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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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00问

1、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5)《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

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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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10、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11、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1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收取工作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房屋征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哪些?

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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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房屋征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16、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房屋征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7、哪些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8、我市对判断危房集中等情况有何规定? 《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对如何判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市《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经论证,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19、房屋征收有哪些基本程序? 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有: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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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三)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初评;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七)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九)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十)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20、房屋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1、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哪些行为被禁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内容?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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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23、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5、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补助和奖励标准;

(七) 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 其他事项。

26、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27、哪种情况下应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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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57、搬迁费的支付对象及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公有住房的,应向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场价格制定。

58、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因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公有住房的,应向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59、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60、装饰装修价值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支付对象? 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应当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

6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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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63、涉及市场租赁的征收补偿有何特别规定?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只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市场租赁问题,我市《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

64、房屋用途改变的,如何给予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应当按依法确定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房屋用途改变的,仍然要按依法确定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结合我市实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仅对个人住宅改作商业门面使用的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65、个人住宅作商业门面使用的补助条件和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在《实施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66、公有住宅房屋应如何补偿?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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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67、公有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8、落私产、文革产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

69、宗教产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

70、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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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搬迁奖励有何规定?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72、我市规定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助? (1)货币补助;

(2)建筑面积补助;

(3)住宅改商业门面补助; (4)困难补助。

73、货币补助的条件、对象和标准?

货币补助的条件是,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助的对象一般为被征收人,涉及公有房屋的,对象为公有房屋承租人。

货币补助的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74、我市房屋征收保底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75、享受保底补偿的,货币补助如何计算?

对符合保底条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3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货币补助。

76、建筑面积补助的条件、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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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77、困难补助的规定有哪些?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78、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7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8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如何解决纠纷?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1、我市房屋征收对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有何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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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子女迁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82、签约期限如何确定?

《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800户(含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83、何种情形下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84、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依据和内容?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的具体方案;

(五)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日期并加盖公章。

85、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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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7、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8、何种情形下可以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注销手续?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89、征收完毕确认办理的部门? 房屋征收完毕确认工作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内征收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征收完毕确认。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征收完毕确认条件的,由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办理。

90、房屋征收完毕确认的标准?

征收完毕确认原则上以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91、房屋被征收的,可否减免相关税费?

征收个人住宅、单位房屋,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税费。

92、我市房屋征收契税减免的政策? 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补偿费用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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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采取非法方式胁迫搬迁的,应如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5、非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应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7、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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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如何实施拆迁?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99、房屋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100、本书的解释权?

为了更好地帮助征收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征收行为,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编撰了本书。本书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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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6t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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