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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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本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本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本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本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二章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五条指导意见第五条所称收入类项目,包括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收入类项目和收入类调整项目。

应根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收入类项目;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六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4.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七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2.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

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3.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属于本鉴证项目,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直接增加“固定基金”,未纳入当期损益的属于本鉴证项目。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5)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2.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2.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事项时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境外公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2.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2.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2.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部分的数额。

3.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2.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2.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八条指导意见第七条所称扣除类项目,可以分为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扣除类项目和扣除类调整项目。

应根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扣除类项目;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九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多列虚列成本情况;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将销售费用相关账户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成成本”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 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

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亏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2.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5)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2.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2.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5)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2.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5s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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