依其属人法外,还得同时受中国的外国人法的约束

D.概依相关的国际条约确定

12.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先应适用(C)8-137

A.本人的属人法

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B.代理人的属人法 D.最密切联系原则

13.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的解释中,指出这里的不动产法律适用的范围最全面的表述为(D)9-146

A.不动产所有权关系

B.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等民事关系

C.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关系

D.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14.对无主领域(如南极、公海、月球等)上的物的物权,由于它们无物之所在地法可言,对此类物权,一般主张适用(B) 9-146

A.法院地法

C.国际法 B.占有者属人法 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15.在商标权方面,我国基本采取(B)10-175

A.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C.差别待遇原则 B.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D.最惠国待遇原则

16.在讲到“合同自体法”时,通常首先是指(C)11-179

A.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合同缔结地的法律

17.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16世纪以前,主要被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的是(B)11-179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缔约地法(合同地法)

C.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所确定的法律

D.法院地法

18.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当事人营业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连接点,但如当事人无营业地,视为营业地的是(C)12-198

A.合同履行地

C.惯常居所地 B.法院所在地 D.最密切联系地

19.依我国司法解释,对于涉外动产租赁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法律,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是(C)11-190

A.动产所在地法

C.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B.承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合同签订地法

20.传统上主张对“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的主要依据是认为(A)13-243

A.侵权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类似,而对犯罪各国一贯只适用法院地法

B.侵权行为的加害地与结果发生地有时并不一致,适用法院地法最为方便、公正

C.侵权行为既属法定之债,此处的“法定”的法,无疑只能指法院地的法律

D.侵权行为之诉乃由受害人提起,因而由他向其提起诉法的法院适用自己的法律乃受害人的预期

2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A)13-246

A.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地法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D.意思自治原则

22.《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中规定,对儿童是否适于收养的条件适用(D)14-289

A.最密切联系原则

C.收养国的法律 B.法院地法 D.儿童原住国法律

23.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C)14-275

A.美国法

C.中国法 B.英国法 D.印度法

24.我国立法对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A)15-305

A.区别制

C.遗产所在地法 B.同一制 D.法院地法

25.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796年2月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下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中国法院根据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C) 15-305

A.中国法

B.纽约州法

C.动产适用纽约州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纽约州财产适用纽约州法,中国财产适用中国法

26.根据是否允许于当事人自主选择为标准,可将国际民事管辖权区分为(D)16-324

A.专业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

B.普通管辖与专属管辖

C.地域管辖与特殊管辖

D.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27.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一般认为应委托( D )16-319

A.当事人本国的律师

C.当事人住所地国的律师 B.第三国的律师 D.法院地国的律师

28.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它可以受理(D)17-379

A.英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

B.英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国际民事争议

C.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

D.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

29.依中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C)17-416

A.应准予由人民法院再审

B.应撤销原不予执行的裁定,发回原仲裁机构再审

C.应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

D.应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0.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D)17-392 ...

A.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B.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C.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D.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只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自14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曾以各种学说形式出现,这些学说有( ABCDE )2-33

A.法则区别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E.本地法说 B.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32.下列各项中,属于属人法的准据法表述公式(亦称系属公式)的有( BCDE )3-56

A.当事人自主协议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

E.(当事人的)习惯居所地法

33.在国际民商事主体中,之所以需要赋予或确认法人的国籍主要在于( ABCDE )7-124

A.判断它究竟是内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以决定是否需要经过认许程序,才能在内国从事有关的活动

B.依它的国籍国法,它能否作为法人从事有关的活动

C.依它的国籍国法,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法人

D.依它的国籍国法,它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依它的国籍国法,确定它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以及它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散及债务的分配与继承问题

34.提单的法律作用主要有( ABC)12-202

A.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

C.提单是所记载货物的物权证明

D.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E.提单是银行委托签发授权的证明

35.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宜涉及如下方面的内容( ABCDE )17-385

A.提交仲裁争议的事项

C.仲裁机构

E.裁决的效力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法律规避的定义和构成的要件。4-84/85

答:

一、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B.仲裁地点 D.仲裁规则

篇二:社会保障学测评作业2014

标记未做

1、对受保人提供资助或直接服务的措施,通常称为“实物补助”方案。(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2、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3、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合作医疗的资金应该是来源于农民个人的缴费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4、日本共济年金的金额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收入比例年金,二是职业加算年金。(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5、早在17世纪前,瑞典就有了社会福利制度的萌芽,当时主要是由天主教会负责对贫民的济贫事业。(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6、慈善事业搞募捐的最基本原则是自愿。(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7、实行国家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是英国。(1分)

A、 正确

8、英国规定劳动者一年内必须缴纳保险费26周,并且上一年度已经缴费50周,才能享受疾病津贴。(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9、日本国民年金的保险对象是针对全体日本国民,通常被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法律必须加入的被保险者;另一种是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参加的被保险者。(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10、实行扩面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城市是广州。(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1、英国规定劳动者一年内必须缴纳保险费26周,并且上一年度已经缴费50周,才能享受疾病津贴。(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2、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避开使用“失业”这个概念,而沿用待业。(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3、实行个人储备积累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日本。(1分)

A、 正确

4、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的首要原则(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5、在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某些特殊保障(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6、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7、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是社会保障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8、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一样,不存在保障待遇标准化问题,遵循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1分)

A、 正确

9、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与医疗保险统筹账户比较中,在账户作用方面,前者保障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支出,属于支出保障,后者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收入,属于收入保障。(1分)

A、 正确

标记未做

10、对于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强制性的强弱,取决于社会保险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经济发展状态。(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1、英国的国民卫生保健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作为提供全体国民健康的责任主体。(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完成了从有偿收容向无偿救助的转变。(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3、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1分)

B、 错误

标记未做

4、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合作医疗的资金应该是来源于农民个人的缴费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

篇三:美国法律制度1

美国法律制度

自从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于1492年航行至美洲之后,大批欧洲人便开始拥向这片”新大陆”。不过,人们通常把第一批英国定居者(the first English settlers)于1607年到达弗吉尼亚(Virginia)的詹姆斯顿(Jamestown)视为美国法律制度历史的起点。美国法制史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时期,即英属殖民地时期(the Period of the English Colonies)和美利坚合众国时期(the Period of the United States)。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近四百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英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公诉制度(public prosecution)等。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国家,其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是以分散制(decentralization)为原则;其二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美国除联邦政府外,还有州政府、县政府、市政府、镇政府等等,而且这些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有许多政府的国家”(a country of many governments);而美国的法律体系则是一个”零散的无系统”(fragmental no system)。诚然,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written law)或制定法(statutory law),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换言之,”遵从前例”(stare decisis)仍然是美国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以上两点对于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司法系统

美国法院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双轨制”,即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这两个相互独立且平行的体系组成。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授与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犯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等种类的民事案件。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较为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与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判的。 联邦法院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它由

1. 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2. 13个联邦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组成。

3. 此外还有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关税法院(the Customs Court)、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等联邦特别法院(Special Courts)。

各州的法院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也都包括三级法院:

1. 基层法院多称为审判法院(Trial Court)或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

2. 中级法院多称为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r Court of Appeals);

3. 高级法院多称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但在纽约等州,高级法院称为上诉法院。许多州也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遗嘱检验法院(Probate Court)、青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关系法院(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和小额索赔法院(Small Claims Court)等。此外,每个城市还有自己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交通违法、青少年犯罪、家庭纠纷及其他与城市法令有关的案件。 美国的联邦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的;各州的法官多经选举产生,但也有些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如州长或市长)或地方立法机关(如州议会或市议会)任命的。一般来说,联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Justice),上诉法院和审判法院的法官则称为法官(Judge)。此外,有此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还称为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或司法官(Magistrate)。美国的法官虽没有职称级别之分,但人们有时也会看到”副”(Associate,或译”助理”)法官的称谓。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外,其他8人均可称为副(或助理)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而一些州审判法院的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之下也设有副(或助理)法官(Associate Judge)。在美国,一审案件一般由一名法官独立审判,上诉案件则由若干名法官组成合议庭(Collegiate Panel or Collegiate Bench)共同审判。

美国刑法简介

刑法 Criminal Law 美国的刑法主要属于各州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换言之,绝大多数犯罪都受各州刑事法律的管辖。联邦政府只是在涉及民权、税收、邮政、商业等问题上制定了一些刑事法律。此外,针对联邦官员和联邦财产的犯罪也受联邦法律管辖。虽然美国的刑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目前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1962年批准的《标准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对联邦和各州的刑事法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刑法中的主要问题有三个:犯罪(crime)、刑罚(punishment)和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在美国,各州法律中关于犯罪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并不尽同。一般来说,犯罪可以分为重罪(felony)和轻罪(misdemeanour)两大类。而每一种犯罪又可以分为若干等级,以表明其相对的严重性。刑罚一般都由法官确定。虽然刑法典中没有量刑标准,但是联邦和各州多有指导法官判刑的量刑指南(Guidelines for Sentencing)。美国在1965年废除了死刑(capital

punishment),但是在1976年又开始恢复死刑。南部各州恢复死刑较早。纽约州直到1995年才恢复死刑。目前,美国大约四分之三的州的法律规定有死刑,而没有死刑的州主要集中在美国的东部和北部。从1976年至1992年11月5日,美国共有184人在20个州被执行死刑,而在狱中等待死刑的囚犯为2636人。美

国的死刑上诉程序十分复杂,而且名目繁多,耗费时间,因此,死囚犯在狱中等待死刑的时间超过20年者屡见不鲜。刑事责任问题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易产生争议的就是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疾患(insanity)的问题。在杀人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被告方进行”精神不正常辩护”(insanity defense)的作法十分常见。1981年3月发生在华盛顿市的辛克雷企图谋杀里根总统案就是一个绝好的实例。 美国侵权法简介

英文中的“侵权法”(Tort Law)一词有可译为“民事损害赔偿法”。它主要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商业等方面权益的民事过错行为。虽然这种过错行为可能具有犯罪行为的性质,但是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截然不同。前者的主要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罪犯。

在美国,侵权法主要属于州法律的范畴,而各州的侵权法并不完全相同。诚然,侵权法主要有判例法组成,但是美国大多数州都有一些独立的法律来解决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专门问题。在联邦法律中,1946年的联邦侵权索赔法(Federal Tort Claims Act)是最主要的一个。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行为(intentional tort)、过失侵权行为

(negligence or negligent tort)和严格责任侵权行为(strict liability tort);也可以分为人身侵权行为(personal tort)和财产侵权行为(property tort);此外还有宪法侵权行为(constitutional tort)、政府侵权行为(government tort、夫妻侵权行为(husband-wife tort)、海上侵权行为(maritime tort)、汽车侵权行为(automobile tort)、准侵权行为(quasi tort)等概念。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方法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在涉及交通事故领域的侵权赔偿已广泛采用了保险赔偿的方式。

美国保险法简介

保险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它起始于海上保险,后来又有了火灾保险和人寿保险。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国家便制订了有关的法规。在这方面,欧洲大陆国家发展较早,而英国到1906年才颁布了“海上保险法”。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法,各州的保险法虽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保险公司的成立、保险业的财务监督、投保人的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各州还设有专门管理保险业的行政部门。

在现代美国社会中,保险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种类也异常繁多,除了常见的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汽车保险(Automobile Insurance)、旅行意外保险(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等外,还有疾病保险(Sickness Insurance)、残废保险(Disability Insurance)、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罢工保险(Strike Insurance)、公务员保险

(Government Employee Insurance)、家畜保险(Livestock Insurance)、雨水保

险(Rain Insurance)、冰雹保险(Hail Insurance)等等。美国人的保险意识极强,特别是健康保险,几乎人人都有。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医疗费用太昂贵。此外,很多美国人对其耐用消费品进行保险,包括电冰箱、洗衣机、洗碗机、电烤炉等。这种保险不同于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它实际上是具有保修性质的故障保险。当上述投保物品发生故障时,保险公司便负责出钱修理。

美国环境保护法简介

约翰.史密斯船长(John Smith 1580-1631;北美第一个苏格兰移民区的创建者)曾经说过一句在美国广为流传的话 – “天地造就了一个供人类居住的最好地方。”(Heaven and earth never agreed better to frame a place for man’s habitation.)这个最好的地方当然指的就是现在的美国。美国堪称地大物博。因此,很多早期的美国人曾认为美国那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美国人发现其自然资源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很容易遭受破坏的。于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措施。

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国的环保工作;并于同年颁布了“全国环境政策条例”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该条例至今仍是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环境保护法律之一。除了政府机构之外,美国也有许多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如“美好地球基金会”(Good Earth Foundation, GEF)等。

在美国,环境保护问题对工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按照联邦和各州法律的规定。任何重要的工业开发项目、任何大型工矿企业的建立、以及与环境问题有关的规章制定等,都必须在提出建议或计划时提交一份“环境影响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以说明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此外,由于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严格,所以一些美国企业也在竭力寻找“环保成本”(”environmental cost”)较低的国家去开办工厂。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美国的民事诉讼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对抗制或抗辩制(adversary system);其二是陪审制(jury system)。所谓对抗制,就是说诉讼活动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的“竞争”为主要内容。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当事人进行证明。而法官只能作为仲裁人,不能进行独立的调查。有人曾把对抗诉讼比喻为一场球赛 – 双发律师及其当事人和证人为参赛球员;法官是裁判;双方“队员”竭力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取胜;而法官则保证比赛按规则进行并确定和宣布比赛结果。在比赛中,法官应该保持公正,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偏向某一方“队员”的情况亦菲罕见。

所谓陪审制,既由一定数量(一般为12名)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的制度。陪审员须经一定程序挑选。陪审团的职责是依据他们的常识来对案件中的

事实作出判断,而有关法律的问题则由法官做出裁定。因此,陪审制是公民参与审判程序的一种方式。

长期以来,美国各州的民事诉讼法律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1934年,美国国会授权最高法院制定民事程序规则。1938年,最高法院公布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此后,该规则不断被修改。诚然,民事诉讼规则在美国还远远没有得到统一。

美国法律职业

美国的法律职业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组成。不过,这几种人又都可以称为”律师”(lawyer),而且他们都可以是律师协会(Bar)成员。由此可见,美国法律职业内部的”职业划分”并不象中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那样严格和确定。诚然,这里有语言习惯问题,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各种法律工作者之间人员变换的频繁性,而且这种变换总以律师为中心。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从律师中产生,而且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仍可保留律师资格,只是不能从事律师业务而已。美国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差别。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就被称为律师(attorney)。检察官与律师(我们中国人所熟悉之含义上的律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雇于政府,后者受雇于私人或自己开业;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公诉,后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辩护。此外,美国的法学教师一般都是当地的律师。

美国律师之多,在世界上堪称第一。据1984年的统计,美国共有649万名律师,其与人口的比例为1∶364。美国律师多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在其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除各种法律纠纷外,人们从生到死、从结婚到离婚、从生活到工作,往往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有些人几乎事事都要请教律师。诚然,这说明美国人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也说明美国的许多法律规定过于复杂。一般来说,美国人认为到法院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是天经地义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美国人喜欢打官司。例如,美国有一个流传颇广的谐音字谜:”有一种套服无人喜欢,是什么?”(There is a kind of suits that nobody likes. What is it?)回答是:”打官司。”(lawsuits.)其实,美国人事事找律师也往往出于无可奈何。因此,美国的律师才得到了各种各样、褒贬不一的外号,如:”租用之枪”(hired guns);”讼棍”(shysters);”职业投刀手”(professional knife throwers);”限用之友”(limited purpose friends); “社会工程师”(social engineers);”社会正义之斗士”(champions for social justic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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