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文化体育局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程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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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文化体育局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程序公示

景洪市文化体育局行政审批事项设

定依据、程序公示

根据《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景监发〔2010〕17号)文件通知精神,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我局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行政审批项目类别公示如下:实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7大类别。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

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定的审批时限:35个工作日 确定的审批时限:23个工作日

2、娱乐场所(含电子游戏、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娱乐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并向申办部门提交:⑴企业或经营户的书面申请(打印稿);⑵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不提交);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⑷负责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⑸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⑹环保部门的环评(噪声)报告;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定的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确定的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包括检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的时间)

3、营业性表演团体(含演出团体、演出场所)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⑴有相应的注册资金;⑵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⑶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⑷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章执行。并向申办部门提交:⑴企业或经营户的书面申请(打印搞);⑵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不提交);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⑷负责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⑸填报《景洪市文化经营项目许可证申请表》一份。⑹外地来本市演出团体需提供该团《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演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上级相关部门介绍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定的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确定的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

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申办部门提交:⑴企业或经营户的书面申请(打印稿);⑵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不提交);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⑷负责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定的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确定的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5、印刷(三小印)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向申办部门提交: ⑴企业或经营户的书面申请(打印稿);⑵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不提交);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⑷负责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二十二条:“专营复印、影印、打印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级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报地(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定的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确定的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6、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⑴《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⑵《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⑶《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 设定的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确定的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7、其它文化经营项目(含摄像及文化项目培训、摄影、摄像、彩扩等)设立审批备案 设定依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条;第二十条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有相应的注册资金;(二)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三)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并向申办部门提交:⑴企业或经营户的书面申请(打印搞);⑵企业章程(个体工商户不提交);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⑷负责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摄影、摄像、彩扩项目由申请人提供相关经营项目的资料复印件留存市场股备案。

确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7j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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