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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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9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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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震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预案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 / 3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

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案编制与批准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

第八条 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警与预防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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