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为什么不疾而终

更新时间:2023-05-15 04:1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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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货币银行学》作业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nosit)简称 CDs,是一种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CDs于1961年由美国花旗银行首次在世界上推出。最初是美国商业银行为逃避金融管理条例中对存款利率的限制、稳定银行存款来源而进行的一项金融业务创新,后由于CDs的实用性很强,既有益于银行,又有益于投资者,故很快发展为货币市场上颇受欢迎的金融工具。

从形式上看,银行发行的CDs也是一种存款凭证,是存款人的债权凭证,与普通定期存款单似乎无异,但实际上CDs有着不同于普通定期存款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l)不记名。普通定期存款单都是记名的,而CDs不记名。(2)可转让。普通定期存款单一般都要求由存款人到期提取存款本息,不能进行转让,而CDs可以在货币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3)金额大且固定。普通定期存款单的最低存款数额一般不受限制,并且金额不固定,可大可小,有整有零,而CDs一般都有较高的金额起点,并且都是固定的整数。(4)期限短。普通定期存款单的期限可长可短,由存款人自由选择,而CDs的期限规定在一年以内。)利率较高。CDs的利率由发行银行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和银行本身的信用确定,一般都高于相同期限的普通定期存款利率,而且资信越低的银行发行的CDs的利率往往越高。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⑴利率趋于浮动化。20世纪60年代初,CDs主要以固定利率发行,存单上注明特定的利率,并在指定的到期日支付。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市场利率波动的加剧,发行者开始增加浮动利率CDs的发行。⑵收益与风险紧密相连。CDs虽由银行发行,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CDs到期时而其发行银行无法偿付本息。市场风险主要是在持有者急需资金时却无法在二级市场上将CDS立即转让或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由于CDs的风险要高于国库券,甚至要高于同期的普通定期存款,所以其利率通常也要高于同期的国库券和普通定期存款。

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CDs市场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银行来说,发行CDS无疑是一种极好的筹资办法,它可以使银行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银行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银行可以通过主动发行CDs来增加负债,以满足扩大资产业务的需要。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CDs都是由银行发行的,信用较高,且到期前可以转让变现,并有较高的利息收入,故投资于CDs可使投资者获得一种流动性强、收益性高的金融资产。此外,CDs市场的存在对于中央银行的信用调节也具有积极意义,中央银行可通过调整基准利率以影响市场利率水平,由此影响CDs的利率,并进而影响CDs的发行量,从而达到间接调控银行信用创造的目的。

CDS在中国到底经历了一些什么事情?为什么现在CDS在中国销声匿迹了呢?

引进发展:

1986年交通银行即已经首先引进和发行大额存单,1987年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发行大额存单。当时大额存单的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10%,同时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集活期存款流动性和定期存款盈利性的优点于一身,因而面世以后即深受欢迎。

问题的出现和政府的对策:

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在期限、面额、利率、计息、转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曾一度出现混乱,因此中央银行于1989年5月下发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市场的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但是,鉴于当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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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揽存的担心,1990年5月中央银行下达通知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存单,其利率与同期存款利率持平,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5%。由此导致大额存单的利率优势尽失,大额存单市场开始陷于停滞状态。

再次出山,但是以失败结局:

1996年,央行重新修改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的审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和发行方式进行了明确。然而,由于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由于大额存单的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盗开和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中央银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大额存单发行申请,大额存单业务因而实际上被完全暂停。其后,大额存单再次淡出人们的视野,至今已近10年。

三、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大额存单虽然在国外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中国为什么“水土不服”呢?对中国大额存单市场发展历程的回顾,可以得到一些经验与教训: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利率市场化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条件保障,以维持市场秩序。

1.利率市场化程度尚未成熟是以前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最大障碍。过去由于中国资金供求关系紧张,出于对高息揽存问题的担心,中央银行对大额存单利率进行的严格管制,导致大额存单的吸引力尽失。由于利率管制,中国以前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并非由银行出于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创新所主导,而更大程度上是由监管机构所主导,银行的创新活动受到严重的限制。

2.无法保证流动性是大额存单无法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10多年以前, 中国二级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 人们的投资意识不强, 大额存单在很大程度上欠缺流动性, 形成可转让0 存单难以转让的状况。而且, 由于存单难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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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导致很多问题, 同时我国尚没有一家专门办理票据贴现和转让的机构, 货币市场交易商和经销商缺乏, 不能起到活跃货币市场的作用, 无法形成活跃的二级市场, 投资者无法随时变现, 也就不能发挥存单的流动性作用, 达不到发行存单的最终目的。

3.以前金融市场的技术条件难以满足存单市场发展的需要。例如,按大额存单管理有关规定,记名大额存单可办理挂失,10天后补发新存单。而记名存单转让时由买卖双方和证券交易机构背书即可生效,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原发行银行无法掌握大额存单的转让情况,从而给存单到期兑现带来麻烦,而且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银行资金的损失。正是由于技术条件所限,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备导致当时以大额存单为媒介的各种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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