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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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汇编
(已发布部分)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二○○七年八月
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
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7)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49)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5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6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64)
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66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68)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 (8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8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91)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 (97)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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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1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30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38)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187)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197)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 (201)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3)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10)
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17)
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23)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29)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34)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240)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246)
《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 (252)
关于印发《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362)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367)
关于印发《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 (374)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384)
关于印发《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390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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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408)
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413)
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421)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443)
关于印发《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48)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473)
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489)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97)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 (503)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511)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 (515)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520)
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525)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536)
关于印发《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通知 (540)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49)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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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
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06]28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学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特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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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发现的孵化性研究。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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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院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遴选。
(三)依托院所、自主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不搞平均分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和科研院所的特点综合测算确定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额度,以项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下设研究所的科学(研究)院本级单独核定预算。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
科研院所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条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优秀科研人员、团队独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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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科研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做好前瞻布局。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由科研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
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
第七条科研院所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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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应当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条科研院(所)应当将法定代表人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按级次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的直接研究经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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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臵、专用软件购臵、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臵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职责权限,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到期两个月以内,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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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本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评价报告。重点评价一定时期内基本科研业务费所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和科研院所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属科研院所提交的总结报告,逐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开展所属科研院所整体科研水平的绩效考评,并向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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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
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制定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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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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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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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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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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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臵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在对专题设臵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臵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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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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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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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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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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