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规范要点2015

更新时间:2023-09-19 21:07:01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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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构造”专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根据建筑墙体构造情况,分别对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离带,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规定。如,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1)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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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对除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 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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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独立设置了“灭火救援设施”专章。

修改完善了原版规范中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有关规定. 如,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 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与灭火救援相关的内容: 如:

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

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 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

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

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 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 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独立设置了“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

适当增加了各类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 3. 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4. 以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等场所.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灭火系统的范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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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罐壁高度小于7米或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 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规定了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范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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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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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完善了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要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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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米.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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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 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等;

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0.5小时提高到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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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医疗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的防火要求。 对医疗建筑增加了避难间的要求,如,

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按照护理单元设置避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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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平方米确定。

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增加了大型、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的老年人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型、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要求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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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住宅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如: 将住宅建筑由原来按层数划分高层,改为按高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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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7米为高层住宅建筑, 其中,超过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 不超过54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商业服务网点等相关内容: 在住宅建筑耐火极限和消防车道设置等方面与《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将高层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 规定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户内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

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

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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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

针对物流建筑不同的使用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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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规范对储存物规定的条件时,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规范表的规定增加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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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如: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

求且不应小于9米;

3.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

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米;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

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

5.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

6.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

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

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米设置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

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如:

1. 建 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

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 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米;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 时,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2.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米,或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

出外墙不小于0.6米的隔板。

3.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

墙的要求。

完善了防火卷帘和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规定了防火卷帘占总防火分隔宽度的比例,以及第二安全出口占总疏散宽度的比例。如,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米;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米;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能靠自重下落的功能。

2. 利 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

区进行分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范有关条款计算所 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规范有关条款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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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两部规范中不协调内容进行了调整,重新确定了强制性条文。 对原两部规范有关防火间距、构件耐火极限等要求进行了协调整合

补充了高层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等要求; 明确了住宅与非住宅一体建筑防火设计原则和方法; 调整了一些场所防火门的等级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确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原则要求 对规范条文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共确定了165条强制性标准条文 约占全部条文的3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5p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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