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亮案件材料

更新时间:2023-10-24 01: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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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妻疑犯的第四次审理

河北邢台中级法院初审判决张新亮死刑,此后两次重审均判无期,而省高院一年间两次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后,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12月宣告张新亮无罪。

4月27日,河北省清河县城郊海河西街一栋四合院,一把生满铁绣的大锁紧扣两扇铁门。院里杂草丛生,一棵石榴树半边枯死半边新绿,干死的枝条上挂满了发黑的干石榴。

对于这个普通的四合院而言,时间被凝固在1999年10月15日,当天,时年35岁的主妇韩淑娟被发现死在家中,5天后,男主人张新亮作为杀妻疑犯被警方拘留,家中一对儿女从此迁居他处。

4月27日上午,张新亮案在清河县法院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进行此次审理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案件已经邢台市中级法院三次审理、河北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初审时,张新亮被判死刑;第一次重审,被判无期;再次重审,仍判无期。

庭上,律师列举了20份证据,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同时,辩方还对此前三次判决所采信的7份核心证据提出疑问,并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支撑张新亮杀妻的事实。而检方重新强调了张新亮的有罪供述,就此前省高院发回重审时提出的案件疑点,检方当庭未作出陈述。

据记者了解,辩控双方对案件证据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有无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以及警方取得张认罪口供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等方面。27日当天,河北省高院未当庭宣判,而律师则当庭请求循疑罪从无的原则,还张新亮自由。 案发

张新亮,清河县城郊戈仙庄村人,其案卷披露了当日他和亲属一起发现妻子尸体的场景。 按照张新亮个人陈述,他平日在清河县城从事三轮车出租业务,1999年10月15日早晨6点15就起床蹬三轮了,晚上18点45分,回家发现妻子不见了,两个孩子在屋里看电视,张想给叔叔打个电话发现电话线被剪断,接着发现箱子和抽屉被撬。

当时,张拉着时年13岁的女儿张迎春、10岁的儿子张彪到父亲家,并喊来叔叔、姐夫等人一起寻找未果,最后,家人们又一起到张新亮家,在张家东偏房发现张妻韩淑娟倒在墙脚处,脖子上眼睛上都是血,已死亡。

张妻韩淑娟搞汽车配件批发和零售,张家住的是四合院式的房子,北屋为正房,发现尸体的东偏房为门市,还有南偏房和西偏房,顾客都是从张家大门进到院里喊了韩淑娟后再到东偏房取货,顾客也是熟客,只在逢集时出去摆摆小摊。

随后,张新亮让叔叔报了案,清河县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证实韩已经死亡,定为“10·15”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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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案。

张新亮的四叔张立军回忆说,从15日开始,清河县法医和邢台市公安局法医先后到现场进行尸检。当时,张立军在尸检现场帮忙抬尸体以及解决警察的吃饭问题,张新亮则为法医购买手套、胶卷、冲洗照片。

相关资料显示,清河县公安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很多疑点,比如,警方发现,张新亮报称丢失的3700元现金和发货账单并未丢失,还在被撬的箱子里。

1999年10月18日,尸检结束,证实韩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呼吸道曾受压或捂掐窒息,法医认为脖子和眼睛伤口系人死后凶手的“补充动作”,但凶器并未能找到。 带来“转机”的锁

1999年12月8日,《清河报》和邢台《牛城晚报》刊载了一篇名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的纪实报道,报道对当时“10·15”凶杀案侦破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写,文中称警方取得重大突破是源于发现了一把“旧锁”。

报道描述,在1999年10月18日早晨,清河县公安局刑侦队民警侯勇让张新亮描述箱子上被撬锁的特征,张新亮说“锁就在箱子下面,我领你们去拿。”张新亮带民警到里屋后,低头就去箱子下面摸,张新亮被民警制止,民警问他你怎么知道锁在这?他回答是找纸的时候发现的。 按照《清河报》的报道,“锁的突然出现使整个案情有了重大转机,侯勇等民警敏锐的察觉到,锁的来历与案情关系重大”,在此情况下,民警对头天晚上进过屋子的人全部进行了讯问。 在张新亮案件的卷宗中,关于“锁”的发现共有张的妹夫邱宝连等人六、七份笔录,并单独成套。

按照邱宝连和张新亮等人的供述,前晚张新亮、邱宝连和另几位亲属在屋内翻找存折未果,邱宝连在寻找物件时发现被撬的箱子下面有一把锁,张新亮接过去说“可能就是这箱子上的锁”,说着便将旧锁扔到地上,用脚踢到了箱子底下。

按照《清河报》的报道,获得上述“线索”后,18日下午4点,清河县公安局局长李化宁主持召开第三次案件分析会议,参与侦查的刑警六中队、技术中队、城区刑警队负责人等人出席,会议分析认定:放锁的人很有可能就是撬锁的人,而撬锁的人就极有可能是凶手。

照此逻辑,警方认为张既然知道锁的位置,就有可能是撬锁者。19日上午,当家属将韩淑娟埋葬之后,张新亮被带到异地秘密审讯。

案卷笔录显示,在19日下午5时,张新亮承认,17日晚,“是我把锁从箱子里拿出来扔到箱子下面”、“是我把锁撬下来的”、“是15日下午撬的”,并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

此后,围绕锁的证据和口供成为邢台市中院判处张新亮有罪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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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辩护律师对这一情节提出的疑问是,如果张17日晚将锁从箱子里拿出来扔到箱子下面的情节属实,那么警方在此前15日从被撬箱中发现现金和账单时,为何没有发现这把锁。 “杀妻”经过

2000年11月8日,邢台市检察院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新亮犯故意杀人罪。 同年11月24日,邢台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01年3月27日,该院作出(2000)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新亮因家庭琐事对韩淑娟心怀不满,便行凶杀妻,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邢台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张新亮杀妻过程如下:1999年10月15日下午,张新亮回到家中,将正在北屋西里间睡觉的妻子韩淑娟叫醒,以有人要灯泡为由将韩淑娟叫到其家东屋,因韩不让张进东屋(门市),张感到生气,便从韩的身后将韩搂住,并用双手掐住韩的脖子致韩窒息死亡,然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韩的双眼和脖子刺扎数刀。张新亮作案后,又将其家里的大箱锁、抽屉锁鼻、厨子锁鼻和电话线撬开剪断后逃离现场。

卷宗显示,上述“杀妻经过”,与张在1999年10月19日的供述相同。

案卷材料同时显示,对于其作案的刀子的来源,张新亮共做了两种供述,一为折叠刀,是他1988年向电力局的小严要的,上有小刀、小锯、剪子、锥子,杀人时候用的是小刀和小锯;另外,张新亮还供述是杀人三天前中午约11时从县城富丽宾馆斜对面的一个五金交电门市买的四用折叠刀,买刀的目的是杀妻,对于上述的两种说法,案卷内均没有与之相印证的其他证据。 对于张新亮供述的刀子和剪电话线的剪刀以及撬箱子的工具的去向,张新亮在后面曾供述在房梁上、埋在地下等多个地方,张新亮的四叔叔张立军回忆,当时警方翻遍了张新亮的家,没能找到任何一件作案工具。

张新亮还曾供述把作案工具连同从家里偷走的2000元钱交给了他的姐夫孙书龙,后经查证,孙书龙并未收到张给的钱和刀子等作案工具。

对于杀妻的动机,张新亮在10月19日的供述中称(蓄谋杀妻)“已有两个多月的时间了”,在10月26日供述行凶目的是“我烦她,婚后经常生气,感情不好,对她积怨太深,她独断专行,经济上管得我很严,为了报复”。

4月27日省高院庭审时,张新亮辩护人提出疑问,按照张新亮的供述和邢台市中院一审判决,张蓄谋杀妻已久,当日拿着刀子去杀妻,但见到妻子熟睡为何没有直接动手,却要以别人要货为由喊醒妻子再动手?此经过有悖常理。

对于张新亮夫妻的关系,张新亮的一位邻居和张新亮叔叔、婶婶对记者说,张新亮头脑简单,说话比较直,刚结婚的时候两人经常发生口角,1995年之后,两人很少吵架,在事发前几天,两人还曾一起买东西并到张的姐姐家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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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亮之女张迎春对记者说,她记得妈妈死之前的那几年,爸妈很少吵架。1999年案发时,张迎春13岁。

张的一位邻居回忆,张新亮非常怕老婆,每天蹬三轮挣的钱都要如数交给妻子,而妻子韩淑娟搞汽车配件经营,张从不过问,进货销售都由韩一人负责。 有无作案时间?

这宗杀妻案中,张新亮有无作案时间一直是检方和律师争论的焦点。

案卷中多份邢台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邢台市中院的判决书,对于张新亮作案时间均描述为15日下午,但没有更为具体的时间。

张新亮的女儿、儿子证实,中午放学后曾和妈妈约1点左右一起吃饭,下午1点30分离家上学。案发应在此后。

案卷笔录显示,清河县东赵庄村村民孙俊江证实,当日,张新亮为其送彩电,返回的时间约在1点钟左右,按照路程计算,二三十分钟后,张可以回到县城。

龙城家电商场主任刘士龙笔录资料显示,张当天下午曾为该商场给买主送了两趟家电。出发送第一趟货约在2点30分左右。张的供述则称,约在3点多钟。

张随后送货直到他回家之前的这段时间,均有商场工作人员和买主予以证实。

由此,只有张1点30分左右回到县城到他为龙城家电商场第一次送货之前的这段时间,没有任何证人可以证明其所作所为。

2001年11月20日,邢台市检察院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交的《关于张新亮故意杀人一案发还后补充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提出,张新亮在1999年10月15日下午送电视返回县城是1点30分,到3点20分再次送电视有两个小时的作案时间。

按照张新亮的供述材料,他回到县城后,约在下午1点35分,他在运河街一个小吃部吃了饭,两点多到三点多在高杆灯(县城交通岗,有一较高的信号灯)西南角两个广告牌下停着等活,期间拉过两个女孩去火车站。

但警方未能找到张所说的两个女孩。 未入卷宗的证言

在邢台市中院一审的过程中,曾有两人的证言提供了另有他人作案的线索,但均未得到查证。 2000年11月24日,张新亮一审代理律师宋振江、宁袖伟对戈仙庄村的张金锁进行了询问调查,此调查笔录目前被封存于河北省高院关于张新亮案件的卷宗中。

笔录显示,张金锁介绍,他家在张新亮家对面盖的新房,1999年10月15日,他在新房安装玻璃,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口渴去喝水,看到张新亮家门口停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车旁站着一个个头不高、圆脸、穿着夹克服的男子,该人问张金锁“这家人去哪了?”张回复“门开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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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没去远,你到后面他家看看”,来人说“去看了,没在。”

张金锁证言材料显示,几分钟后听到此人发动摩托车的声音。张金锁并证实当天并未看到张新亮回家。

另外,在1999年10月19日张新亮的供述中,他在掐妻子脖子的过程中,妻子曾有喊叫,但张金锁的证言证明其在安装玻璃时并没有听到张新亮家有异常声音。

张金锁还提到,“出事的那天,公安局的就来找我问过这事,当时我也是这么说的,那天晚上一直问我到12点多。”

但在案卷中,并没有张金锁向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

今年4月27日,河北省高院开庭时,张金锁出庭作证,重新讲述了上述事实。

河北省高院案卷资料显示,在2000年11月24日,该案一审时,张的两名辩护人在辩护词中也提及在案卷中未发现该证言,并申请合议庭将该部分证据重新调集入卷。 另一线索和张新亮之女张迎春有关。

2000年春,张迎春在爷爷的带领下到清河县公安局提供线索,她自写了一份证明,内容为:1999年10月15日,12时40分到13点之间,她与弟弟和妈妈一起吃饭,其后母亲午休,其间来一电话,张迎春接起来没人说话,13点20分左右,来了一男人,高个,红脸,张迎春说此人经常到家里进货,13点30分左右,张迎春和弟弟去上学,此人还在家中。

此后,张迎春的这份证明多次被送到公安机关,并在其后的庭审程序中,由律师予以提交。 今年4月26日,记者询问张迎春和张彪,两人还记得确实有人去家里,骑的摩托车。 对于张金锁和张迎春分别提到的“骑摩托车的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中均未体现。 河北省高院的疑问

2001年3月,一审判决后,张新亮提起上诉到河北省高院。

2001年7月4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与客观事实相互矛盾,缺乏证明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证据”,对于张新亮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认为张新亮故意杀人尚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河北省高院并为邢台市中级法院列出了一份《发还提纲》,提出四点意见,对于张新亮辩称没有作案时间,从卷中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张具有作案时间;张新亮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有不一致的地方;案卷材料记载,有人证明案发时间段内,现场有一骑摩托车的可疑人出现,此人和案件的发生是否有关系?另外,省高院还指出案件缺乏直接证据,被告人张新亮作案动机不明确。

2001年11月20日,邢台市检察院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说明”,对河北省高级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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