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年终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案例全解析
更新时间:2023-06-01 14:5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推荐度:
- 相关推荐
年终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案例全解析
铂略电话会议2013年12月26
日
目录
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一:年会抽奖
案例二:绩效及年终奖
案例三:培训费用涉税风险 案例四:雇员外派税务处理 案例五:外部顾问税务处理
PART TWO
互动问答
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一年会抽奖
A公司年底举办公司晚会,在晚会上进行抽奖活动,人人均可获得价值不同金额的奖品,这些奖品应如何纳税?其中大奖为韩国双人游轮旅行船票一张,价值5,000元。如公司愿意承担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抽奖等情况,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福利费开支的部分,属于个税应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中还有营业税的概念,需要看其金额是否符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如果不符,还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公司在抽奖后替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下的文件,公司为员工承担的税金也应该视同为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89号):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9号)
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部分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总结:雇员因雇佣关系从公司取得的福利好处,如果该福利不属于税法的免税范围,那么都应该纳税;如果由公司承担雇员的相应税金,那么该税金也应该归入收入的一部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二绩效及年终奖
B公司的绩效奖分为月度、季度绩效奖和年终奖。其中,月度绩效奖每月均发放,季度奖为2、5、8、11月发放。12月发放十三薪和年终奖金。某中国籍员工Alex近期奖金情况如下:
基本工资20,000元,月度绩效奖3,500元,季度奖3,000元,年终奖为
23,000。现公司要求对Alex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筹划,请问应考量那些方面?如何筹划?
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会根据员工的绩效和一些实际情况来发放季度奖和年终奖,所以这些奖金的数额一般是变化的。而员工的实际情况、企业HR政策是否允许员工随意调整发放时间等相关的规定,都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之外需要考虑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即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是对员工个人的优惠,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之后,其边际税率减小,大大减少了个人的税负;同时需注意,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一次,因为这并不是将年终奖作为单独的12个月的工资计算。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个年终奖无效区间(见表二),造成企业多发奖金,员工实得收入却变少的局面。案例中,对Alex工资奖金等发放的时间及金额进行调整筹划,可以看到Alex的实际税负的减少。调整方法如下:
1、月基本工资9000元,月绩效奖金3500元,适用20%的税率2、年终奖金108000元,适用20%税率
3、剩下的部分分配给季度奖金,适用25%税率
Part One
案例解析
Alex税收计算表
Alex税收筹划计算表
Part One
案例解析
表一: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二:年终奖无效区间
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三培训费用涉税风险
C公司每年安排业绩最好的BU负责人参与长江商学院MBA课程。长江商学院表示每季度付费或按年支付学费均可。应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案例中,如员工到长江商学院进行MBA教育,有取得学位或者学历,严格意义上,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如果此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应该被视同员工个人的工薪所得,应并入工资收入进行缴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常公司是以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预算,在所涉及项目费用很大的情况下,费用挤占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应该在其他科目中进行列支还是在以后年度列支,也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考虑的问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总结
对于一项费用,首先需要区分是属于公司的费用还是个人的费用;如果是公司的费用,则可以通过报销的形式进入公司的日常费用列支;如果是属于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却由公司支付的情况,那么公司承担的部分应视同其雇佣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四雇员外派税务处理
D公司明年将派遣多名中国籍工人赴德国总部进行培训和工作,他们是否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境内支付一部分工资,境外支付一部分工资对其纳税义务是否会产生影响?他们在德国缴纳的税收应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个税减除额是4800元,中国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个税减除额是3500元,如果是中国籍个人去境外工作,其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为4800元。
案例中的情况,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对纳税的影响还是需要看中德税收协定中的相关事项。
首先要确定这个个人是中国的税收居民还是德国的税收居民,如果他的工作重心、经济利益重心、习惯性居住等都是在中国,毫无疑问他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应该按照纳税原则,就其来源于德国的收入缴纳,同时就全球纳税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在德国部分的收入如果缴纳了相关的税款,此相关税收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免其应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是限额抵免,故其抵免税额不能超过同类收入在中国缴纳的税收。
总结
中国居民在德国工作,首先要就其取得的收入向德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其全球纳税收入,对于在德国已经缴纳的部分可以有限抵免中国部分的税金。
《个人所得税税法》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德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应在德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德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限额内抵扣。
Part One
案例解析
案例五外部顾问税务处理
E公司聘请一些外部顾问常年提供员工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内部培训,这些外部顾问包括中国籍、美国籍、印度籍人士。在支付报酬时需要交纳哪些税金?是否存在不同的税金交纳方式?如果上述培训地点在境外是否会有不同?需要注意何种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案例中的外部顾问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其取得的所得即为劳务报酬,会涉及到以下的税收:
流转税:培训在营改增中属于营业税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存在综合征收率,本质上属于税收减免。对于中国籍个人,在中国提供培训服务,需要交5%的营业税和20%-40%的个人所得税,在当地的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对于外籍个人,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判断。如中美税收协定,其中有关于个人非雇佣所得的规定,首先要判断其属于中国的居民还是境外的居民,如果其因为个人独立劳动取得收入,且在任何公历年度内居留时间少于183天,严格意义上他可以不就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美籍个人在境外向中国境内提供培训服务,由于是在境外提供的,其可能不存在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该培训服务是以中国的个人或机构为支付人,还是会涉及到代扣营业税的问题。印度籍个人也是同样的处理方法。
根据税法,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外籍个人在华居留时间超过183天,中国税务机关是没有征税权的。但是往往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在企业对外支付时还是会将其涉及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扣除,而企业也默认了这种做法。此外,案例中公司聘请的美国籍和印度籍顾问的情况,往往公司不是直接聘请个人,而是美国或印度的公司派来的顾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个人所得税的判定就要看境外公司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中国税务机关也有权利对常设机构下的个人征税。而企业在对境外公司进行非贸付汇时,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Part Two
互动问答
问题一
问:我司是2013年新成立的公司,员工暂时没有享受过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今年十二月计划将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十三薪,如果公司在明年四、五月再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2013年的年终奖,那么那时还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吗?会存在风险吗?
答:税法对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时间间隔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这两个月份的发放奖金的实质并不是当年的一次性奖金,在税务机关核查的时候,对四、五月发放全年的年终奖并没有说服力,企业这样的筹划方式可能会因小失大,存在很大的风险。
问题二
问:我司在全国很多的地区有类似于办事处之类的营业机构,公司会派一部分员工去其它地区工作,在这些员工的工资组成中有一部分房屋补贴,如果租房的费用使用发票报销,是不是不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去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只有外籍员工的租房费用可以免税,对于中国籍的员工是否也可以免税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因此员工租房的补贴应该视同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缴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对于某些情况,如公司由于存在很多的出差,在某些地区长租公寓供短期出差的员工居住,相当于公司的宿舍,并没有指定的居住者,由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归属到个人,可以免除这部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公司把钱给员工租房,那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问题三
问:对于外籍员工的回国费用以及子女教育经费公司都给予报销,那么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计入?公司是否能抵扣?
答:根据税法,外籍员工的回国费用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一年只能有两次。根据有些公司的政策,外籍员工家属一起回国的费用也可以报销,那么这些费用中外籍员工个人部分可以免税,家属的费用无法免税。此外,子女教育经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需符合几个条件:子女必须在中国学习;子女学习的教育机构必须是政府正规批准的机构。此外,外籍员工享受的免税优惠项目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否则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可能会不予免税。
Part Two
互动问答
问题四
问:我司在职员离职时,当月的收入会分为三个部分:工资、加班及假期费和离职补偿金,对于这三笔费用,是合并后按一次性补偿计算个税还是分开计算?此外,我司有个较为特殊的规定,必须在办理离职的时候才将加班费结清,因此累计的加班费是非常多的,如果按离职补偿处理,可能会超出国家标准导致实际税负过高而不太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员工离职费用是由三部分组成,假设当月收入为10万,如果企业在向税务局申报时,按离职费用10万申报,那么可能8万免税,2万缴税;如果企业想要合并计算,那么在文件的准备上,包括雇佣合同中签署的离职费用计算方式等,都要保持一致。由于免税的额度只有3倍平均工资的额度,所以超出的部分必须缴税。
问题五
问: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有很多说法,例如抽奖所得,是不是不管是员工还是外部人员,都属于偶然所得,都可以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处理?
答:在与公司雇佣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就没有偶然所得这个概念,即员工从雇主那里取得的任何好处都应视同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例如,在企业的年会上,一份礼品,如果由员工抽得,那么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供应商或者客户抽得,那么就应该按照偶尔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
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原本在年金缴入账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退休后从账户中提取年金时缴纳,对于这个改革应该如何理解?
答:由于目前我国社保体制不够完善,有些企业会给员工补充缴纳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在缴纳年金的时候,公司缴纳的部分视同为员工个人所得,员工缴纳的部分也不能进行扣除,如当期有收益也是要缴税的,在以后提取的时候不再缴税。而财税[2013]103号文在这部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如果按照标准缴年金,公司缴纳的部分不视同为员工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缴纳的部分中,工资计税基础的4%金额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当期
Part Two
互动问答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中扣除。103号文其实是将纳税责任延后且个人缴纳部分的纳税义务也免除了。
其次,年金账户的投资收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未来领取年金时,比对领取年金的情况和工资薪金再进行纳税。
事实上,目前其它国家也是实行这样的政策,中国也正在向这个方向改革。这样,企业在实行年金计划的时候,员工个人也不会很抵触;在将来提取时,使将来的税收与收入配比,显得合情合理,也便于管理。
问题七
问:2012年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交流时表示,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企业为员工购买集体保险,保险并不对应到个人,不会因为员工个人的情况而进行调整,而是对于整个人力资源的打包福利。这种福利是否符合卢云巡视员提到的不予征个税的情况?
答:首先,总局领导对一些法规的讲解一定是从立法者的角度来分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还是会依照文件进行征税。
对于集体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根据之前与某税务局的洽谈,曾达成以下共识:
如果赔付是给个人的,无论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交保费,都应该按照份额分摊到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赔付是支付给雇主的,公司再按照福利情况赔偿给个人,这种形式的保险是为了平衡雇主本身的风险,那么可以认为是公司的费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公司以员工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都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除非是某些特殊行业。
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更多Linked-F最新财务&税务法规解读及实战经验调研报告请登录
正在阅读:
摘要-年终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案例全解析06-01
200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心理学试卷及参考答案10-21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04-29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和方案编制07-20
英语单词记忆密码03-10
昼夜长短及正午太阳高度变化09-06
MCNP计数心得10-02
广告法讲义10-10
11第十一章企业发展能力分析07-04
- 教学能力大赛决赛获奖-教学实施报告-(完整图文版)
- 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分析报告
- 2017上海杨浦区高三一模数学试题及答案
- 招商部差旅接待管理制度(4-25)
- 学生游玩安全注意事项
-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文档模板供参考)
- 叉车门架有限元分析及系统设计
- 2014帮助残疾人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录
- 叶绿体中色素的提取和分离实验
- 中国食物成分表2020年最新权威完整改进版
- 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 给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 计算机软件专业自我评价
- 高中数学必修1-5知识点归纳
- 2018-2022年中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产业深度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发展趋势(目录)
- 生产车间巡查制度
- 2018版中国光热发电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目录
- (通用)2019年中考数学总复习 第一章 第四节 数的开方与二次根式课件
- 2017_2018学年高中语文第二单元第4课说数课件粤教版
- 上市新药Lumateperone(卢美哌隆)合成检索总结报告
- 个人所得税
- 年终
- 常见问题
- 解析
- 摘要
- 案例
- 2010中考物理复习宝典(力、力和运动)
- 过程控制实验报告5(上水箱液位和流量串级系统)
- 2010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试题卷(内部控制部分)案例分析1
- 北京市房山区农民健康状况和健康教育需求调查
-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校经管类专业调整优化研究
- 基数词变序数词口诀
- 企业战略管理-练习(已整理)
- 三人行,必有我师
- 小学生心理健康班队会
-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
- 财税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 消费者行为第二版(符国群)重点复习打印版
- 中央电大工程建筑施工08年1月试卷及答案
- 开发区社保中心各种业务报表
- 知识概要——水资源保护
- 一年级上册田字格描红字帖_(有笔顺)
- 多层砖混结构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案例
- 5 世界的发展 差异 单元测试(湘教版七年级上册) (1)
-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
- 高职院校英语教学现状分析及策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