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滨州分行 - 2014 - 年授信业务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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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行对济南分行下达的《信用风险管理授权书》(恒银授字[2014]第 01003号),现授予滨州分行行长在滨州分行及辖内行使如下职权:

第一部分:大中型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授权

本授权适用于大中型法人客户或集团授信业务(包括存量授信、新增授信,也包括授信额度追加、授信方案调整等)。纯贸易融资授信业务也适用于本办法。

一、权限

(一)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认定

负责企业法人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的认定,对以下三种情况的评级认定需要上报总行认定:

1、评级结果中非财务因素与财务因素原始得分差额高于25分(含)的业务;

2、需要上调评级结果的客户; 3、“待评级”客户。

(二)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核定

负责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核定,并按照授权在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内审批授信额度,不得超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审批。

(三)授信业务审批 1.低风险授信业务

可以审批符合我行低风险担保条件的授信业务,可审批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含)。低风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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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指符合《恒丰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担保条件。

对单户超过6亿元,或单笔(具体指单个合同)超过1亿元的低风险表外授信业务上报总行审批。

2.委托贷款业务

可以审批有合法资金来源且用途合规的委托贷款业务,不受金额和时间限制。

3.敞口授信业务

(1)可以审批有足额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的敞口授信业务(仅限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批权限(见附1-1),并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①房地产抵押类业务必须是有足额房地产抵押的业务。足额房地产抵押是指:授信敞口金额不得超过抵押住宅、抵押网点房、商用写字楼、酒店评估值的65%、抵押工业厂房(含办公楼)评估值的50%、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值的50%。其中,对抵押时闲臵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的商品房,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85%执行;闲臵1年以上3年(含)以下,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70%执行;无权审批空臵3年以上的商品房抵押。

本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其中,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让价作为其评估值。

②分行无权审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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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建筑物)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少于15年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在建工程抵押;无权审批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臵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③以房地产公司自有的国有出让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的,新增授信一律报总行审批。

本通知所述房地产公司,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房地产开发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其中,对当年报表数据不到6月份的,其营业收入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准;对当年报表数据达到或超过6月份的,以当年营业收入为准。

④可以审批地市级及以上的直属交通和新闻传媒单位以房地产抵押的授信业务,对于其他事业法人申请的抵押类授信业务需上报总行审批。

(2)可以审批保证类授信业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授信客户根据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批权限(见附1-1),并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①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包括存量)=保证人的即期有效净资产-已担保余额(包含对母公司、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50%+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50%。

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原则上应高于拟授信额度,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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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产生赔偿的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应合理确定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并冲减可担保额度。

②保证类授信业务的保证人可以为企业法人,也可以为事业法人。以事业法人作为授信申请人或保证人的业务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③保证类授信业务中,累计审批限额不得超过按照借款人和保证人信用等级在审批限额表中确定的授信限额,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保证人信用等级认定由分行确定保证能力较强的一个为准:

一次授信申请中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含无法评级客户及自然人)的;

权限内保证类授信业务经审批授信后,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以其他保证人担保申请追加授信的。

④无权审批以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授信项目,不论新增还是续做项目一律报总行审批。

⑤无权审批以船运行业、钢贸行业、船舶制造、钢铁制造、光伏行业五大类行业客户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授信业务(包括新增业务以及续做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其中钢铁制造行业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包括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五个细分子行业;钢贸行业指以钢材贸易为主(销售收入占比50%或以上,下同)的企业;光伏行业主要指以多晶硅、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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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能电池及组件、光伏设备生产为主的企业;船运行业主要指国际海运为主的企业;船舶制造指以船舶制造为主的企业。

(3)对同一客户申请授信时提供多种担保方式的业务,包括:一次授信申请中既有抵质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授信业务,或先审批保证类授信额度又追加抵质押类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或先审批抵质押类授信额度又追加保证类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

①以相应担保方式对应可审批敞口金额中最高的额度作为对该客户可审批的最高限额,各种担保方式合并可以审批的总敞口额度不得超过该最高限额,同时各担保方式项下审批的单项额度不得超过所对应担保方式的审批限额。

②办理抵质押手续时,应尽量争取办理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最高额抵质押额度的确定以历次授信敞口额度之和为准,抵质押物价值不足的,按照登记机构允许的最高抵质押率确定最高额额度。

(4)可以审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企业授信业务,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必须为在政府采购业务中经过合法流程取得中标资格的企业法人,且原则上已经按照采购合同完成履约;

②借款人上两年至少有两次(含)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履约记录,历史累计中标金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③出质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必须为山东省指定的省级采购部门,且质押率不高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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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单户敞口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⑤目前只接受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接受未来应收账款质押。”

(5)可以审批贸易融资类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①可对分行权限内审批的授信方案中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综合授信中人民币授信业务额度调整为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额度),但限于由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品种调整为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品种,其他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②无权审批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以及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③国内信用证业务只限于正常的商品贸易,国内信用证项下商品为融资企业主营产品,产品适销且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小;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商业合同等单据;无权为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建筑安装施工、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审批、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④一般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必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其项下商品为融资企业主营产品,产品适销且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小;对于大宗商品进出口,如钢材、矿产、石油、棉花、橡胶等产品,必须要求受信企业完善相应的保价机制,融资期限必须与商品实际经营结算周期匹配,不得随意延长融资期限,防止企业套取流动资金。

(6)可以审批未跨分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审查时必须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测算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并按集团不同信用等级参照审批权限表确定该集团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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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限额。集团客户内部具体承贷主体的授信金额除应符合对单一客户审批权限的规定外,集团客户累计的授信敞口总额不得超过依据集团评级结果在审批权限表中确定的集团客户审批限额。无权审批跨分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及担保方式为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含集团母公司)相互提供保证担保的集团授信业务。

(7)无权审批借新还旧、贷款展期及重组贷款业务,采取增加授信、在客户间平移、降低收益等措施来化解潜在的或已经形成的信贷风险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

(8)可以审批人民币融资性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法人按揭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风险程度等于或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其他业务(具体见附1-3)。对经营性物业贷款,可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对法人按揭贷款,可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年,对其他业务品种,可审批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审批人民币融资性保函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保证人信用等级的不同,可审批不同的敞口额度。

②人民币融资性保函项下被保证的授信业务必须是为风险程度等于或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业务。

③人民币融资性保函的受益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使用总行格式文本。

(9)授信后3个月未用的(含总行、贸易金融业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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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部、北京审批中心、济南分行审批),在授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分行在6个月以内(自通知单签发之日起)可自行审批是否继续允许企业使用已审批授信。

(10)可对已有授信方案中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但限于由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业务品种调整为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业务品种,其他按原审批程序执行(见附1-2)。对调整后的业务品种,分行要严格按照具体业务品种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品种调整风险由分行自行承担。

(11)滨州分行可以审批额度在人民币6000万元之内(含)各类到期续做公司授信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融资及上述条款中不允许续做审批的除外),但限于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续做业务必须按照新增授信业务审批程序严格进行授信调查和审查审批。可审批的续做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续做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仅指敞口金额不增加、授信期限不延长、担保条件不减少、贷款利率或保证金(含质押定期存单)比例不降低、担保人不变更、出账条件不降低、借款人和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原审批时的信用等级(或借款人和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低于原审批时的信用等级,但均不低于AA-级(含))、借款企业和保证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对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续做业务,应视同新增业务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②对上次授信期内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三次(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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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列入最近一期风险监控名单内的授信客户的续做业务,需上报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风险监控名单由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每月发布。上述逾期(垫款)或欠息不包括因经办商业银行原因导致的两个(含)工作日以内的逾期(垫款)或欠息,但分行需就授信客户逾期(垫款)或欠息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分管行长签字),必要时须经办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就此出具情况说明。

除上述要求外,出现其他预警信息及涉及直接互保圈风险的续做客户,各二级分行无权自行审批。

③对上级机构的授信业务(含续做),需降低贷款利率或保证金(包括质押定期存单)比例的,分行无权审批。

④续做审批时点必须在原审批通知书到期日起6个月以内。对审批通知书到期6个月以后再进行续做的授信业务,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⑤借款人注册地需在二级分行所在地市内,担保品所在地和保证人注册地需在山东省内。

⑥上个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已经启用,未启用的,应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⑦续做业务审批时审查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尽职,现场尽职过程中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查验企业的水电费单据、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凭证,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确定续做方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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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以审批授权地域范围内授信客户的敞口业务,无权对授权地域范围外授信客户的敞口业务进行审批。滨州分行授权地域范围为滨州市。

(13)超过上述条件之一的业务必须根据规定报济南分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四)审批权限执行

以上授权均由滨州分行行长执行。滨州分行行长可视具体情况,将大中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认定及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核定审批权限转授至分管副行长或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其他授权不得再次转授。当发生人员变更时,调离人员自动取消相应审批的权限,新任负责人自动取得相应审批权限。

二、特别说明

1. 本授权文件中的担保品和保证人仅指作为主担保方式的担保品、保证人,不包括追加的担保品、保证人。

2.上述权限中所涉敞口额度均为法人客户在授权范围内的授信限额,原有已授信敞口额度(含总分行已审批额度)与拟审批新增的授信敞口额度之和不得超该限额;上述业务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外币业务授权金额按出账当日外币买入价折算。

3.所有敞口授信业务(授信后方案调整、授信超时效后使用等亦包含在内)必须经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4.在审批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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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授信业务操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5. 分行要加强对被授权人授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授权体系有序运行。

6.分行权限内的授信业务风险全部由分行自行承担,分行应在建立授信业务激励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行相关授信尽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等制度制定明确的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形成完善的授信业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授信业务合规、安全、有序开展。

7.本授权所述大中型法人客户是指除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法人客户。

8. 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待新授权书签发后,本授权全部内容自动终止,其间对本授权的调整是本授权的有效部分。

9.本授权由济南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解释。

附:1-1.滨州分行2014年大中型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表

1-2.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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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1:

滨州分行2014年大中型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表

单位:万元

单一客户审批权限 客户信用等级情况 动产质押 房地产抵押 AA及以上 AA及以上 AA- A+、A 事业法人 0 0 0 0 5000 4000 3000 4000 3000 2000 1500 0 保证类 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及相应信用等级情况 AA- 2000 1500 1000 0 A+ 1500 1000 500 0 保证人为事业法人 0 0 0 0 0 0 0 0 4000 3000 0 0 信用方式 集团客户审批限额 附注: 1.上表注明的审批权限金额均包含该金额。

2.上表注明的审批权限金额均指人民币金额;外币审批权限按出账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买入价折算。

3.上表注明的集团客户授信限额指在进行集团客户授信时,均必须对该集团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不同信用等级参照上表确定该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集团客户内部具体承贷主体的授信金额除应符合上表对单一客户审批权限的规定外,其累计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依据集团评级结果在上表中确定的集团客户授信限额。

4.保证类授信业务的授权限额根据授信客户和保证人各自的信用等级参照上表确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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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2:

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业务品种 并购贷款 项目融资 固定资产贷款 融资性保函 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 法人按揭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票账户授信 贵金属租借 进口代收押汇 D/A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打包贷款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代签银承) 国内信用证(代付)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贴额度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可贴额度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买断型国内保理业务(代付) 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信用证议付 远期信用证(代付) 回购型国内保理(代付)业务 非融资性保函 D/P出口押汇 即期信用证 出口保理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L/C出口押汇 福费廷 业务类别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贸易融资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人民币授信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风险程度 高 中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人民币授信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低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注:以上业务品种均包括本外币。其中业务类别为人民币授信的仅指币种为人民币的授信业务,如币种为外币则为贸易融资业务;业务类别为贸易融资的不管为人民币还是外币均为贸易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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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授权

一、授权适用范围

本授权适用于已经或拟在恒丰银行办理授信业务(含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下列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本授权文件中所称“小微企业”也均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客户:

(一)在我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2-1)的标准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客户。

(二)以下法人客户不列入适用对象范围:

1、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供水、供电、道路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2、项目公司。

(三)对存量中按大中型法人客户审批的企业符合上述标准的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授信(含低风险业务)到期后正常收回的,重新授信时视同新增客户由所在行小微企业评审部门按本授权要求审批,原恒银发[2009]20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不再执行;其余仍按恒银发[2009]206号文件执行。

二、审批权限

(一)负责对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按照《恒丰银行特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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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小微企业授信评级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认定,按照《恒丰银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评级及最高授信限额调整实施细则》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核定。

客户信用等级是确定最高授信限额的重要依据,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是核定我行可对客户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控制额度,按照转授权在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内审批授信额度,不得超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审批。对需要调高评级及调整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小微企业,应严格执行《恒丰银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评级及最高授信限额调整实施细则》的规定。

可以对本授权适用范围内的新增单一小微企业法人客户自行审批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合法资金来源且用途合规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敞口额度在15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其中低风险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授信额度单户不超过6亿元,单笔(具体指单个合同)不超过1亿元。委托贷款的授信期限不受限制,单笔审批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含),单户累计审批额度不得超过5000万元(含)。

(三)对于担保条件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小微企业授信,需执行以下要求:

1、住宅、网点房、商用写字楼、酒店抵押率不超过65%(含),工业厂房(含厂区办公楼)抵押率不超过50%(含)。

2、以自然人住宅作为抵押物,住宅抵押人必须提供拥有两套住宅(含)以上证明,或者有其他人出具的愿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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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住宿的证明;在以无建筑物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率不得超过 50%,并应充分核实并确保所抵押土地地理位臵较好,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且用途不得为旅游、公益性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等限制抵押的用途,可确保自出让之日起 2 年内开发,不存在被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收回的风险。

3、抵押的房地产应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预期变现价值应覆盖我行风险敞口以及其他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对抵押时闲臵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的房地产,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85%执行;闲臵1年以上3年以下(含),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70%执行;无权审批空臵3年以上的商品房抵押。本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其中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让价作为其评估值。

4、无权审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含有建筑物)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少于15年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在建工程抵押。

5、不接受以房地产公司自有的国有出让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本授权所述房地产公司,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房地产开发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其中,对当年报表数据不到6月份的,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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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准;对当年报表数据达到或超过6月份的,以当年营业收入为准。

有权限审批的足额房地产抵押的授信业务,仅限于我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除此之外,一律上报济南分行,待济南分行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进行最终审批。

(四)对于担保条件为保证担保的小微企业授信,保证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需执行以下要求:

1、保证人为非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按照《恒丰银行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算不得低于A-级(含);

2、保证人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的,按照《恒丰银行中小企业授信评级办法》测算不得低于A级(含)。

3、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原则上应高于拟授信额度,若保证人存在因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应合理确定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并冲减其可担保额度。

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包括存量)=保证人的即期有效净资产-已对外担保余额(包含对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50%+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50%。

4、可审批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但担保公司必须经总行最终审批,可审批的授信业务金额和期限等严格按照审批规定执行。

5、保证人为事业法人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一律上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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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批。

6、无权审批以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授信项目,不论新增还是续做项目一律报总行审批。

(五)借款主体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能够提供足值抵质押担保外,都必须追加实际控制自然人及其配偶(如有)对借款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可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到期续作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但限于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续作业务必须按照新增授信业务审批程序严格进行授信调查和审查审批。可审批的续做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续做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仅指敞口金额不增加、授信期限不延长、担保条件不减少、贷款利率或保证金(含质押定期存单)比例不降低、担保人不变更、出账条件不降低、借款人和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原审批时的信用等级、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对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续做业务,应视同新增业务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②对上次授信期内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两次(含)以上”或“逾期(垫款)或欠息累计超过15天(含)以上”的授信客户的续做业务,需上报总行最终审批。

上述逾期(垫款)或欠息不包括因经办商业银行系统故障或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导致两个(含)工作日以内的逾期(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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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或欠息,且须就授信客户逾期(垫款)或欠息情况出具情况说明(经分管行长签字),必要时须经办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就此出具情况说明。

③续做审批时点必须在原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到期日起6个月以内。对原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到期6个月以后再进行续做的授信业务,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④对于上次审批后在额度有效期内未经使用的业务,再次申请审批时不作续做授信处理,应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⑤对于由总行审批的担保公司可担保额度授信业务,由于担保公司可担保额度授信业务的特殊性,该类业务到期续作时仍须由总行审批。

(七)可以对已有授信方案中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但限于由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品种调整为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品种(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见附2-2),其他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八)可以审批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经营性物业贷款和小微企业法人按揭贷款,具体按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九)涉及集团客户授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授信申请(含低风险业务),若集团公司已在我行获得授信,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均视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授信额度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若集团公司尚未获得授信,则视同特定范围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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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单笔授信进行审批。

(十)无权审批由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对于由关联企业提供保证的业务,视同信用类业务适用审批权限。

(十一)无权审批保理类授信业务以及厂商银授信业务。 (十二)对建筑施工类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授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的要求,加强准入控制和资金用途审核,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十三)对评级低于A级或待评级客户,须先按照《恒丰银行中小企业评级及最高授信限额调整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信用评级调整流程,逐级上报至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小微企业和零售审批中心进行认定,待总行将评级结果审批认定后方可办理授信业务。

无权审批按《恒丰银行中小企业授信评级办法》评级低于A级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对待评级客户原则上只允许审批发放以有效资产足值抵质押担保的授信。

(十四)无权审批借新还旧、展期及贷款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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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无权审批船运行业、钢贸行业、船舶制造、钢铁制造、光伏行业五大类行业客户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新增业务以及续做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

其中钢铁制造行业指以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为主(销售收入占比50%或以上,下同)的企业,包括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加工五个细分子行业;钢贸行业指以钢材贸易为主的企业;光伏行业主要指以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光伏设备生产为主的企业;船运行业主要指国际海运为主的企业;船舶制造指以船舶制造为主的企业。

(十六)对国家重点调控的“两高一剩”行业(包括钢铁、铜、铝、水泥、火电、电石、焦炭、铁合金、造纸、陶瓷、烧碱、汽车、纺织等)内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属于产业机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的,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企业审批敞口授信;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类项目企业(尤其是淘汰落后产能的小微企业),或环保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发放敞口授信。

(十七)无权对超过授权地域范围的授信客户敞口业务进行审批(续作项目除外),对授权地域范围以外授信客户需上报济南分行审批,超出济南分行权限的需上报总行进行最终审批。滨州分行的授权地域范围为滨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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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凡是小微企业主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是涉及民间借贷的,一律不得介入。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小微企业主在金融机构出现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信用卡逾期,恶意逃废债等情形,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当事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

(十九)小微企业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授信后3个月未用的(含总行审批),在授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6个月以内(自通知单签发之日起)可自行审批是否继续允许企业使用已审批授信额度。

(二十)授信额度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

三、转授权

以上授权均由滨州分行行长执行。滨州分行行长可视具体情况,将小微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认定及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核定审批权限转授至分管副行长或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其他授权不得再次转授。当发生人员变更时,调离人员自动取消相应审批的权限,新任负责人自动取得相应审批权限。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授权文件所指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业务。

(二)上述权限中所涉敞口额度均为法人客户在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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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授信限额,原有已授信敞口额度(含总分行已审批额度)与拟审批新增的授信敞口额度之和不得超该限额;上述业务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外币业务授权金额按出账当日外币买入价折算。

(三)本授权中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不包括以白银作质押,且限于《恒丰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条件。

(四)本授权所称的足值抵质押是指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按照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折算后的价值能够完全覆盖授信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五)所有敞口授信业务(授信后方案调整、授信超时效后使用等亦包含在内)必须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六)滨州分行权限内的授信业务风险全部由滨州分行自行承担,滨州分行应在建立授信业务激励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行相关授信尽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等制度制定明确的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形成完善的授信业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授信业务合规、安全、有序开展。

五、附则

(一)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待新授权书签发后,本授权全部内容自动终止,期间对本授权内容的调整是本授权的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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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授权由济南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解释。

附2-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2: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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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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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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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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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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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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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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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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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业务品种 并购贷款 项目融资 固定资产贷款 融资性保函 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 法人按揭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法人账户透支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票账户授信 贵金属租借 进口代收押汇 D/A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打包贷款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代签银行承兑汇票) 国内信用证(代付)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贴额度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可贴额度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买断型国内保理业务(代付) 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信用证议付 远期信用证(代付) 回购型国内保理业务(代付) 非融资性保函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D/P出口押汇 即期信用证 出口保理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L/C出口押汇 福费廷 高 中 低 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

风险程度 注:以上业务品种均包括本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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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零售信贷业务审批授权

一、授权适用范围

本授权适用于已经或拟在恒丰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自然人客户,个人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两大类。

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存量业务,仍按原合同内容执行;对本授权签发时已审批但未出帐的业务及新发起的贷款申请,按本授权执行。

二、审批权限

(一)开发商担保的期房项目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整体楼盘额度授信按照恒银发(2013)68号《恒丰银行零售信贷业务管理规程》的要求自行审批,但必须通过滨州分行贷审会审批通过。

(二)可审批的个人客户单户风险敞口最高为1000万元(含),“户”的范围指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个人经营性贷款

1.可审批足额房产抵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风险敞口最高为1000万元(含),其中要求如下:

(1)抵押房产须为产权明晰且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厂房;

(2)抵押房产须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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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现能力较强;

(3)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不接受闲臵厂房作为抵押物;

(4)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5%,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5%,厂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50%;

(5)以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抵押的,循环授信期限及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厂房抵押的,循环授信期限及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循环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循环授信额度到期日。

2.可审批的商用房按揭贷款单户风险敞口最高为500万元(含),其中要求如下:

(1)贷款所购商用房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2)贷款所购一手商用房项目预定及销售情况良好,所购二手商用房的产权应明晰,房龄不超过20年,房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3)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用房作为抵押物; (4)商用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贷款额不高于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0%。

3.可审批足额个人存单、国债质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审批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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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物所有权人须为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须为我行开立的个人存单、我行代销的国债;

(2)质押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个人存单、国债到期日期; (3)个人存单、国债到期收益覆盖质押贷款本息。 4.可审批足额黄金质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风险敞口最高为2000万元(含),其中要求如下:

(1)质押物所有权人须为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须为我行销售的实物黄金;

(2)以实物黄金质押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3)以实物黄金质押的贷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时黄金价值的90%。

5.可审批以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风险敞口最高300万元(含),其中要求如下:

(1)专业担保公司须按照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准入,经总行审批授予可担保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2)以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循环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循环授信额度到期日。

6.可审批以房产抵押加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风险敞口最高1000万元(含),其中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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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房产须为产权明晰且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

(2)抵押房产须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现能力较强,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3)贷款额最高不超过住房、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100%,房产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5%,超过房产抵押率的授信敞口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4)专业担保公司须按照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准入,经总行审批授予可担保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5)以房产抵押加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循环授信期限及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循环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四)个人消费性贷款

1.可审批的住房贷款系列(一手住房按揭贷款、二手住房按揭贷款、臵换式购房贷款)单户风险敞口最高为200万元(含),其中要求如下:

(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楼盘应位于滨州市,所购房产为期房的,应对开发商进行资格准入,授予按揭贷款额度,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2)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所购房产的房龄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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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贷款期限加房龄不超过40年;

(3)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70%,并须同时满足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房贷政策;

(4)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0年。

2.可审批的车贷系列(车辆抵押加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或担保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单户风险敞口最高为100万元(含),其中要求如下:

(1)车贷系列消费贷款须以所购车辆抵押追加汽车经销商连带责任担保或以所购车辆抵押加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贷款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可审批的以足额房产抵押、房产抵押加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综合消费贷款风险敞口最高为500万元(含),以足额个人存单、国债提供质押担保的综合消费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3000万元,以实物黄金质押担保的综合消费贷款风险敞口最高为2000万元(含)。具体要求如下:

(1)以足额房产抵押的综合消费贷款

①抵押房产须为产权明晰且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

②抵押房产须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现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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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④住房、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5%;

⑤循环授信期限及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循环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循环授信额度到期日。

(2)以房产抵押加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综合消费贷款 ①抵押房产须为产权明晰且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

②抵押房产须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现能力较强,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③贷款额最高不超过住房、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100%,房产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5%,超过房产抵押率的授信敞口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④专业担保公司须按照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准入,经总行审批授予可担保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⑤以房产抵押加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循环授信期限及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循环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循环授信额度到期日。

(3)以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综合消费贷款 ①专业担保公司须按照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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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格准入,经总行审批授予可担保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②以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循环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循环授信额度到期日。

(4)以足额个人存单、国债提供质押担保的综合消费贷款

①质押物所有权人须为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须为我行开立的存单、我行代销的国债;

②质押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个人存单、国债到期日期; ③个人存单、国债到期收益覆盖质押贷款本息。 (5)以足额实物黄金提供质押担保的综合消费贷款 ①质押物所有权人须为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须为我行销售的实物黄金;

②以实物黄金质押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③以实物黄金质押的贷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时黄金价值的90%。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的零售信贷业务均以人民币计算。

(二)除遵照本授权内容,须同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当期所公布及规定的政策要求及总行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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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程、通知等执行。

(三)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待新授权书签发后,本授权全部内容自动终止,期间对本授权内容的调整是本授权的有效部分。

(五)本授权由济南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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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7c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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