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养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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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明渠及其绿化

养护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司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提供养护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养护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养护名称 ;

养护类型 ; 座落位置 ; 河道长度 ; 绿化面积 。

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在养护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养护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道养护作业 1、养护作业标准

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XX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XX经济技术开发区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X经区管[2013]45号)等规定开展河道明渠养护管理,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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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护作业内容:

(1)及时清理河道(岸)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开垦种植、垃圾、漂浮物等杂物,河道内的围网养鱼,水面的水草、漂浮物等;

(2)及时清理河道内的障碍物,保证河道明渠排水畅通无阻; (3)加强河道明渠护坡的保护,确保河道明渠护坡完好;

(4)乙方应当加强巡视,在巡视中发现有私开道口、私自占用河道、挖掘河道、占用河道绿地、破坏绿化、私接管道、违规排污、违法建设、畜禽养殖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清理,同时报送甲方,并配合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做好记录存档。

(5)在防汛期间,加强对各河道明渠的巡查检查,组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绿化养护作业标准 1、养护作业标准

乙方施工时必须遵守合肥市林园局颁布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试行)》所规定技术要求,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2、养护作业内容 (1)浇水排水

浇水应根据不同植物生物学特性、树龄、季节、土壤干湿程度确定,做到适时、适量,不少浇,不漏浇。夏季中午气温较高时不宜浇水,温差较大容易造成植物死亡;冬季早晚气温较低时不宜浇水,特别是晚上浇水易造成根系冻害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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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水次数应视气候、土壤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地段的浇水次数应有所不同。乔木每年浇水次数应不少于8次(每年3月份到10月份各一次),灌木应适当增加浇水次数。

道路绿化在生长期内,应根据气温、土壤湿度等情况合理安排浇水:一般在无雨情况下,30℃以下天气适时浇水(连续累计两周无雨,应对绿化带所有苗木草坪增加浇水一次,并在两日内完成),30℃以上天气持续一周、35℃以上天气持续3天应安排浇水,40℃以上天气每天浇水。

浇水量以浇透为宜,不得仅浇湿表层,不得浇水过量。浇透指浇到栽植层及根部。根据气候情况保证绿化带范围每年不少于20次的浇水灌溉,并保证每次每5000平方米绿化带灌溉用水量10吨,平均每次用水量为0.018立方米/棵。

土壤出现积水时,应及时排除积水。排水方法:一是利用自然坡度排水,二是开沟排水。

(2)施肥

为确保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发育,要定期对树木、花卉、草坪等进行施肥。施肥应根据植物种类、树龄、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及肥料种类等具体情况而定,要求为至少每年施肥2次,每次施肥量为0.1千克/棵。

定植五年以内的乔、灌木、生长不良的树木、木本花卉、草坪及盆草花应定期进行施肥。

施肥种类:基肥一般采用有机肥,在植物休眠期内进行,基肥应充分腐熟后按一定比例与细土混合后施用,化肥应溶解后再施用。

追肥一般采用化肥或复合肥在植物生长期内进行。干施化肥一定要注意均匀,用量宜少不宜多,施后必须及时充分浇水,以免伤根伤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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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每年施基肥1次,追肥1次;灌木每年施基肥1次,追肥2次;色块灌木和绿篱每年施基肥2次,追肥4次;草坪每年结合打孔施基肥2次,追肥不少于9次;盆草花以施叶面肥为主,每半月1次。

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和树穴有植被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肥料要埋施,打穴或开挖沟,施肥后要回填土踏实、淋足水、找平,切忌肥料裸露。保证每年每平方米用肥量不少于一斤。

乔木施肥穴的规格一般为30×30×40厘米,挖沟的规格为30×40厘米,挖穴或开沟的位置一般是树冠外缘的投影(行道树除外),每株挖对称的两穴或四穴。

(3)修剪

修剪应根据树种习性、设计意图、养护季节、景观效果进行修剪,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姿态优美、花繁叶茂的目的。

修剪包括除芽、去蘖、摘心、摘芽、疏枝、短截、整形、更冠等技术。 修剪分常规修剪和造型(整形)修剪两类。常规修剪以保持自然树型为基本要求,按照“多疏少截”的原则及时剥芽、去蘖,合理短截并疏剪内膛枝、重叠枝、交叉枝、下垂枝、腐枯枝、病虫枝、徒长枝、衰弱枝和损伤枝,保持内膛通风透光,树冠丰满。

造型(整形)修剪以剪、锯、捆、扎等手段,将树冠整修成特定的形状,达到外形轮廓清晰、树冠表面平整、圆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乔木修剪一般只进行常规修枝,对主、侧枝尚未定型的树木可采取短截技术逐年形成三级分枝骨架。

庭荫树的分枝点应随着树木生长逐步提高,树冠和树干高度的比例应在7:3至6:4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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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在同一路段的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大小应基本一致,树高一般控制在10-17米之间,影响电力、交通、照明等设施的,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剪除影响安全的枝条。

根据不同路段车辆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树高一般控制在10-17米之间,注意不能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指示牌;

对古树名木严重衰老的树冠部分要进行重度裁剪,裁剪掉衰老的干枯枝条促发健壮的枝梢,同时注意对有病腐木、过度衰老的枝条以及病虫枝条进行适当修剪,达到树冠通风透光,改善生长发育条件的目的。

灌木修剪一般以保持其自然姿态为原则,疏剪过密枝条,保持内膛通风透光。 丛生灌木的衰老主枝,应本着“留新去老”的原则培养徒长枝或分期短截老枝进行更新。

观花灌木和观花小乔木的修剪应掌握花芽发育规律,对当年新梢上开花的花木应于早春萌发前修剪,短截上年的已花枝条,促使新枝萌发。

当年形成花芽,次年早春开花的花木,应在开花后适度修剪,对着花率低的老枝要进行逐年更新。

多年生枝上开花的花木,应保持培养老枝,剪去过密新枝。

绿篱和造型灌木(含色块灌木)修剪一般按造型修剪的方法进行,按照规定的形状和高度修剪。

每次修剪应保持形状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圆滑。修剪后新梢生长超过10cm时,应进行第二次修剪。若生长过密影响通风透光时,要进行内膛疏剪。党生长高度影响景观效果时要进行强度修剪,强度修剪宜在休眠期进行。

藤本修剪每年常规修剪一次,每隔2~3年应理藤一次,彻底清理枯死藤蔓、理顺分布方向,使叶幕分布均匀、厚度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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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草花修剪要掌握各种花卉的生长开花习性,用剪梢、摘心等方法促使侧芽生长,增多开花枝数。要不断摘除花后残花、黄叶、病虫叶,增强花繁叶茂的观赏效果。

草坪的修剪高度应保持在6-8cm,当草高超过12cm时必须进行修剪。冷型草修剪次数不少于16次/年,暖型草不少于5次/年。

修剪时间:落叶乔、灌木在冬季休眠期进行,常绿乔、灌木在生长间隙期进行,亚热带植物在早春萌发前进行。绿篱、造型灌木、色块灌木、草坪等按养护要求及时进行。

修剪次数乔木不少于1次/年,灌木不少于2次/年,绿篱、造型灌木不少于12次/年,色块灌木不少于8次/年。

修剪的剪口或锯口平整光滑,不得劈裂。

修剪应按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按规定做好现场安全维护隔离及指挥,注意人员及交通安全。

(4)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掌握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规律,在预测、预报的指导下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做好预防,对已经发生的病虫害进行及时治理、防止蔓延成灾。病虫害发生率应控制在10%以下。

经常检查绿化病虫害,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法防治时,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

喷药应在无风的晴天进行,阴雨或高温炎热的中午不宜喷药。喷药时要注意行人安全、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做好现场维护和指挥,文明喷打,喷药范围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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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水果等存放物,要待移出或遮盖后方能进行。喷药后要立即清晰药械,不准乱倒残液。

对药械难以喷到顶端的高大树木或蛀干害虫,可采用树干注射法防治。 农药要妥善保管,施药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戴好风镜、口罩、手套及其他防护用具。

人工防治挖除地下害虫时,深度应在5~20cm以内,接近树根时不能伤及根系。人工刮除树木枝干上介壳虫等虫体,要彻底干净,不得损伤枝条或枝干内皮。刮除树干枝干上的腐烂病害时,要将受害部位全部清除干净,伤口要进行消毒并涂抹保护剂,刮落的虫体和带病的树皮,要及时收集烧毁。

(5)松土、除草

松土:土壤板结和人为践踏严重地带要及时进行松土,松土深度5~10cm为宜。草坪应用打孔机松土,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用沙壤土混合有机肥料铺施,以保障生长整齐、划一、青绿度高、弹性好而整齐美观。

垂直绿化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单植灌木树冠离地大于或等于50厘米的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

除草应坚持“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随时清除杂草,除草必须连根剔除。绿地内应做到基本无杂草,草坪的纯净度应达到95%以上。

(6)补栽

园林绿地植被保存率应达100%,缺株、断行应及时补栽。补栽应使用同品种、基本同规格的苗木,保证补栽后的景观效果。

草坪秃斑应随缺随补,保证草坪的覆盖度和致密度。补草可采用点栽、播种和铺设等方法。

交通道口进行绿化栽植应保持良好的安全视距,保证行人车辆安全。在45度安全视角内原则上不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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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植的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距离参照《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在不影响原有绿地景观的前提下,对养护范围内的一些易于繁殖、覆盖效果好的地被植物(或其他植物)可以上报区建设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分植,扩大其栽植面积,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稀、补植,改善和提升绿地景观面貌。

(7)扶正、支柱

倾斜度超过10度的树木,须进行扶正,落叶树栽休眠期进行,常绿树栽萌芽前进行。扶正前应先疏剪部分枝桠或进行短截,确保扶正树木的成活。

新栽大树和扶正后的树木应进行支柱。支柱材料栽同一路段或区域内应当统一,支柱方式要规范、整齐。支柱着力点应超过树高的1/2以上(最高位2.5米),支柱材料栽着力点与树干接触处应铺垫软质材料,以免损伤树皮。每年生长季节对支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松动的支柱要及时加固,对嵌入树皮的捆扎物要及时解除。

(8)绿地景观

及时清运草屑、树枝、树桩、死树等绿化施工残留物,现场堆放时间不得超过当天。

经常冲洗树木枝叶上的积尘,防止堵塞树叶气孔和影响市容。行道树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1日保证每月冲洗1次以上。

树穴侧石完好无缺,土方平整,有覆盖物,不露黄土。 严禁在绿地和其它地方焚烧垃圾。 (9)特殊季节园林绿化养护

夏季根据天气预报和绿地实际情况,检查花、草、树木的生长情况,做到防旱、抗旱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预测出花、草、树木的缺水时限,进行有效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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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必须按植物生长规律做好防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花、草、树木的生长。

树干涂白,涂白时间一般在10月下旬到11月中旬之间,温度过低会造成涂白材料成片脱落。涂白材料配比:水:生石灰:硫磺:食盐=40:10:1:0.5。为防鼠防病虫害,还可以加入为0.1至0.2的不怕碱、残留时间长的农药。涂白高度灌木为1.0米、乔木为1.6米,也可适当高涂。同一路段、区域的涂干高度应保持一致,以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

(10)绿地看护

严禁乱砍乱伐树木,杜绝乱拉乱挂、攀援树枝等现象。

严禁践踏绿地。对擅自占用绿地、挖沟取土的坚决给予制止并及时上报。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发现的,按原标准自行恢复。

随时发现并坚决制止摘花、折枝行为。

因交通事故原因破坏的绿地,事故发生后或事故现场清理后12小时内恢复。 加强日常巡查看护,避免绿化苗木失火、失盗现象发生;由于看管不力发生失火、失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第三条 机械设备要求

1、乙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设备,乙方所有的设备必须提供行驶证或购买合同;拟新购置设备须提供采购合同或意向性采购合同,待中标后10日内将正式发票或采购合同上报至甲方备案,以下设备乙方必须为自有:

(1)一部巡查车辆。每日24小时巡查制;

(2)按照每1万平米1个吨位的标准核定洒水车数量和按河流区域每2万平米须有一台汽油水泵(流量20(m3/h)以上);

(3)配备一台高压喷药车;

(4)货车一辆及其他养护必备的工具设备(如:割草机、绿篱机、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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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等);

所需车辆设备必须预留视频接口,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接入我区数字城管管理平台,费用由乙方各自承担(估算费用约为:2000元/台)。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四条 合同总价(大写)XXXX,甲方按照实际养护量每季度支付乙方养护经费。

第五条 河道明渠及其绿化养护费用支出纳入财政帐户支付;

第六条 甲方每月对乙方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乙方养护经费。

第七条 根据工程发包范围及内容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实施养护承包,乙方应对全部工程负责,本工程禁止分包及转包。

第四章 服务期限

第八条 合同期限为2XX4年 X月 1 日至 20XX 年 5 月 31 日止。

第五章 服务考核

第九条 甲方每月进行养护检查,检查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不合格淘汰法。年终综合评分根据年度各月评分算术平均值取得。(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明渠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附件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明渠周边绿化养护考核细则》(附件二))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河道明渠及沿线绿化养护经费由区财政承担,按季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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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管局每月对乙方的检查考核进行汇总作为季度拨付养护经费依据,养护资金支付由每月专项工作考核、常规考核两部分构成。养护经费总额的95%做为月考核费用,养护经费总额的5%做为年度考核费用。

第十二条 在月考核中,每月根据城市管理局考核情况对养护企业进行汇总打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全额支付;得分在80分-90分(含80分)的每下降0.1分扣月养护经费的0.1%;得分在80分-70分(含70分)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的70%支付;得分在70分以下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的50%支付。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以12个月考核平均分计算)打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年考核比例全额支付;得分在80分-90分(含80分)的按年考核比例的80%支付;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的按年考核比例的70%支付;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按年考核比例全额扣除不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月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得分低于80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如相应的设备、人员和车辆未达到条款要求的或在一系列重大活动、检查和突击性、指令性任务中违反上级主管单位指令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章 双方权责

第十五条 甲方权责

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养护工程范围及设施量清单。 2、组织召开养护工程交接会。

3、负责对乙方作出的下月度养护工作计划和当月度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评分并公布评分结果,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申报相应的养护经费。

4、负责合同期内的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助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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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审核乙方的养护工程的增加或减少量,按照实际养护量支付养护经费。

第十六条 乙方权责

1、基础资料、台帐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天做好详细的巡查日志的登记工作,以备甲方不定期抽查。 (2)乙方在每月5日前应编制养护工作计划,并按照甲方要求对养护计划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工作完成情况,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当年养护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交由甲方审定,作为考核依据。

(3)养护维修应当及时做好维修纪录,对有关河道明渠及绿化养护的计划、统计、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4)其他甲方要求的按期上报的其他报表台帐等。

2、乙方应坚持每天巡视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需针对特殊河段相应增加巡视频次。

3、乙方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快速处置流程,成立抢险应急队伍(应急抢险人员不得与养护人员重合),确定责任人,并按时完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布置的各项应急抢险任务。

4、养护的各道工序施工要做到以人为本,养护作业人员在养护施工时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装和防护帽,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在养护地点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安排专职的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标志,以确保施工安全。在河边作业人员需穿救生背心,必须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部署要求执行。

5、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养护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余料及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清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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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现场的各种设施、材料、设备器材、苗木等物料、应当定点存放。禁止在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保养护过程整洁卫生,养护人员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6、乙方在养护施工时应当保护地下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完好。如确需暂时变更市政设施的,应当经权属单位同意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须请权属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同时做好记录备案工作。

7、时刻树立和加强防灾抗灾的意识,做好防灾抗灾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在灾害来临前加强管理,派专人进行检查,对河道护坡进行巡视,做好河道护坡养护工作。在接到灾害预报通知时,及时调集人力、机械设备及材料随时待命。灾害期间,发现影响排水畅通和行洪安全及其他灾害的,要立即进行处置。

8、乙方对来电、来访情况要以书面形式留存,并立即组织处理,以相应的形式给予答复;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列入处理计划,同时向甲方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9、乙方必须随时掌握河道工况、气象等最新动态信息。

10、乙方做好养护管理,并接受甲方和所在地社区委监督、考核。 11、其他

(1)合同约定的机械及各类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在岗,做好相应的巡查日志等内业资料等,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养护考核范围。

(2)甲方安排的会议,必须是乙方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要向甲方主要负责人请假,甲方要求的各类报表要及时送达,不得无故拖延。

12、对非养护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补植等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参照合肥市五小零星工程入围费率和同期市场苗木(材料等)价格,由养护单位进行施工,财政委派跟踪审计确定工程量,据实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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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甲方要求

第十七条 现场要求

1、合同期间,养护工程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

2、合同期间,养护管理用房、养护机械、器具设备和材料停置堆放场地如甲方未提供,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3、合同期间,用料堆放地的用水、用电及施工人员的食宿等均由乙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1、乙方指派 XXXX 为本项目现场代表,具体负责养护作业工作。 2、养护管理部必须配备相关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至少3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所有人员清单需用书面材料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有河道明渠养护一线养护人员每公里不少于1人配置,此类人员为固定养护人员,不得从事其他事务。

4、乙方用于园林养护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园林资格证书)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人,养护人员按照1万平米/人的标准配备(定人定岗)。

5、配备设有专门的、固定的河道明渠及绿化巡查队伍(2人以上)。

第十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2、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其他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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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将视乙方违约,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检查中被扣分,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承包经费中扣减相应的费用。如乙方在养护过程中质量严重不能达到养护质量的标准且2次要求不能整改到位的,或因在应急事件中,乙方不能立即完成合同内承包事项时,甲方可直接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甲方按照整改费用的双倍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连续三个月低于合格分或经考核确定不能承担养护工程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终止本合同,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的年承包总经费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内,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作业标准、作业时间调整等)双方可协商解决,单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内,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单方违约,且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可意料的事故而不能按合同规定作业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内不能继续作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不得提出赔偿。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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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养护管理用房、养护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甲方所有的财物、设施设备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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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5n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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